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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觀法師: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第二篇 悟後依體起修  

第二篇 悟後依體起修

第一章  前方便:四種清淨明誨
【阿難整衣服,於大眾中合掌頂禮,心跡圓明,悲欣交集,欲益未來諸眾生故,稽首白佛: “大悲世尊,我今已悟成佛法門,是中修行得無疑惑。常聞如來說如是言:“自未得度,先度人者,菩薩發心;自覺已圓,能覺他者,如來應世。”我雖未度,願度末劫一切眾生。世尊,此諸眾生去佛漸遠,邪師說法如恆河沙,欲攝其心入三摩地,雲何令其安立道場,遠諸魔事?於菩提心得無退屈?”】
【注釋】
“心跡圓明”:“心跡”,心所行之跡,即心相、心行。對於自己的心行,圓滿明了,亦即是“明心號菩薩”的“明心”。
“悲欣交集”:有兩層意思:一、悲過去迷、欣現在悟。二、悲眾生迷,欣己已悟。
“大悲世尊”:“大悲”,佛之悲心無盡,及悲心平等,故稱大悲。
“我今已悟成佛法門”:已經悟了速至佛地的修行法門。
“得無疑惑”:無疑、無惑,得決定信、解。
“自未得度,先度人者,菩薩發心”:“自未得度”,系指未證實際,未完全度了,亦即無明未盡。“先度人者”,先思度他人,令他人出生死,捨己利他。
“我雖未度,願度末劫一切眾生”:這就猶如地藏菩薩;以地藏菩薩之大願心,系一切菩薩之根本,故居大乘四大菩薩“願、悲、智、行”之首。一切菩薩修大乘道者,莫不從“大願門”入。今阿難亦如是。這正顯阿難實是大權示現,乘願再來,非實二乘。
“邪師說法,如恆河沙”:人若為邪師,其所說之法即為邪法,因此人法俱邪,此乃末世之徵。其數甚多,如恆河沙,因而赤以亂朱。
“欲攝其心入三摩地”:“攝”,收攝。以末法時期中,人亂、法亂、事亂、境亂,行者心亦亂,無一不亂。若欲入三摩地,不先收攝其亂心,離於一切亂源,而欲修正行,即不可能。
“安立道場,遠諸魔事”:“道場”,修道之場所。安立道場須一切如法,不得胡亂、虛妄從事,若能如法安立,方能感得金剛護法菩薩、諸天八部護持,而能遠離魔事。又,“安”者,清淨也,以清淨故得安道場;“立”者,不動也,以不動故得立道場。
“於菩提心得無退屈”:“菩提心”,大菩提心。“退”,指退菩提心而墮為凡夫、外道。“屈”,指屈大菩提心而為二乘。須知,退屈菩提心,即是菩薩最大之魔事。以菩薩之所以為菩薩,完全是依其大菩提心、大菩提願,而得名為菩薩;一切菩薩從初發心,乃至成佛,都是乘此大菩提願心之力,乃得成就六度四攝、利安無量眾生之妙行;是故菩薩若退此心,即其一切所修,皆失其據,不但失落菩薩之實,亦失菩薩之名,不復得名為菩薩,以其已退墮為凡夫、外道、二乘故。是故《大智度論》說:“退墮二乘為菩薩魔事。”以菩薩若墮二乘,如二乘人之但求自度,不思度他,即斷如來種性,而魔大歡喜,故是菩薩魔事。又,菩薩若退墮凡夫、外道,因而不再以大菩薩為事,而貪著、追求外道境界,或攝受外道種種邪見、惡知見,並轉而教人,即是墮於外道境界。如此,菩薩若墮凡、外二種境界,即斷法身、慧命,不再堪任住持佛法,而成魔眷屬,因此魔之勢力增長故,魔大歡喜。而末法時期,佛法行人競追逐、依從種種二乘、外道、凡夫境界,而不自知,其數無量,茲可歎也。
【義貫】
“阿難整”理“衣服,於大眾中合掌頂禮”如來,於自“心”所行之“跡圓”滿“明”徹,“悲”迷“欣”悟之二情“交集,欲”利“益未來諸眾生故,稽首白佛:大悲世尊。我今已悟”了必當“成佛”之修行“法門”,於“是”法門“中”之“修行”已“得無疑”無“惑”,決定信解。我“常聞如來說如是言:自未” 完全“得度,先”思“度人”,令人出生死“者”,如是捨己利他者是“菩薩”之“發心;自覺已圓” 滿,而且“能覺他者”,為“如來應世。我雖” 尚“未度”了,而“願度末劫一切眾生。世尊,此諸眾生去佛漸遠。邪師說法如恆河沙”,魚目混珠,其偽難辨,佛弟子之真修行人“欲”收“攝其心”離於內外亂緣,而“入三摩地,雲何令其” 依正法而如法“安立”修行之“道場”,因而能“遠”離“諸魔事”之惑亂,留難?且“於”大“菩提心得無退” 為凡外,亦不“屈”成二乘?
【诠論】
此章經中說:“自未得度,先度人者,菩薩發心”,讀者大德於此須注意,此經文是說:“自未得度”,而非說“自不修行”。當今之世,有一等人,即於此經義有此誤解,因而自不修行,光教他修,而侈言他是“自未得度,而先度他”,即成虛妄,亦成大我慢。又,此“自未得度”,如前所說,是指無明尚未斷盡,不是指毫無自度之能。再者,更進一步說,諸大菩薩於自己之修行,實皆已足自度,然卻“不證實際”,尚留最後一分無明,作為“潤生無明”,以方便現於六道度生,如地藏菩薩等。故其“自未得度”,實為示現,並非力有不逮。
關於阿難在此章中,代眾生請法:如何安立道場,即是請問修行的依據。安立道場有兩個方面:一者有相道場,二者無相道場。有相道場即硬體之設備、環境等,亦即是“事道場”。無相道場即“理道場”,亦即行者心中所須具備之法、理、善根等條件。而二者之中,以無相之理道場更是重要,為修道之首要條件,因此如來在下面即先開示無相道場之安立,此即:行者應依如來“四種清淨明誨”而安立其道場。“理道場”得安立已,次當安立“事道場”。有一種人常愛說:“我不著相”或說“我習禅,故我不執著些外表”。因此,於其修行之處,毫不講求,亦不整理,於是胡亂隨處打坐,亦毫無殷重之心;既不莊嚴道場,亦不求其清淨。如此根本是不看重其修行,並且是以輕忽之心來修行,這樣便成輕慢於法。如是修行,不但難有成就,且易遭魔事,乃至不但修道不成,而且還惹得一身是病,或得身病、或成心病,乃至癫狂、癡呆、或入於邪魔外道。因此修行者若能謙沖其心,調伏我慢,如法修行,這點非常重要。換言之,這是修行的“游戲規則”,你要玩,就要照著游戲規則來,否則即“沒得玩”!
【爾時世尊於大眾中稱贊阿難:“善哉!善哉!如汝所問,安立道場,救護眾生末劫沉溺,汝今谛聽,當為汝說。”阿難大眾唯然奉教。】
【注釋】
“善哉,善哉”:稱兩次善哉有二義:一是贊其發利他之心;二是贊其請安立道場法。
“末劫沉溺”:於末劫時沉淪陷溺。
【義貫】 本節從略。
【佛告阿難:“汝常聞我毗奈耶中,宣說修行三決定義。所謂:攝心為戒,因戒生定,因定發慧,是則名為三無漏學。”】
【注釋】
“毗奈耶”:即是戒律,亦即律藏。原義為善治,即能治淫、怒、癡;又是調伏義,即能調伏身、語、意三業。
“三決定義”:“三”,即三學。三學之決定義,義即:修行必定要依戒、定、慧三學去修,這種決定、不可改易的。
“攝心為戒”:攝心不亂為佛戒
“因戒生定”:攝心久了,寂然不動,故能生定。
“因定發慧”:定心成就,心離雜染,本明漸發,故能發慧。
“三無漏學”:“漏”,煩惱。三種達於寂滅煩惱之學。
【義貫】 本節從略。
【诠釋】
請注意,佛在此對戒的定義非常特殊。因為一般對“戒”的闡釋都是說“制身口”,或“攝身口”;而佛在此卻說是“攝心”!一般而言,“攝心”不亂應該是“定”;又,攝心亦是“禅”義(“攝心為禅”)。而在此,佛卻說“攝心”則是令惡心不起,不造惡業,故此“攝心為戒”乃為“心戒”,並非小乘戒、或在家居士之身口戒,而是菩薩大士之戒,是為心地戒、菩薩戒、佛戒——其戒在心,在於“根本”,不在“枝末”;以若戒身口,則是枝末之戒;戒心,是則戒其根本。
為何本經所說之戒如是高深、困難?因為若依本經修行,是為了求無上心地,為了證佛大定,得佛究竟智慧,因此必須持“佛戒”,持“無上心地戒”,於此戒中,連起心動念處皆須覺知,不令偏差,更何況依於惡不善心,而發起之身語惡業,此等“身口戒”所攝之行,必須遵守,則更不在話下。故欲求佛定、佛慧者,必須已於持戒上具備了“有知有覺”,乃至“先知先覺”的杜漸防微之明智,乃至時時攝心,令惡心不起,如此方是“攝心為戒”;而非待其起心之後再去壓制它,以期它於外不造業。那樣,即使壓制得住,只是表面上於外不造惡業,但內心之惡仍是有,仍不能除,不得謂為心地清淨無染,只是外表的不造惡而已。如是,心若雜染不斷,禅定即不能成就,亦即無法修證首楞嚴三昧,故欲修首楞嚴三昧之大心人,須先從“攝心持戒”、令心不犯開始,成就菩薩心地之戒,而非只是於心口不犯的表象不犯為已足;是故禅宗六祖大師說:“心地無非自性戒”。
第一節 斷淫心清淨明誨
【“阿難,雲何“攝心”我名為戒?若諸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淫,則不隨其生死相續。”】
【注釋】
“雲何攝心我名為戒”:據一般通教而言,皆謂“攝心名定”;那麼,佛在此為何卻說“攝心名‘戒’”?其理在於:“攝心”,在此意義為不亂、不緣、不染、不動,而並非只是一般所說的“不亂”而已。“戒”,同誡,即是如來之教誡。此句之深義即:菩薩之“攝心”須令心不亂,而且不起心攀緣內外諸法,不受諸法染著,且不為一切諸法之所動搖,如此方名為佛之“攝心”。反之,若於一切內外境界無法達到不為所亂,不起心攀緣、不受染著、不為所動,就沒達到佛所言之“攝心”的境界,也就是已經犯了佛戒——是故,這個“戒”不但是菩薩的“心地戒”,而且是“佛戒”(佛所自行之戒),菩薩由於持“佛戒”,故得修習“佛定”(佛所自行之定)。又,“攝心”依一般通教而言,已是“定”的境界,然而依首楞嚴法門,則攝心只是“戒”的層次,是修“佛定”的前方便。換言之,必須“持佛戒”,才有資格“修佛定”——又,一般所謂佛戒者,是指佛教授眾生持的戒,而此之謂“佛戒”者,非謂為凡夫戒、二乘戒、抑或菩薩戒而已,如前所說,乃諸佛如來自行之戒,故謂之“佛戒”。
“其心不淫”:非但身不淫,連心亦不淫,亦即是斷淫心。
“則不隨其生死相續”:“其”,淫心。若心不淫,則不隨淫心而生死相續。《圓覺經》雲:一切眾生“皆因淫欲而正性命。當知輪回,愛為根本,由有諸欲助發愛性,是故能令生死相續。”
【義貫】
“阿難,雲何”(為何)“攝心”不亂、不緣、不染、不動,“我名”之“為戒”?
