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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節 估客偷金  

  第三十二節 估客偷金

  昔有二估客,共行商賈:一賣真金,其第二者賣兜羅棉。有他買真金者,燒而試之。第二估客即便偷他被燒之金,用兜羅棉裹。時金熱故,燒棉都盡。情事既露,二事俱失。

  譯文:

  商人偷金

  有兩個商人,在一處作生意,一個販賣金,一個販賣棉花。一天,有人向那個賣金子的買金子,要當面試驗是不是真金,便把金子放到火裡去熔解。那個販賣棉花的商人,私自偷了一塊,恐怕別人見到,連忙把這塊金子塞入棉花中,不料滾熱的金子,立刻把棉花燃燒起來了。這樣,偷竊的行為馬上被戳穿,他不但沒到偷金子,反而把自己的棉花都燒掉了。

  這故事比喻∶外道偷取佛法,妄稱是他自己的法,但因為他們不明原理,不善運用,不但得不到好處,曲解了佛法,而且也混亂了自法,終究是馬腳畢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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