“若諸世界”中之“六道眾生,其” 內“心”中“不”貪“淫”欲,“則不”會“隨其”淫心現時墮“生死相續” 流轉。
【“汝修三昧,本出塵勞,淫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禅定現前,如不斷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彼等諸魔亦有徒眾,各各自謂成無上道。”】
【注釋】
“汝修三昧,本出塵勞”:“塵勞”,心緣取六塵而勞動本心,亦即是煩惱義。此謂,你修返聞自性之三昧,其本意是為了出離塵勞煩惱。
“淫心不除,塵不可出”:若淫欲之心不斷除,則煩惱不能斷,以淫欲是惱動心性之最巨者。
“縱有多智、禅定現前”:“多智”,是指世智辨聰。“禅定現前”,此禅定指相似定,而非真定,更非無漏定。此言,即使好像頗有世智辨聰,甚至相似禅定現前。
“如不斷淫,必落魔道”:即若帶淫習禅,即非如法修學佛道,故必定落於魔道。以習禅若得定,即能出離欲界,而生於色界。以色界之初禅三天即是梵天,而“梵”者,淨行、離欲之義。若習禅而不離淫,雖得禅定,亦不能生於色界梵天,因其欲心與魔境界相應,故必落於魔道。
“上品魔王”:“上品”,指上品禅。此言,帶淫習禅若成就上品禅定者,則成為魔王。因為其禅定力反增進其淫心,使其淫欲更熾;故其禅定愈高,則其淫欲愈烈。
“中品魔民、下品魔女”:帶淫習禅得中品禅定者,則成為魔之子民;而得下品禅定者,則成為魔女。至於帶淫行禅,而未得禅定者,此生報盡,即直墮地獄。
“彼等諸魔亦有徒眾”:這些行於魔行之人,常常也會吸引很多徒眾,有時其勢力甚至凌駕於正法信眾之上;所以並非只要信受的人多的,就是好的——有時正好相反。
“各各自謂成無上道”:這些魔師,常常都自稱已經成就了無上道,而自稱為“佛”,或“無上師(其意為他比佛還高),或“法王”等等。
【義貫】
“汝修”返聞自性“三昧”,其目的“本”為了“出”離三界“塵勞”煩惱,然而如果“淫心不除”,則“塵”勞煩惱“不可出;縱” 使現“有多”世“智”辨聰,善說諸法,甚至得相似“禅定現前”,但“如不斷”除“淫”欲,而帶淫修禅,“必”定“落”於“魔道”:若帶淫習禅,而成就“上品”禅定者則為“魔王”,成就“中品”禅定者則為“魔民”,成就“下品”禅定者則為“魔女,彼等諸魔,亦有” 甚多“徒眾,各各” 皆“自謂”已 “成無上道。”
【诠論】
末法之世,眾生對於種種邪說之師,往往趨之若鹜。其因有三:
一、“法應眾生心而生”,以眾生心邪故法邪,這是眾生共業所感,這是指整體的大趨勢而言。
二、末法時期,眾生“愚癡堅固”,故無力分辨法之正邪,若不幸遇上邪師、邪眾,極易受其诳惑,不能自識、自拔。這一類人,多半是不定性眾生,若遇善知識即善,遇惡知識即惡,端視其入世所修因緣,福報而定。
三、有些眾生,由於自心貪著,或貪靈異、或貪速成,好走捷徑,於是便容易受惡人欺诳、炫惑,或聽信種種光怪陸離之事,或謂“即刻開悟”、或“一世成佛”、“一世成羅漢”等不一而足。
【“我滅度後,末法之中多此魔民,熾盛世間,廣行貪淫為善知識,令諸眾生落愛見坑,失菩提路。”】
【注釋】
“我滅度後”:“滅度”,即涅槃。
“末法之中”:謂正法及像法都已過去,入於末法。經雲:佛之正法住世千年,像法千年,末法萬年。如今末法已進入五百多年(今年是佛歷2550年,西元2006年。)
“多此魔民,熾盛世間”:末法時期,魔強法弱,魔之徒眾眾多,其勢強大,其惡法昌盛,有如猛火燃燒世間。
“廣行貪淫為善知識”:此有二義:一、學者以“廣行貪淫之師”為善知識,從之受學淫禅之法,這是指自學而言。二、邪人以“廣行貪淫之法”而充為眾生之善知識,(或自命為眾生之善知識),而教人淫禅之法,這是以教他而言。此等魔民自學、或魔王教他人淫禅之法,如本經最後“五十重陰魔”之想陰魔章中雲:“贊歎行淫,不毀粗行,將諸猥媟(xiè污穢、淫穢),以為正法”。此輩中人,如受陰魔章雲:“命終之後,必為魔民。”又,想陰魔章雲:“如是邪精,魅其心腑,近則九生,多逾百世,令真修行,總成魔眷”(此經義明白指出:既受邪法魅惑其心,攝受淫禅之行,其影響所及,即最少九世,多乃至一百世,都令他其馀所修的真修行化為烏有,而墮為魔之眷屬)
“落愛見坑”:“愛見”、這本來是聲聞乘的專有名詞(名相),與見、思二惑義同。“愛”即思惑,“見”即見惑。而在此則為:貪愛及邪見之義。以淫欲而為真修行法,及用以教授他人,則令自他落入貪愛、邪見之深坑。
【義貫】
“我滅度後”, 經歷了正法、像法,到了“末法”時期“之中”,甚“多此”種“魔民,熾盛” 於“世間”,以“廣行貪淫” 之邪法而充“為”眾生之“善知識”,自修教他行淫以為佛事,“令諸眾生落” 入貪“愛”及邪“見”之深“坑”,無法自拔,而喪“失菩提”之正 “路”。
【诠論】
關於以淫欲而為佛事,有個教派,傳授所謂的“雙身法”,亦即男女雙修,但他們給它好些個很漂亮、莊嚴、望之俨然的名稱,或稱之“無上□□”,或稱之“大△△”或稱“大○○”。不過他們這套修法,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學得到的,因此他們說:這是成佛法門,是大菩薩修的;大菩薩修到後來,為了疾速成佛,便必修此法,“在刀口上修”,所以是久修、內行的人,才能得窺其奧,並不是剛進去的人、或稍微修一陣子的人,能有這個“福報”修此法門。並且,如果外人問起他們是否有修雙身法,他們多半是否認,因為那是“甚深的秘密法門”,不與外人道。
筆者在家時,曾在美國達拉斯某佛學社待過,那時該社社長常請一位H居士從加州來,此居士即對此教派十分推崇、熱衷,他曾私下對我們三個社中干部說:“看哪一天,我帶你們到拉斯維加斯去看秀——在刀口上修。”且表示:必須通過這一關,才能成佛。
我出家前曾閉關三年三個月。那時,有一位很有名的S居士來探我,後並寄給我一位在加州的C居士對他弟子開示的手抄稿,題為:“佛法修行者,何時可修禅定”,其中論到修行最後的階段,亦即他所謂的“證量的階段”時,他說:“不但要插進去,而且插進去之後還要有樂,並且要把這個樂空掉,這才算成就。”我當時看了那篇文字,就立即寫了一封長信去給S先生,駁斥此說,並舉《楞嚴經》及《圓覺經》等經文說:這根本不是佛法,而且是違於佛法的;佛正法中,不論顯教或密教,其“理”與“事”皆無此說;既無此理,亦無此事——釋尊在初發心,未出家仍在宮廷中為太子時,即厭患五欲,見諸采女猶如死屍。後於成正覺前,降伏四魔,魔軍魔女來擾,欲以淫事相鉤,然菩薩身心不動,並予喝斥:“汝臭穢之身,吾不用,汝速去!”魔女羞愧而退。因此,並未見釋迦菩薩與魔女交合(陰陽融合)之後,而成正覺!
在美國科羅拉多州有某教派之一分支,其教主本來住在英國,後被驅逐出境,才到美國。他在英國時曾娶了一個英國女人為妻(此派教主為世襲,為免斷種,教主可娶一妻一妾)。在美國時,此教主不但與女眾行淫,且與眾多男眾行淫,因而其道場中有很多人都得愛滋病,連這位教主本人也得了愛滋病,最後且死於愛滋病!這件事情美國政府當局曾插手調查,鬧得掀然大波。
某教授有一本書《涅槃道大△△□□法要》其中說:“汝今當觀 三界中一切所有 皆為兩性 結合而成 其力用方面 等同佛父之陽性體 則其聰慧方面 等同佛母之陰性體 兩者結合 成為不可分離(悲智交融)之雙身合一體 達此雙身合體 即獲究竟道 即大△△也”。此處所謂“佛父之陽性體”,指男根;“佛母之陰性體”指女根。又,什麼叫“佛父”、“佛母”呢?
筆者有一位高中同學,他很早就學佛,但他後來卻學這一教派。有一次他帶我去一個佛教文物流通處,此流通處之老板娘也是修學這教派法的,她稱我這個同學為大師兄,他們彼此很熟。她向他抱怨其中派中之某×師,言下十分憤恨。從她的抱怨中,我才知:原來那位×師是他們修雙身法的“佛父”,而她則是其“佛母”;然而一個“佛父”並不限只能有一位“佛母”。本來她的“佛父”只有她一個“佛母”,後來他竟然又增加了兩個“佛母”;她抗議,但他也不睬她;她一氣之下,她說:“我就拿了兩支菜刀去追殺那兩個,一直殺到門外……。”我這才曉得原來他們的“佛父”、“佛母”是這麼回事——還是來“真的”!向來只知道我佛如來正法中所謂的“佛母”,是指般若波羅蜜多,因為“般若波羅蜜多”之無上智能出生三世諸佛,並不是把一個女人跟×師行淫,而得稱她為“佛母”。真可謂歪理十八條。又,於佛正法中,也沒有所謂“佛父”一詞;若說有,那就是指釋迦牟尼佛之父淨飯王。          
筆者在台灣有一在家女弟子,她到我這裡歸依之前,曾在台北某道場學了三、四年左右,共花了三十幾萬台幣。有一天,她聽了我講《楞嚴經》這一段經文後,淚流滿面地告訴我,她說:幸虧聽我講了關於淫禅之事,因為她以前去的那個道場,也是屬於某教派的,她師母曾教她“大○○”法,但因她是未婚單身女子,所以先修觀想;過一陣子再“實修”,“便能成就”。當時她也不知道最後是真的要做那事,“今天幸虧聽師父開示,否則,……。”唉!若是已婚之人也還罷了,教一個未婚年輕女子令其“以淫欲而證佛道”,實在太過分了!又,此女子若從此沉迷,而頻頻為人之“佛母”,乃至為眾人之“佛母”,豈不淪為妓女一般?!
兩年前,有兩個道場的女眾法師跟我說:有一陣子她們常在夜裡(有時在白天)接到一個自稱修某教雙修法的男眾的電話,那人表示他的同修“道侶“出國半年多了,他快“受不了”了,請她們大發慈悲,與他“共修”。此人常這樣來電話糾纏;但如果接電話的人是男眾,他就不吭一聲即掛上電話。如此歷時約兩三個月之久。
由於“行淫證道”這問題,在佛法中是很重大的事,且於末法時期越來越嚴重、普遍,為欲護持正法,並救護眾生出於邪說、邪法、邪行,免墮大苦,應該讓此事“曝光”,不應讓它再暗地裡、半遮半掩地以冠冕堂皇的合理化藉口害人、並破壞正法。故茲再引《佛光大辭典》中一條,令大眾皆得明了,不再受騙、受苦:
“荼吉尼”:梵語,意譯空行母。據《大日經疏》卷十載,荼吉尼系大黑神之之眷屬、夜叉鬼之一。(按:大黑神系冢間神,即墳墓之神,故荼吉尼即冢間的小鬼神)……荼吉尼後來成為印度左道密教“瑜伽行派”所崇信之神祗、該派行“五摩字瑜伽行”,五摩字為:肉、魚、酒、印、交合,即食肉、食魚、食酒、結手印、雜交以得至樂。(因此五字在梵文中字首都是ma,故稱五摩字)。其後,該教派傳入T地,信徒奉其神為智荼吉尼……。(按:“雜交以得至樂”之“至樂”,又稱“空樂”。)——《佛光大辭典·荼吉尼條》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先斷心淫。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一決定清淨明誨。”】
【注釋】
“修三摩地,先斷心淫”:想要修三摩地之人,須先斷心淫,連心都不能有淫意了,更何況“身淫”!起心動念都不能去想淫欲之事,更何況還實際去做它呢?
“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一決定清淨明誨”:“如來”,指現在佛,這不只是指釋尊而已,而是泛指現在一切諸佛。“先佛世尊”,指過去一切諸佛。“第一”以此“明誨”乃居於菩薩四重禁之首,故稱第一,也是首要之義。“決定”,是確定、不可改易之義。“清淨”,無染之義。“明”,光明,相對於無明、黑暗。“誨”,訓誨,教敕。整句言:這是現在一切諸佛及過去一切諸佛所共說的,第一決定、不可改易的、清淨無染、光明之教誨。
【義貫】
“汝教”導“世人”時須說:凡欲“修三摩地” 者,必須“先斷心”中之意“淫”,更不可身淫。“是名”為現在十方諸佛“如來”及過去一切“先佛世尊” 所共說的修三摩地的“第一”項“決定”不可變易、“清淨”無染、光“明”之訓 “誨”。
【诠論】
這“第一決定清淨明誨”,要緊在這“決定”二字上,這表示此法決定、確定、不可改易,沒有暧昧、沒有藉口,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做了就是做了,沒做就是沒做:淫就是淫,不淫就是不淫,沒有討價還價、沒有灰色地帶、沒有似是而非的言說戲論,只有如實、確實的依教實踐,否則即是破戒毀犯;破戒毀犯之後更不可拿“淫怒癡即戒定慧”、“煩惱即菩提”、“地獄即天堂”、或“我不分別”等不是自己境界的無上理來搪塞、來當藉口——退一步說:你既已修證那麼高了,既已達到“淫怒癡即戒定慧”了,為什麼“不淫”你卻做不到?為什麼你不能“轉淫欲的煩惱為菩提”?為什麼你不能滅貪嗔癡,而堅住於戒定慧?為什麼你還貪取世間愚夫之淫欲、淫行?既然心中仍然污穢貪淫,為何還要遮掩、诳騙,假稱清淨?而且還以淫穢為清淨,如此顛倒是非,究竟是何居心?
又,此段經文中說“先斷心淫”,有智之人即知:“心淫”即斷,“身淫”更加不會有。但是此惡濁世,偏偏就有這種愚癡或心邪之人,作是顛倒戲論,說:“心不淫就好,身淫無妨!”本人初學佛時,有人問一老居士,關於吃素之事,你可知他怎麼回答?他竟答說:“你心素就好。”意思就是說:心素就好,口吃不吃素無所謂。聽來“蠻有道理的”、“很高”!那問的人當時就因這樣而“不再執著一定要吃素”,你看!“善知識”的一句話,就把一個人的修行給耽誤了,這還不打緊,連知見也給扭曲了!
又,末法眾生愚癡顛倒,還認為:所謂“心素”比“口素”高,並且說:“既已心素,口不素亦無妨。”如果真的心素比口素“高”,且心素、口就不用素,那麼,如來一切戒法當壞!因為,既然“心素比口素高,心素、口不素無妨”,那麼“心不淫就好,身淫無妨”也便可成立。同樣的道理:“心不殺就好”、“心不盜就好”,“心不妄語就好,嘴上妄語無妨”,乃至“心不飲酒就好,口中飲酒無妨”——這些說法實是自欺欺人!再說,既然你已經那麼“高”了,能達到“心素”的境界,且又說心素高於口素,連高的都做到了,為何低的反而做不到?他會說:“我不是做不到,只是不做而已。”再問:“你為何不做?難道那是錯的?”可見其說詞若不是邪見,就是企圖以巧言來文過飾非,及遮掩內心的貪愛,以及修行上的“無力感”之藉口而已。
又,與“心素就好”,無獨有偶的,最近還有人倡言所謂燒“心香”者。有人問某大德:“念經的時候,要不要燒香”,此大德答:“你燒心香就好,燒心香更高”!於是一時傳偏,蔚為時尚!你看:這“燒心香就好”與“心素就好”,豈不是在異曲同工之妙?作此說者,若不是邪見,就是愚癡;要不然就是悭吝,捨不得買香;或者貪愛,怕把他家的牆壁、家俱熏黑;或者懈怠,懶得燒香;卻來作如是冠冕堂皇的藉口,且自以為高。總而言之,末世眾生許多愚言愚行、邪見邪行、不如法行,率皆如是:不能如法修行(所謂“法隨法行”),而破法、毀法、壞法,卻自以為高,以此自傲,這在法相上稱為“邪慢”。
【“是故阿難,若不斷淫修禅定者,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只名熱沙;何以故?此非飯本,沙石成故。汝以淫身,求佛妙果,縱得妙悟,皆是淫根,根本成淫,輪轉三途,必不能出;如來涅槃何路修證?”】
【注釋】
“若不斷淫修禅定者”:若有人天天很用功打坐修定,,但心中常在想念淫欲之事,或淫欲之樂,試想:這樣象話嗎?
“如蒸砂石欲其成飯,經百千劫,只名熱沙“:“蒸”,比喻以禅定薰修。“沙石”,比喻淫心,相對於不生滅清淨本心。“成飯”,比喻成佛道。謂以禅定薰修淫心,想要令此淫心而證成佛道,即猶如蒸沙,想要把這沙蒸成飯,不論你用多少火、蒸多久,那沙都不可能變成飯;同理,若以淫心修禅,不管你多用功,多有毅力、恆心,精進勤修百千劫,也不會成佛道。又,我佛如來於經中之比喻,在在處處皆是精當奧妙無比。筆者在家時本習文學,予觀古今中外一切文學、哲學作品之中,比喻之妙,莫過於佛經,無有出其右者,好文學者,讀到佛經中的譬喻,每每可眉批而贊歎曰:“妙喻!妙喻!”或“神來之筆!”無怪乎連不信佛、且屢謗佛法的胡適之,都不禁要贊歎《華嚴經》等佛經,實是第一之文學作品,此是馀話,表過不提。
“此非飯本,沙石成故“:“本”,材料之義。沙石是不能用來當為作飯的材料的。比喻淫心不能拿來作為成佛的材料。材料不對,作品怎能對?唯有如來藏清淨本心才是成佛的材料。
“汝以淫身,求佛妙果,縱得妙悟,皆是淫根”:“淫身”,行淫之身,貪淫之身。“從得妙悟”,縱使讓你瞎打誤撞,僥幸獲得少許一時的妙悟。“皆是淫根”。皆是帶著淫念為根本而發之悟,猶如以發霉的面粉作饅頭。
“根本成淫”:“根本”,指種子因。因為那是以淫心為根本(為種子),故所成就者(所結的果)是淫業,而不是道業。
“輪轉三途”:“三途”三惡道。承上句,因為所成就的是淫業,且又造了重罪,所以便輪轉於三惡道,連三善道都無分,更何況是菩提道或解脫道。
“如來涅槃何路修證”:“涅槃”,涅槃道。“路”,方法、法門。承上,如是,以淫心修禅,連人身尚不可得,更何況是如來的無上大涅槃,憑什麼能修證到呢?意即,實如椽木求魚,邈不可得。
【義貫】
“是故阿難。若不斷淫” 心及淫行,而“修禅定者”,猶“如蒸沙石”,而“欲其成飯”,縱使歷“經百千劫” 努力地蒸個不停,也不能稱為是在煮飯,“只”能“名”為“熱砂;何以故?” 以“此”沙石作材料“非”是成“飯”之“本”,以其為“砂石”所“成故”。同理,“汝”若“以”貪欲行“淫”之“身”,欲“求佛”之菩提“妙果,縱” 使令你僥幸忽“得”少許“妙悟”,那點妙悟也“皆是”以“淫”心為“根”本而發之悟,因為是以淫念為“根本”,故其所“成”就者,實為“淫”業,(而不是道業),因此感得“輪轉三塗”(三惡道),“必”定“不能出”脫。如是,帶淫修禅,其果報連人身尚不可得,更何況是“如來”的無上大“涅槃”道,“何路”而可“修證”之?
【诠論】
想要正式修禅定的人須知,經上開示修習禅定之道時,在在處處皆說:“離欲得初禅”,這是修定的最基本原理、原則。因為我們所在處為欲界,而禅定是屬於色界的境界,是故必須離於欲界的粗重身心,方能與色界的禅定境界相應,接著才能得禅定。因為欲界的諸欲屬於雜染,會擾亂身心,令身心急劇動亂不安,故以欲界的雜染心無法得定。因此,若要得定,先決條件,即須先發心離欲,不但要離“欲行”、“欲境”,且要離“欲心”、“欲念”。亦即,在正式開始修定之前,心中就不可再對諸欲境界有所留戀、貪愛、回味、憶念,更不能想望、期待諸欲,或於諸欲境作有樂想;相反地,於諸欲境當作苦想,以諸欲境是生死本故。如是觀察了知、發心、決定離欲,或身或心,皆悉遠離諸欲,不近、不想、不念、不緣、不愛、不樂,若如是者,方具備修定的最根本資格,才可開始正式修定,否則即落魔障。
再者,所謂“離欲得初禅”,這“欲”不只是淫欲,而是指五欲:財、色、名、食、睡。只因為五欲中的淫欲一項,對於修定,害處最大,干擾最盛,所以特別著重。因此也須知,正式修定的人,不但要離淫欲,連名、利、財、食,睡等欲也都須遠離,才能安心修定。不但要離五欲,還必須“棄五蓋”、“行五行”,這些都是修禅定的前行(前方便),或准備工作,敬不如是,根本無法正式修定。關於“棄五蓋”、“行五行”,及修定的種種前方便及正行,可參考龍樹菩薩的《大智度論》中有關禅定的部分,及智者大師的《天台六妙法門》、《靜坐數息法要》,以及《阿含經》之禅定部分。(亦可參考拙著《禅之甘露》)
在此有個大問題:既然修禅定須先離欲(尤其是淫欲),否則會落魔道,那麼在家人怎麼辦呢?在家人若有配偶,如何能修禅定?
首先,此處所說的“修定”,是指“正修”,或正式修定,那多半指有如閉關,專修禅定,整天修行,以靜坐為主。至於一般人,每天打坐半個小時、幾十分鐘,乃至一小時左右,都不能稱為“修定”,只能說是“靜坐”;因為在短短的幾十分鐘內,心都還沒有完全安靜下來;即使坐到一小時左右,其心也才開始漸漸進入狀況。所以,那都還不能稱作“修定”,因此也只屬於玩票性質,而非“專業”修定(專修禅定),故一般而言,那樣的打坐,即使不先離欲,亦不甚妨事,除非是特別貪淫或淫蕩、花天酒地之人、或宿業極重之人,否則應該不會有什麼嚴重的狀況(魔障)出現——因為你那樣玩票式地坐一坐,根本不太可能得定,諸魔不用多此一舉來阻擾你。(意即:你還不夠資格令天魔來擾你;你若不如法,或許偶而附近或過境的小神小鬼來捉弄你一下,如是而已;真正的魔障則還談不上。)順便提到,常聽到有在家人,平常只稍微坐個幾十分鐘,或個把鐘頭,他開口閉口便說“我入定的時候。”請注意,“入定”這一詞,千萬別亂說,只坐幾十分鐘,是絕對絕對不可能入定的;若亂說,即有犯“大妄語”之虞——未證說證。須知:“得初禅”又可說是“證初禅”,這是一種“證境”。又須知:已證初禅之人,他現身的身份地位,已經超出了欲界,已達色界初禅天(梵輔天)的境界,已是色界天王(大梵天)的眷屬,其在三界六道眾生中的地位已超過了六欲天,連帝釋天都還在他下面,至於兜率天、化樂天、他化自在天也一樣都在他下面;至於四天王天的四大天王,則更不用說了;至若欲界諸神祗,如關公、哪吒、地神、天龍八部等等都一樣,皆遠在已證色界初禅的佛法行人之下。所以不要小看色界初禅,簡言之,那是已超出欲界的一切人、天等的境界與地位。因此,絕勿亂說你已經“得定”、“入定”,乃至於得“輕安”等,以免胡裡胡塗犯了大妄語而不自知。
問:“那麼,在家人如果有心正修禅定,但又有眷屬,怎麼辦?”
答:那你只有效法維摩诘居士:“示有妻子,常修梵行。”梵行就是不行淫欲,連與配偶的“正淫”都不作,與出家人一樣。不過關於行梵行,須非常注意,須知:在家而能行梵行,須有很大福報,因為你自己不樂行淫,而且配偶也正與你同心、同行,這樣才可以修離欲行(行梵行)。因為敦倫是兩人間的事,故在家人修梵行,也必須兩人同心配合才好,千萬不可勉強,必須你的配偶與你同心,歡喜行之才行:若稍有一點勉強、或不歡喜,乃至抱怨,都可能引發家庭的風波,乃至婚姻生變——學佛本為解決生老病死的大問題,結果學了佛,這些問題沒有能解決,又造成家庭大問題,令很多人受害、受苦,如是則更不是學佛的本旨;因此,於行梵行,千萬不可一頭熱、一意孤行,致成大錯,造成人生的一大遺憾,又令不信佛之人得到毀謗佛法的把柄,非常不適宜。因此學佛須知:“有多少因緣,便修多少行”,不可太過勉強,弄巧成拙。
【“必使淫機身心俱斷,斷性亦無,於佛菩提斯可希冀。如我此說,名為佛說;不如此說,即波旬說。”】
【注釋】
“必使淫機身心俱斷”:“機”,動機。必須要令淫欲之動機,亦即淫念,於身心中皆悉斷除,都不存在。
“斷性亦無”:“斷性”,能斷之性。也要令能斷之性亦無,也就是說,所斷皆盡,斷無可斷,故能斷亦寂。亦即《圓覺經》所說之“兩木相因,灰飛煙滅”。
“斯可希冀”:“斯”,此,方。“希冀”,希望,期望。這才可以希望得證菩提。
“波旬”:梵名,音譯為波卑夜,波旬系訛譯。義為殺者、惡者,為釋迦如來在世時的魔王之名,《太子瑞應本起經》中說:波旬即欲界第六天之天主;《大智度論》上說:魔王名為“自在天主”。以其常斷人之生命與善根慧命,擾亂修行,違逆於佛,其罪甚大,故波旬又名“極惡”。附及,如前注中說,亦有他經言魔天為介於色界梵天與欲界他化自在天之間的一天。
【義貫】
修佛道者,“必”須“使”其“淫”行之動“機”於“身”與“心”之中“俱”皆“斷”除,乃至斷無可斷,連能“斷”之“性亦無”,如此,“於佛”無上“菩提斯可希冀” 成就。
“如我此說” 者,方“名為佛說”;若“不如此說,即” 是魔王“波旬說”。
【诠論】
此段最後這句話:“如我此說,名為佛說;不如此說,即波旬說”,這實在是有如斬釘截鐵一般地確定,更無異說。又,佛在諸經中之措辭,很少有這麼嚴峻的;因為這事攸關重大,故如來特意以此極決斷、苦切之語誨敕眾生。故知,若有違於如來說者,不僅是遠於聖教,甚且是與魔相應、為魔所趁或為魔所用,成魔伴黨,成就魔說,其罪甚重。是故於此斷斷莫違於佛之教誡。
最後,如此淫禅之邪說,為何有人會喜歡?蓋以其心邪,故聞如是邪說,便想:既可成佛,又可“快樂”,何樂不為?
第二節 斷殺心清淨明晦
【“阿難,又諸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殺,則不隨其生死相續。
汝修三昧,本出塵勞,殺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禅定現前,如不斷殺,必落神道:上品之人,為大力鬼;中品則為飛行夜叉、諸鬼帥等;下品當為地行羅剎;彼諸鬼神亦有徒眾,各各自謂成無上道。”】
【注釋】
“其心不殺”:即使在心中亦不起殺念,更何況會發動身業去行殺事?
“則不隨其生死相續”:“其”,指殺心,則不隨殺心而墮於生死相續。
“如不斷殺,必落神道”:“神道”,即鬼神道,以鬼與神系同道,唯神福報大,鬼福報小。而鬼神皆貪“血食”祭祀,故其殺不斷。
“上品之人為大力鬼”:“大力鬼”即天行羅剎,《楞嚴正脈》雲:“今人間尊奉,稱帝、稱天者,多是此類也。”不但稱“帝”、稱“天”,亦多有稱“君”、稱“王”者。此上品之人,以其禅智勝於殺業,神通較大,福德亦勝,便成為大力之鬼。
“中品則為飛行夜叉,諸鬼帥等”:中品者,其所修禅智與所造之殺業相等,其神通與福德則比上品者為低,故成為飛行夜叉、及諸鬼帥,如山林鬼神、城隍等。
“下品當為地行羅剎”:下品者,則其所造殺業勝於所修之禅智,故其神通既微,福德亦劣,因而成為地行羅剎,如大海邊之羅剎鬼國。
“各各自謂成無上道”:連這些鬼神也自稱已得無上道,未得謂得,未證說證。如有些人,為鬼神所附身,其鬼神對此人有時宣稱說:“我是觀世音菩薩來降你身。”有時說:“我是阿彌陀佛顯聖於你”等,不一而足。
【義貫】
“阿難,又諸世界” 中之“六道眾生,其心” 中若“不”起“殺”念, “則不”會“隨其”殺心而墮“生死相續”流轉不斷。
“汝修三昧”之目的,“本”是為了“出”六道“塵勞”,然而若“殺心不除”,則“塵”勞必“不可出;縱” 使現“有多”世“智”,甚至相似“禅定現前,如不斷殺” 心、殺業,“必落”於鬼“神道”中;成就“上品”禅定“之人”即成“為大力鬼”;成就“中品”禅定與殺業之人“則為飛行夜叉” 及“諸鬼帥等”;成就“下品”禅定之人“當為地行羅剎。彼諸鬼神亦” 擁“有徒眾,各各自” 妄“謂”已“成無上道”。
【诠論】
《楞嚴正脈》說:世間有心邪之人,想要積福而求來世成神道(作神),而不知那其實是墮到惡趣,且鄰接於地獄道,易墮難升,故其發心實是愚癡;而且這神鬼道必須是帶殺修禅者(習禅而不戒殺)才會墮於此道,並非只是殺生便可生於神鬼道;若只是殺生而無修定,則是直墮地獄道。
【“我滅度後,末法之中多此鬼神,熾盛世間,自言食肉得菩提路。阿難,我令比丘食五淨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無命根。汝婆羅門,地多蒸濕,加以沙石,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為肉,汝得其味。奈何如來滅度之後,食眾生肉,名為釋子。
汝等當知,是食肉人縱得心開,似三摩地,皆大羅剎,報終必沉生死苦海,非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殺相吞,相食未已,雲何是人得出三界?”】
【注釋】
“自言食肉得菩提路”:欲習禅者既不可帶殺而修禅,亦不可食肉而修禅,以食肉即同助殺、教殺。《楞伽經》雲:“為利殺眾生,以財網諸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呼獄。”故知食肉與殺生皆是殺業,習禅者斷不可為。而今末法之中,世衰道微,邪說橫行,竟有說:“酒肉穿腸過,佛在心頭坐”者,真是鬼話連篇!又,前說之某教派,不但淫禅,也與世人一樣吃肉:有人問:“×師,你為何吃肉?”辄答:“不防,我吃前先念咒淨一淨就行了。”或曰:“我雖吃它,但我吃它時都念咒超度它,所以我吃它就是超度它,也是有緣,也是它的福氣!”這又是某教派自欺欺人的妄語!
“五淨肉”:即所謂:不見殺、不聞殺、不疑為我而殺、自死、鳥殘(即鷹鹞等所食之殘余)。佛於聲聞教中通常說三淨肉(即前三種:見、聞、疑),有時亦說五淨肉,即加後二種(自死、鳥殘);然此皆是佛見聲聞人不發大悲,行不究竟,故作此權說,為漸攝引入於大乘。至於大乘了義經中,皆不許食眾生肉。《楞伽經》中即說:“一切肉皆不淨,更何況有三淨、五淨!”《大涅槃經》雲:“善男子,從今日始,不聽食肉,應觀是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大悲種。”又,《楞伽經》雲:“大慧,我有時說遮五種肉,或制十種,今於此經,一切種、一切時,開除方便,一切悉斷。”又雲:“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尚無所食,況食魚肉,亦不教人,以大悲前行故,視一切眾生猶如一子,是故不聽令食子肉。”由此可知,佛於了義經中,皆不聽許食眾生肉。
“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無命根”:“命根”,識、煖(xuān)、息三者,連持色心,以為命根。佛世時之五淨肉,皆是如來一時權便所化,故佛涅槃後,絕不聽許食肉。
“地多蒸濕,加以沙石,草菜不生”:某教派人食肉,多答:“我們那地方,地多高山,氣候寒冷,沒有蔬菜。”可是他們到了他國,例如美國或台灣,還是照樣吃肉,就不知要如何解釋了。
“奈何如來滅度之後,食眾生肉,名為釋子”:《楞嚴正脈》雲:“此可見凡佛許食肉者,皆佛在權便漸引慈化耳,及滅後,即實奪命之肉,可更食哉?而深經廢權不許者,皆將示實,極護末法之誤墮也。有志者務從實,而不可引權自欺矣。”“釋子”,釋門中之出家弟子。
“似三摩地”:“似”,相似。相似三摩地,即於外表非常相像,但確實不是真的。長水子璇說:這是鬼神定,“亦能令人知過去,未來事,與善定相似”,故名相似三摩地。
【義貫】
“我滅度後”,於“末法之中,多此” 種“鬼神,熾盛”於“世間”,皆“自言食肉”可證“得菩提路。阿難,我” 今雖“令比丘食五淨肉”,然“此”等“肉皆”是“我神力”之所“化生”,其中“本無”有情之“命根”。由於“汝婆羅門”所處之“地多蒸濕,加以沙石”,故“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為肉,汝得其味。奈何” 於“如來滅度之後,食眾生肉” 之人,仍自“名為釋子”!
“汝等當知,是” 等“食肉”之“人,縱得心開”,所得者亦不過是相“似三摩地”,終非真實三昧,“皆”成“大羅剎”鬼,“報”盡壽“終必沉”淪於“生死苦海”,永墮鬼道,故此等人“非”是“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殺相吞,相食”今猶“未已”,命債難了,“雲何”可說“是人”能“得”解脫而“出三界?”
【诠論】
關於三淨肉、五淨肉,《大般涅槃經》卷四雲:“迦葉問雲:‘雲何如來先許比丘食三淨肉?’佛言:‘隨事漸制故耳。復有七中、九種。’”長水雲:“今言五者,隨經增減,以意配數。佛以方便權許令食,非究竟說。”誠然斯言!莫說三淨肉、五淨肉是權說,即使以法而言,整個聲聞乘,乃至人天五乘,皆是化城權說,非究竟說;為佛大悲引攝,成熟眾生,漸入真實之法故。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次斷殺生。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二決定清淨明誨。
是故阿難,若不斷殺,修禅定者,譬如有人自塞其耳,高聲大叫,求人不聞,此等名為欲隱彌露。清淨比丘及諸菩薩,於歧路行,不蹋生草,況以手拔?雲何大悲取諸眾生血肉充食?”】
【注釋】
“修三摩地”:指首楞嚴三昧。
“若不斷殺修禅定者”:即帶殺修禅,包括食肉修定;而以為食肉完全無罪。
“自塞其耳”:比喻修“相似禅定”。
“高聲大叫”:比喻殺生、食肉。
“求人不聞”:比喻以殺生食肉而求出三界,實乃不可能之事。
“欲隱彌露”:“彌”越。同欲蓋彌彰。
“於歧路行”:“岐路”,小路。
“不蹋生草”:為護念草中眾生,以免誤傷之。
“況以手拔”:不拔草,為護鬼神村及依草而往之眾生,如蟲、鳥等。此草為其居處,亦即是其依報。為護眾生之依、正,故不隨意拔草。
“取諸眾生血肉充食”:“充”,當作。
【義貫】
“汝教世人”若欲“修”首楞嚴“三摩地”,於斷淫後,“次”應“斷殺生”及食眾生肉,“是名”為現在十方一切“如來”及過去“先佛世尊”修三摩地的“第二決定”不可改易的“清淨”無染、智慧光“明”之訓“誨”。
“是故阿難。若不斷殺” 而“修禅定者”,即“譬如有人自塞其耳”,然後“高聲大叫”卻“求人不聞”其叫聲,“此等名為欲隱” 藏反而“彌露”(掩耳盜鈴,欲蓋彌彰)。“清淨比丘及諸菩薩,於歧路行” 時,為護眾生而“不蹋生草,況以手拔?” 連有情所依的無情器界,都以慈悲於眾生故,而不損毀,“雲何”心生“大悲”之人,竟會“取諸眾生”的“血肉”之身來“充”作自己的“食”物?
【“若諸比丘不服東方絲、綿、絹、帛,及是此土,靴、履、裘、毳、乳、酪、醍醐,如是比丘,於世真脫,酬還宿債,不游三界。何以故?服其身分,皆為彼緣;如人食其地中百谷,足不離地。必使身心於諸眾生若身、身分,身心二塗,不服不食,我說是人真解脫者。”】
【注釋】
“綿”:同綿,新絮曰綿。又,精者曰綿,粗者曰絮(見《玉篇》及《康熙字典》)。
“絹”:厚而疏的絲織品。
“帛”:絲織品的總稱。
“靴”:長筒皮鞋。
“履”:短筒皮鞋。
“裘”:皮衣。
“毳”(cuì):鳥獸的細毛。
“醍醐(tí hú)”:酥酪上一層的凝結物,為酪中之精華。
“不游三界”: “游”,游蕩,不知所歸。
“服其身分”:“服”,服用,穿著或食用。“身分”身體之一部分,可亦指肢分。
“如人食其地中百谷,足不離地”:經中言,此娑婆世界初成之時,劫初之人從上界或他方世界來生此界,當時之人,以業清故身輕,身上有光,能夠飛行住來。後食此地之地味,及地中自然生出之粳米,身便變成粗重,不再能夠離地而飛。
“不服不食”:不穿它的皮或毛,亦不吃它的身肉骨血。
【義貫】
“若諸比丘不服東方”所產之“絲、綿、絹、帛” 等絲識品,“及是此土” 所產之長“靴”、短“履”、皮“裘”、細“毳”毛衣,及“乳、酪、醍醐,如是比丘,於” 此“世”間得“真”解“脫”,得“酬還宿”世之“債”務,“不”復“游”蕩於“三界。何以故?” 以人若“服其身”體之部“分,皆為” 與“彼”結了業“緣”,故不得脫。譬“如”劫初之“人”開始“食其地中” 所生之“百谷”,於是,“足”即“不”再能“離地”而飛行。修行之人,“必使”自己“身心,於諸眾生,若” 其“身”或“身分”,自於“身、心二途”(兩方面),皆“不服”用、亦“不食”用,若能如是,“我說是人”即得“真”正“解脫”於世間 “者”。
【诠論】:
“絲、綿、絹、帛”等絲織品,因須煮殺極多生命,故佛弟子,不論在家出家,最好不要服用,有違慈悲故。偶見出家眾之紅祖衣或黃海青,系以絲織品為之,此實十分不當;又當今絲被極為流行,佛弟子亦應避免使用。
至於“乳、酪、醍醐”,此處雖一概遮止,但准諸經律則不無差別。藕益大師《楞嚴文句》中去:“若乳、酪、醍醐,大小並許,乃至《大涅槃經》仍復開聽。此經亦雲:汝常二時眾中持缽,其間或遇乳、酪、醍醐,名為上味。後文壇場儀式又仍用此供享三寶,以其但分余潤,不害命故。今雲‘不服’,則是充類至盡之意,言能不服則彌善耳。”這一段文之大意是說:至於乳、酪、醍醐是大小乘都允許用的,乃至《大涅槃經》也是聽許的。甚至本經中也說:你平常於二時中持缽去乞食了,再者,本經稍後講到設立壇場的儀式,仍然是用乳酪醍醐來供養三寶。這是因為乳之來源並不用傷害眾生之命的緣故。現在本章經文中說“不服”,則是徹底之意,也就是說:若能不用則更加好。然而如果用了,也沒犯戒。
至於“靴履裘毳”,藕益大師說“小乘一向聽許,大乘亦不全遮,以其非專為此而害命故。”大乘不全遮,是指皮靴、皮鞋不可穿,但羊毛衣可穿,至於連皮帶毛之衣,則不可;簡言之,若不害其命而得之毛,則可用。
【“如我此說,名為佛說;不如此說,即波旬說。”】
【義貫】
“如我此說” 者,即“名為佛說”;若“不如此說”,而違於此說者,“即”是魔王“波旬”之說。
第三節 斷盜心清淨明誨
【“阿難,又復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偷,則不隨其生死相續。”
汝修三昧,本出塵勞,偷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禅定現前,如不斷偷,必落邪道:上品精靈、中品妖魅、下品邪人諸魅所著。彼等群邪亦有徒眾,各各自謂成無上道。”】
【注釋】
“其心不偷”:心無偷念。偷心系以貪為本,故心若不貪得他人財物,方能斷偷心。
“如不斷偷,必落邪道”:“不斷偷”,即帶偷行禅,則必墮落於邪道之中。又,此處所謂“偷”,是指凡是得之不以道,或詐騙而得,或現邪通、邪智令人心生恐懼、憂慮而獻出財物等,都屬於偷盜所攝。若人有偷心(欺世盜名、詐財之心),又以邪定為助,而發邪通,因而遂行其詃(juǎn:誘騙)世偷盜之意,則必墮邪道之中。
“上品精靈”: 《楞嚴文句》雲:“盜日月之精氣而為神靈。”此謂,若帶偷修禅,則證上品禅定者,來世即墮為精靈,也就是俗語所謂的妖精。
“中品妖魅”:《楞嚴文句》雲:“盜人精氣為妖魅鬼。”亦即《地藏經》中所說之噉精氣鬼。世人有貪淫、多淫者,因脫陽而死,即是由於自行不端,而為此等妖魅所趁,奪其精氣。
“下品邪人,諸魅所著”:“著”,附。帶偷禅之人,得下品定,即成為邪人,而為諸鬼魅所附著,變得瘋瘋癫癫,行事妖異。
“各各自謂成無上道”:連這些妖精鬼怪,都自說自己成無上道,雖則可笑,亦復可憐。
【義貫】
“阿難,又復” 諸“世界”中之“六道眾生,其心” 若“不”起“偷”念,“則不隨其” 偷心而墮“生死相續”不斷。
“汝修三昧”之目的,“本”是為了“出”六道“塵勞”煩惱,然而若“偷”盜之“心不除”,即使努力修定,則“塵”勞亦“不可出;縱” 使現“有多”世“智”,乃至相似“禅定現前”,但“如不斷偷”心,而帶偷修禅,“必落”於妖“邪”之“道”;若得“上品”相似定,即墮為“精靈”;若得“中品”相似定,即墮為“妖魅”;若得“下品”相似定,即墮為“邪人”,恆為“諸”妖“魅所”附“著。彼等群邪亦有” 甚多“徒眾,各各” 皆“自謂”已 “成無上道”。
【诠論】
至此,於三種清淨明誨中,若不斷淫心,則墮於魔道,為魔眷屬。若不斷殺心,則墮於鬼神道,為鬼眷屬。若不斷偷心,則墮於妖邪之道,為妖精靈怪之眷屬,果報甚重,可不懼乎?
【“我滅度後,末法之中多此妖邪,熾盛世間,潛匿奸欺,稱善知識,各自謂已得上人法,詃(誘)惑無識,恐令失心,所過之處,其家耗散。
我教比丘循方乞食,令其捨貪,成菩提道。諸比丘等,不自熟食,寄於殘生,旅泊三界,示一往還,去已無返。雲何賊人假我衣服,裨販如來,造種種業,皆言佛法?卻非出家具戒比丘為小乘道,由是疑誤無量眾生墮無間獄。”】
【注釋】
“潛匿奸欺,稱善知識”:“潛”,潛蹤。“匿”匿詐。“奸”奸邪。“欺”,欺世盜名。“稱”妄稱。此言:私底下,暗行奸邪欺詐,而在表面上,堂而皇之地自稱是眾生的善知識。
“得上人法”:“上人”上德之人,內有德智,外有勝行,在凡夫人之上。故稱上人。換言之,即是證聖道之人。《大般若經》雲:“一心行阿耨菩提,心不散亂,是名上人。”又,《十誦律》雲:“人有四種:一粗人,二濁人,三中間人,四上人。”故“得上人法”,即是證得聖人之法,得道之謂。
“詃(誘)惑無識”:“詃”:《玉篇》:“詃,誘也,詐也。”“惑”,迷惑。“無識”,無智識之人,亦即愚人。謂以種種手法、謊言,誘騙沒有知識的人。
“恐令失心”:“恐”,恐嚇,嚇唬。“失心”,喪失本心。例如恐嚇人說:“全世界末日快到了!”或說快天災地變了,或說快世界大戰了——而其如是等恐嚇之目的,是要信徒求他設法拯救;而想得救的人,就須供獻其家財,或一大筆,或全部家產皆須奉獻,如在美國發起之“人民廟堂”,全體移民南美圭亞那,建立一與外界隔絕之社區;後其教主令全體服毒自殺。前兩年之“飛碟學會”,妄言某日為世界末日,上帝將來地球接其信徒上天堂,且審判其他不信的人;結果,上帝沒來,世界末日也沒到!這些真是所謂“妖言惑眾”,末法時期非常多——為何會有這麼多眾生如是愚癡,會去信受它呢?實是可悲,亦復可憐。
“所過之處,其家耗散”:“家”,家財,家產。《楞嚴正脈》雲:這些妖邪之人,“主於取財,而妖言妖行,或現妖通,自言自在,詐稱得道知識,愚者不測,傾家奉之。”
“循方乞食,令其捨貪,成菩提道”:“循”順。“方”,方所。順著所在之方所,而行乞食。以此方便而得捨離貪愛之心。貪愛之心指內貪及外貪:外貪飲食、六塵、世界,內貪根身。以三界輪轉皆緣於貪,而貪愛依於無明;若能捨對三界之無明貪愛,方能成就菩提。故《圓覺經》雲:“永斷無明,方成佛道。”
“不自熟食”:“熟”炊爨。不自己炊煮食物。
“寄於殘生,旅泊三界”:“寄”,寄居。“殘生”,殘余未了之報身。“旅”,旅行。“泊”,停泊。
“示一往還”:最後示現於天上人間一往還,亦即是“最後身”,從此不再輪回。
“去已無返”:“去”,涅槃。示現涅槃之後,再不返於六道受生死。此指相上而言,即是入小乘之涅槃“化城”,然終將回小向大。
“雲何賊人假我衣服,裨販如來”:“賊人”,盜賊之人。“假”,藉。“衣服”法衣,袈裟。“裨”,與“稗”同,小販。“裨販”即販賣。此雲:為何賊心之人,實在並非如來弟子,卻假藉如來之法衣,披著如來所傳之袈裟,而出賣如來。出賣如來,指作出違佛所說之不如法行,破壞佛法,稱為販賣如來。經中記魔王波旬之言:我將於末法時期,於佛法中出家,著佛袈裟,持如來經典,而破壞佛法。可悲的是:末法之季共有萬年,現在才到最初之五百年而已,而這種亂相(種種“相似佛法”——舉凡種種佛法之“改革”以及俗化、外道化等皆是),已經到處都是。
“造種種業,皆言佛法”:造種種惡業、不如法業,都說他所作的是佛法,就是“非法說法”:不是佛法之言行,而說是佛法。
“卻非出家具戒比丘為小乘道”:“卻”,反而。“非”,非斥,誹謗。反而誹謗出家具戒如法正行之比丘,說是行小乘,而妄自稱他自己的非法行是“大乘”。這就是末法時期非常普遍的現象:凡看到人持戒正行,就說人是“執著”,是行“小乘”;而對於他自己的破戒、犯戒卻說是“不執著”、“大乘的方便”。說持戒正行為小乘,與上一句相對,是“法說非法”:是正法的,他反而妄說是非法。
“由是疑誤無量眾生墮無間獄”:“由”,因此。“是”,此,指非法說法,法說非法,顛倒是非。“疑誤”,令人於正法起疑惑,而致誤導。此謂,由於這樣的非法說法,法說非法,而令眾生於法起疑惑,因而誤導眾生入邪途,來世墮於無間地獄,受無量苦。
【義貫】
“我滅度後,” 於“末法之中,多此妖邪” 之人,“熾盛”於“世間,潛匿”其“奸”邪“欺”詐之行(偷偷地遂行其奸欺),詐“稱”自己已為得道之大“善知識,各自” 皆“謂已”已證“得上人”之聖“法”,欺世盜名,受人供養,進而“詃(誘)惑無” 智無“識”之人,故作“恐”怖之言論,佯為預言,以“令”其恐慌“失”其本“心”,其“所”經“過之處”,皆令“其”信徒之“家”財損“耗散”盡。
“我”於律中“教”諸“比丘”,於維生方面,須“循”順“方”所而“乞食”,養此身命以修道,勿蓄金錢財物,以此法而“令其捨”內外“貪”,捨無明貪愛已,得“成菩提道”。又,“諸比丘等,不自” 行炊爨“熟食,寄”居“於”此世間,以了“殘”余之“生”涯,於菩提道上暫時“旅”行停“泊”於“三界”之中,最後“示”現“一”度“往還”於天上人間,既“去已”後再“無返”回六道受生死。(如此皆是如來弟子如法、離貪之行)。“雲何賊”心之“人,假”藉“我”正教之法“衣”及法“服”,披著袈裟而“裨販如來”,妄“造種種”惡“業”,而“皆”自“言”是“佛法”(此即非法說法),“卻非”斥誹謗“出家具戒”正行之“比丘”謗彼“為”行“小乘道”,而妄稱他自己的非法為大乘道(此為法說非法),“由是”顛倒是非故,而令眾生“疑”惑正法,“誤”導“無量眾生”造惡,來世皆“墮無間”地“獄”受無量苦。
【诠論】
關於“裨販如來”,這裡所指的是種種不如法行、敗壞佛法、破壞正法、混淆邪正之行。這是最嚴重的“販賣如來“。另外,於物質上的販賣如來,例如販賣佛經、佛像(不論是畫的、雕刻的、鑄造的,都是),也是屬於販賣如來之類。佛弟子最好不要作這種事,更不要以販賣佛經、佛像為生,果報都很重。至於香、燭、爐、供具、法器等,則無損。
【“若我滅後,其有比丘發心決定修三摩提,能於如來形像之前,身然一燈,燒一指節,及於身上爇一香炷,我說是人無始宿債,一時酬畢,長揖世間,永脫諸漏,雖未即明無上覺路,是人於法已決定心。若不為此捨身微因,縱成無為,必還生人,酬其宿債,如我馬麥,正等無異。”】
【注釋】
“其有比丘”:“其”若。
“能於如來形像之前,身然一燈,燒一指節”:這些是表示能損棄諸有為相,於此有為幻化正報之軀,不再貪戀;正報既然能捨,依報則更加能捨。
“我說是人無始宿債一時酬畢”:“宿債”,宿世之盜債。以此捨身之行,則令無始以來所造業無量的盜業之債,都能一次還清。“酬”,償,還。因為眾生無始以來不知造作了多少盜業之罪,積欠無量,故欲疾速償清,實在不易,因此只有在如來像前,承佛威神之力,捨少分身分,而能一時無量宿債俱償。
“長揖世間”:“揖”,拱手作禮,告辭及問訊之禮儀。“長揖”,永辭。由於沒有世債,故能離系,永辭世間生死輪回。
“永脫諸漏”:即是得解脫身。
“雖未即明無上覺路”:“明無上覺路”,即是得證圓通,亦即得法身。蓋二乘為只得解脫身,不得法身,唯如來及大菩薩方得法身。
“是人於法已決定心”:“法”:指法身。此人雖得解脫身,未得法身,但於法身亦已決定、當得無疑。
“若不為此捨身微因”:如果不是用這樣的方法,捨少部分之身以償宿債之微因,求取忏悔滅罪。
“縱成無為,必還生人,酬其宿債”:即使成就了無為道(證聖道),因為還有債務未清,必定還要再來人間受生,以償還宿世之盜債。
“如我馬麥”:《興起經》雲:“昔捨衛國,毗蘭邑,阿耆達王請釋迦佛及五百比丘至王宮,三月供齋,時有魔惑王心,入宮耽荒五欲,供六日而止。又值邑內饑馑,乞食不得。時有馬師,將每日喂馬麥分量減少一半,其余一半用來供佛及僧,至第九十日,王方醒悟,求佛忏悔。捨利弗即問此因緣。佛說:“過去毗婆屍佛時,有王請佛及僧,佛僧食已,為病比丘請一分食。比丘持此食歸欲奉病比丘,過梵志山,梵志聞食香,即诟罵曰:‘此髡(kūn一種剃去頭發的刑罰)頭沙門,應食馬麥,何與甘馔?’梵志所教之五百童子亦應合作如是說。爾時梵志者,今我身是,五百童子者,今五百羅漢是。”這中是诟罵,就不免要受報,更何況盜人財物,則更須酬償宿債。然而同時須知:化佛非由業生,法佛更超諸根量,只是如來起於大悲,欲令眾生離於妄造諸業,枉受果報,故大權示現,令速離妄。
【義貫】
“若我滅後,其有比丘發心決定修” 首楞嚴“三摩提”,為誠示捐棄諸有為相,而“能於如來形像之前,深然一燈”以供佛,或“燒一指節,及於身上爇一香炷”,以此捨身貪愛之行,“我說是人無始” 以來所造“宿”世盜“債”,皆能“一時酬”償完“畢,長揖” 辭離“世間,永脫諸漏”,得解脫身,“雖”然尚“未即明無上覺路”,得圓通門,證得法身,然“是人於法” 身“已”得“決定心”,必得無疑。“若不”是“為此捨”少分“身”酬債之“微因”,以求忏悔滅罪,“縱”然“成”就“無為”道,“必”定“還”來“生人”間,以“酬”還“其宿債”(以宿債未盡故。)“如我”及五百羅漢食“馬麥”之事,“正等無異”。
【诠論】
於佛像前燒指、身燃一燈等事,雖然發心很殊勝,但要行此行,最好得有經驗之善知識,在場指導,否則很容易有後遺症,如潰爛、發炎不止,及神經抽痛不愈等。好有一比,譬如受大戒時燃“戒記”(俗稱“戒疤”,不妥,且不莊嚴),最好也是依傳統的正確方法,才不會出纰漏。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後斷偷盜,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三決定清淨明誨。
是故阿難。若不斷偷,修禅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滿,縱經塵劫終無平復。”】
【注釋】
“若不斷偷,修禅定者”:若不斷偷心,帶偷心而修禅。
“譬如有人水灌漏卮”:“卮”,卮之俗字,圓器也。“漏卮”,破漏之圓器,比喻帶偷之心。“水”比喻定慧。將定慧之水注入帶偷之心,望其成就圓通(平滿),一邊灌、一邊漏,縱使經塵沙劫數,也灌不滿。
【義貫】
“汝教世人”若欲“修”首楞嚴“三摩地”,須於斷淫、殺之“後”又“斷偷盜”之心,“是名”十方現在“如來”及過去“先佛世尊” 敕修三摩地之“第三”項“決定”不可改易、“清淨”無染、光“明”之教“誨”。
“是故阿難,若不斷偷” 心而帶偷“修禅定者”,即“譬如有人”以“水”去“灌”注破“漏”的“卮”(圓器),而“欲求其”水能灌“滿”,然而由於是漏器,隨灌隨漏,因此“縱”使“經”歷“塵”沙“劫”數,亦“終無”令水“平復”於器口(灌滿)之時。
【“若諸比丘,衣缽之余,分寸不蓄,乞食余分,施餓眾生。於大集會,合掌禮眾。有人捶詈,同於稱贊。必使身心二俱捐捨;身肉骨血與眾生共。不將如來不了義說回為己解,以誤初學,佛印是人得真三昧。
如我所說,名為佛說;不如此說,即波旬說。”】
【注釋】
“衣缽之余,分寸不蓄”:“衣缽”,指三衣一缽。“之余”,以外。“分寸”,一點點。“不蓄”,不儲藏、積蓄。此言,除三衣一缽外,不儲蓄余物,以修不貪,這是律中所說的“止持”。
“乞食余分,施餓眾生”:乞食所得的余分,須布施給饑餓之眾生,特指餓鬼神、金翅鳥、羅剎、鬼子母等,亦即是“出食”。這是修不悭,是律中所說的“作持”。
“於大集會,合掌禮眾”:“大集會”,講經說法之大會。“合掌禮眾”,以斷慢心;以觀真如平等,眾生即佛,無能說所說,非度所度,故慢心斷,平等一真,故禮此一真。
“有人捶詈,同於稱贊”:這是修斷嗔心,以觀怨親一相,榮辱一性,自心所現。
“必使身心,二俱捐捨”:承上句,“身”,是指身所受之捶打。“心”,是指心所受之詈罵。必須使身心二種受都能棄捨,如是方得斷我法二執,這是修斷癡心。
“身肉骨血與眾生共”:這是總合以上之修斷,而達此結果:轉貪、嗔、癡、慢為不貪,不嗔、不癡、不慢,因而成就同體大悲之慈、悲、喜、捨。是故視此身肉骨血本與法界眾生共一體,故皆可捨;雖捨,亦無所捨,因而究竟斷除偷盜之心(偷盜者,貪取他人之物,為我所用),成就離貪、嗔、癡、慢,復得清淨本心。
“不將如來不了義說回為己解,以誤初學”:“不了義說”,即是佛於權乘中,一時方便引攝之說,如佛一時於《阿含經》中說:“蓄物可以資身進道。”又《薩婆多論》雲:“許百物各可蓄一,但禁余二者。”亦即,這一百物中,每種可存一個,但不能存兩個(可一不可二)。“回”,回護。“解”,辯解。此謂,不可拿佛一時,權便的不了義之說,來為自己的貪愛、多蓄物質之過辯解,護已之短,因而誤導了初學之人。
【義貫】
“若諸比丘”,除三“衣”一“缽之余”外物,一“分”一“寸”都“不”積“蓄”(如是而修不貪),並於“乞食”所得的“余分”,布“施”給饑“餓”之“眾生”(如是而修不悭)。且“於”講經說法之“大集會”中,能下心“合掌禮眾”(如是而修不慢)。若遇“有人捶”打“詈”罵,觀“同於稱贊”(如是而修不嗔),“必使”於“身、心二” 種受“俱”能“捐”棄“捨”離(如是而修不癡,離我法二執),此幻化之“身肉骨血”皆可“與”法界“眾生共”(如是而成就同體大悲,慈、悲、喜、捨——究竟斷貪,斷偷)。絕“不將如來”一時權乘中之“不了義說,回” 護“為己”之貪取過犯辯“解,以”此而“誤”導“初學”。若能如是究竟離內外一切貪取,而修圓通,“佛印是人” 可“得真”實“三昧”。
“如我”此“所說”者,“名為佛說”;若“不如此說”,而違於此說,“即”是魔“波旬說”。
【诠論】
綜上所說,若不斷淫心而習禅(帶淫修禅),便會落入魔道。若不斷殺心而習禅(帶殺修禅),即落入鬼神道。若不斷偷心而習禅(帶偷修禅),則墮入邪道(妖魅)。茲表列於後:
帶淫修禅→落入魔道 
帶殺修禅→落入鬼道 
帶偷修禅→落入妖精(邪道)
又,淫、殺、盜、妄四者,在戒經中稱為四重禁,或簡稱“四重”,又稱四波羅夷。四重禁者,“重”之為言,重大罪過之義。“禁”者,諸佛所禁制。凡佛弟子皆不可破毀此四戒,故稱四重禁。波羅夷為梵語之譯音,義為墮、棄、殺頭。若犯此四戒,則必墮地獄,故稱“墮罪”。若犯此四戒,則是人永棄於佛法邊外,故稱“棄罪”。若犯此四戒,則法身慧命永斷,不可復續,如人被殺頭,頭斷之後,不可能再接上去(不可續),其生命亦斷,不可續,故犯此四戒稱為“殺頭罪”,不可救。故從律中梵文之義,須知此四根本戒是絕對犯不得的。
然而於律中,不論是小乘律、大乘律、或菩薩戒,此四重禁的持犯之相都說須同時具“因、緣、方便、是法成就”四者,方才結犯,或結重。(“結犯”,即判有犯。“結重”,判犯了重罪。)那是依毗奈耶(戒經)而言。至於本經,則是依更高的標准,因為本經最終的目的,並非只在持戒,而是要依於持戒清淨、進而修定,最終則志在圓通三昧,故其持犯之標准不只看在表相的“戒相”上無犯即可,而是連違犯之“心”亦不得有,亦即,不能有殺心、盜心、淫心、妄語心,因為修靜慮是“增上心學”,若心中有淫、殺、盜、妄之心念,即擾亂、混穢定心,無法成就佛定。又,若有淫、殺、盜、妄之心,則連梵天都不得生,更何況成就出世間上上之首楞嚴大定。是故欲修大定,須先除此四障;此四障既除,乃得心地清淨光明,故稱此為“四種清淨明誨”。換言之,這四種清淨明誨也就是修大定的“先決條件”——如果連這四個條件都不具備,則連修大定的資格都沒有。因此,有志於修楞嚴大定者,對此須善了知。
又,淫、殺、盜、妄四者,其犯行表面上看來,雖各有其因,如殺是由於嗔心,淫是由於貪心,盜主要也是由於貪心,妄語由於愚癡或慢心。然而於最終的分析下,這四者究竟都是由貪而來:淫由貪正報,盜由貪依報,殺由貪得所殺眾生之皮、肉、骨、血,乃至他人之土地、人民、眷屬、財寶。妄語,由於貪名、貪利、貪虛榮、恭敬、供養。又,殺表面上雖出自嗔或嫉,但嗔是由於貪而不得,因而生嗔;嫉妒亦然,由於貪受不得而起嫉恨。是故,淫、殺、盜、妄四者的動機之根源,皆是由於貪。而貪之根源,即是無明,眾生以依於無明而起貪愛,復依於貪愛而造業淫、殺、盜、妄等種種惡業。故若欲斷此四心(淫心、殺心、盜心、妄語心),須斷其根本:貪心。欲斷貪心,則須了無明。欲了無明,即須覺悟真如清淨本心。若覺本心,即知這一切身心世界、若內若外,皆是無常幻化,皆自心所現,不可取著,如夢中物,如空中華,無能取,所取。如是覺悟,即內外一切放下,於世間愚夫之四行——淫、殺、盜、妄——不以為榮、不復取著,如是愚癡無明、自害害人之心究竟不生,即合諸佛如來之清淨明誨,故是人乃堪修首楞嚴三摩地,終成圓通。
第四節  斷大妄語心清淨明誨
【“阿難,如是世界六道眾生,雖則身心無殺、盜、淫,三行已圓,若大妄語,即三摩地不得清淨,成愛見魔,失如來種。”】
【注釋】
“三行已圓”:由不殺、不盜、不淫、而令“慈行、捨行、梵行”三種行皆得圓滿。
“大妄語”:大妄語為妄稱證果、證通、得道、開悟等;小妄語為發言不實。
“成愛見魔”:“愛見”,為事、理二惑;愛為事惑,見為理惑。又,由見有眾生,或見有的得,而起愛之煩惱,稱為愛見。在此為指愛魔與見魔。“愛魔”為貪得名、利等而作大妄語,未證說證。“見魔”為依於邪見,謂自己已等佛、齊聖。
“失如來種”:喪失如來種性,而成魔種性。溫陵戒環法師於《楞嚴經要解》中說“既已成魔,自不覺知,生同醉夢,死從淪溺,以眾生本有如來藏心,為成佛之種,今為愛見二魔所劫,故曰失如來種也。”
【義貫】
“阿難,如是世界六道眾生,雖則身心” 二方面皆“無殺、盜、淫” 之心與行,且慈、捨、梵“三行”具“已圓”滿,然“若”犯“大妄語,即” 於“三摩地”仍“不得清淨”,反“成”為“愛、見”二“魔”之眷屬,喪“失如來種”性,成魔種性。
【诠論】
迩來常聞人言所謂的“方便妄語”,其義為:學佛的人,在某種情境下,若打了妄語,就說他作了一個“方便妄語”,因此而自以為無罪,或無過犯,因為那是為了“一時方便”之故。須知,這是末法亂世中,戒律上的“怪胎”,律中並無“方便妄語”一詞,更未有言妄語可因自稱是“方便妄語”,而得無犯,成為開緣。又,若“方便妄語”可得成立而無犯,那麼是否也可成立“方便殺生”、“方便偷盜”、“方便邪淫”、“方便飲酒”等等?又,妄語而稱“方便”者,最多可能只是到地獄的方便,因為犯此行者,除了本罪(妄語)外,又加上“非法說法”一罪,混淆是非,毀壞正法。正行有智之佛弟子,勿隨順此等愚妄之謬說。
【“所謂未得謂得,未證言證。或求世間尊勝第一,謂前人言:我今已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道、辟支佛乘、十地、地前諸位菩薩;求彼禮忏,貪其供養。
是一顛迦,消(銷)滅佛種,如人以刀斷多羅木,佛記是人永殒善根,無復知見,沈三苦海,不成三昧。”】
【注釋】
“未得謂得”:“謂”,說,自稱。此謂,沒有得菩提、道果,而自妄稱已得。
“未證言證”:沒有證到涅槃、禅定、三昧、神通等,而妄言已證。
“或求世間尊勝第一”:有的雖不敢妄自僭取聖位,自稱已得菩提或涅槃等佛之果位、修證,但為了求得他人供養,而妄稱自己已成為世人中最尊勝的。
“謂前人言”:“前人”,現前之人。此即當面對人說。
“十地、地前諸位菩薩”:或妄稱自己是十地中之菩薩,如說:“我是三地菩薩”,或說五地、七地乃至第十地菩薩。“地前”,指十住、十行、十回向的三賢位。如說:“我是三住菩薩”等。
“求彼禮忏”:“求”,要求。要求他人向自己禮拜、忏悔業障。因為要禮忏,則必須准備供養。
“貪其供養”:這些人之所以要大妄語,乃至因此要人向他恭敬、禮拜,其實都是為了取得別人的供養。故大妄語可說只是手段,其目的則是為了得“名”;而得“名”是為了得恭敬;得恭敬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得供養。所以一切的大妄語,說穿了,還是為了名利。故須知,若遇有人向你表明或暗示他是幾果聖人、幾地菩薩——小心!他是看准你的荷包!(你如果信了,你就心甘情願地把荷包打開——還覺得自己很幸運哩!)
“一顛迦”:梵文,又譯為“一闡提”,義為信不具,斷善根之人。
“銷滅佛種”:消滅自身之佛種,即永斷善根。
“多羅木”:又譯為貝多羅樹,其葉可用來寫經,稱為貝葉。
“永殒善根”:“殒”,殒滅。
“無復知見”:“知見”,正知見。不會再有正知見。
“不成三昧”:此輩大妄語人,縱修禅定,偶成少禅智,也只會助成其魔業,不可能成就真正三昧。
【義貫】
大妄語人為貪名利,其所作者,如“所謂未得”菩提而“謂”已“得,未證” 涅槃而“言”已“證”,位等大覺。“或”退而求其次,為“求”供養,而妄稱已得“世間尊勝第一”,如“謂”現“前”之“人言,我今已” 證“得須陀洹果”(初果),可稱已得“斯陀含果”(二果),或稱已得“阿那含果”(三果),或稱已得“阿羅漢道”,或稱已得“辟支佛乘”(緣覺道),或稱已得“十地”中某地、或稱已得“地前”三賢位(住、行、向)“諸”正“位菩薩”之果證。因而要“求彼”人向自己“禮”拜“忏”悔業障,凡此诳詐,皆是為了“貪其”財物“供養”。
此種大妄語人乃“是一顛迦”,人(斷善根者),其惡業已“消(銷)滅” 自身之“佛種,如人以刀” 砍“斷多羅木”,此樹即不活,(此人亦如是,以大妄語刀,斷其佛種,法身慧命永遠斷滅。)故“佛記是”大妄語“人,永”久“殒”滅一切“善根,無復” 有正“知見”,唯有邪知邪見,“沈”淪“三”途“苦海”,縱修禅智,只助其魔業,決定“不”能“成”就真實“三昧”。
【诠論】
此段中言:“謂前人言:我今已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十多年前,筆者剛出家,時在紐約,有一居士及其同修(配偶),皆是從台灣來的留學生,已得博士學位。彼人於台灣時就讀第一流大學,且曾為該大學佛學社之社長。那時他回台省親,返美後興沖沖地跟我講:他找到寶了!——他找到一個大修行的人!他說:彼人現在台灣很轟動,尤其是在大學學府中之一般年輕學佛的人中,非常受擁戴。他說、彼人創立了“××禅”,且說他已證得初果須陀洹,並說,他能在短期內,教導、訓練他人,令他開悟、也證得須陀洹(初果);聽說他已“印證”了幾個“弟子”已得初果(這些人亦是在家眾)。當時我聽了,就在心中暗自預測:這個“大修行人”大概很快就會升到二果、三果、乃至四果。果然,不幸被我料中,過不多久,就聽到此人接連往上升,終於爬到四果。光陰荏苒,十多年後,聽到佛教界有位名教授去訪問他的時候,問他:“聽說你為弟子印證得果——說他們已證得初果、二果、三果、四果等,有沒有這回事?”他答說:“我那是因中說果。”好個“因中說果”!其實是狡猾之辭!(“因中說果”之意為:他們目前心中雖只有“因”,不過將來一定會成就那個果;我由於見其因,而知其果,因而提前說出那個果,如是而已。)又問:“聽說你自稱已得阿羅漢果,有沒有這回事?”他回答:“以前的不說,我現在自認是‘法眼淨菩薩道行者’。”您看!又改變了,現在不敢認了!(為何不敢認?因為訪問他的人是內行人,大學名教授,且差不多等於是他在佛學上的老師——他向他學過佛法;因此知道此番矇混不過,故而改口。)
以上所說之例,那還算是好的;更多的情形是:有些人自封為佛、活佛、上師、無上師、法王,甚至說他是那一尊佛或菩薩再來、或某佛、菩薩的化身。而濁世眾生常愚癡無目,信受不疑。
【“我滅度後,敕諸菩薩及阿羅漢,應身生彼末法之中,作種種形,度諸輪轉:或作沙門、白衣居士、人王、宰官、童男、童女,如是乃至淫女、寡婦、奸、偷、屠、販,與其同事,稱贊佛乘,令其身心入三摩地。終不自言:我真菩薩、真阿羅漢;洩佛密因,輕言末學;唯除命終,陰有遺付。雲何是人惑亂眾生,成大妄語?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後復斷除諸大妄語,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四決定清淨明誨。”】
【注釋】
“敕諸菩薩及阿羅漢”:“敕”,令。“阿羅漢”,在此為指“權阿羅漢”,即示現之阿羅漢,非“實法阿羅漢”,以實法阿羅漢無始以來不起大悲,為求自度而取有余涅槃。
“應身生彼末法之中”:“應身”,即應化身。三乘聖人依佛教敕,以應化身而生於末法之世,為了挽救末法、扶持正教,摧破邪宗而救濟眾生,免受邪師邪法所惑,誤入歧途,枉受沉淪。
“作種種形”:現作種種身形,即隨類化身。
“度諸輪轉”:“輪轉”,受輪轉生死之眾生。
“白衣居士”:“白衣”,俗人之別稱,以印度的婆羅門及俗人,多穿鮮白的衣服,而釋門弟子則服染衣、缁衣、或壞色衣。
“奸、偷、屠、販,與其同事”:奸淫(奸即淫之義,非強奸義)、偷盜、屠宰、以及販夫走卒等,菩薩化身,在表面上與彼示同其事;以示同其事,故得以接近他,獲得其信任,且才聽得進其勸化之言。
“稱贊佛乘,令其身心入三摩地”:這才是菩薩示現與彼同事的真正目的:為了稱揚贊歎如來究竟之教:一佛乘,並伺機教授,令其身心離殺盜淫諸惡業,身心清淨,因而得入三摩地。因此,請注意,菩薩示現與行惡業或賤業之眾生同事,並不是真的要跟著他一起為惡,陪著他一起沉淪、墮落——正巧相反!是為了拉拔他向上,免致墮落、沉淪,更進而拉拔他,令棄惡修善、歸敬佛法,乃至修行無上法,見性開悟。末法時期有一些愚癡心邪之人,曲解佛意,以為陪著別人一起造惡、犯戒、破戒、毀如來法,即是在修大菩薩的“同事攝”,因此令自他破戒、破法,而自稱大乘、自謂行菩薩道。如是邪妄之人,行於非法,且非法說法,當墮無間地獄。
“終不自言:我真菩薩、真阿羅漢”:這些菩薩等應化身,終不會自己說自己是真正的菩薩、阿羅漢;亦即不會洩露自己真正的身分。
“洩佛密因,輕言末學”:“密因”,密付之因。此謂,洩漏了佛密付於他之因,將佛的密囑,輕易地告知未學之人。“末學”指未得聖道之人。
“惟除命終,陰有遺付”:“惟”,但,只有。“命終”,示現捨報身。“陰”,暗中。“遺付”,遺言付囑。唯一的例外是:除了他馬上就要捨報身的那一刻,他暗中有遺言交代;是故即使就要捨報了,也不會公開在大眾中宣布其真實身份,而是私下有所指點。是故聖人示現世間,若住世時則不洩漏,一旦被洩漏了,即不再住世。
【義貫】
“我滅度”之“後,敕”令“諸菩薩及”權“阿羅漢”,以“應”化“身”而“生”於“彼末法之中”,以護正法、摧邪宗,現“作種種”身“形”,而“度”化“諸”受“輪轉”之有情,令出生死。彼等“或”示現“作沙門”、或現作“白衣居士、人王、宰官、童男、童女,如是乃至” 示現為“淫女、寡婦”各種人等,其所作行業甚至是“奸”淫、“偷”盜、“屠”宰、稗“販”等種種低賤、不正之業,菩薩皆表面上示現“與其同事”,以便親近、相機度化,“稱”揚“贊”歎一“佛乘”究竟之法,“令其”信受正法“身心”遠離惡、不淨行、三業清淨、得“入三摩地”。然此等應化之三乘賢聖,“終不自言” 說:“我”是“真菩薩”、或我是“真阿羅漢”,因而“洩”漏了“佛密”敕之“因”,將如來之密囑“輕言”於“末學”之人;“唯除”即將“命終”,示現捨報,而“陰有遺”言“付”囑(暗中留下遺言),亦仍不公開為之。“雲何是”等著愛見魔之“人”,未證說證,非聖言聖,“惑亂”末世“眾生,”而“成大妄語”?
“汝教世人”,若欲“修”習首楞嚴“三摩地”,當於斷淫、殺、盜之“後復斷除諸大妄語,是名” 現在十方“如來”及過去“先佛世尊” 所共教敕修習三摩地前行之“第四”項“決定”不可改易“清淨”無垢、智慧光“明”之教“誨”。
【诠論】
由此段經文可知,不但未證說證是大妄語,即使說自己是某某菩薩“化身”、某某佛化身,或“再來”,亦是大妄語。因此在戒經中說:不但不能自說,甚至連他人問說:“法師,聽說您已證三果(或已出三界、或已“生死自在”,或已登八地,或有神通),是嗎?”等問題,即使沒有肯定、明白地回答說:“是的。”而只颔首(點頭)、或微笑、或默然(默認),或瞬目等用以暗示,令對方“領解”作肯定的答復,或有意令對方“誤解”作肯定的答復,皆是於大妄語戒有犯!更進而言之,乃至若於此等問題,不明白地當場加以否認,亦是有犯。甚至即使聽弟子們傳言、議論等事(“聽說我們師父有他心通。”),為師者在旁聽到此言,若不加以否認、制止如是傳言,即是有犯。
再者,不但別人疑已證聖,不加否認,即是有犯,甚至也不能隨便說某人已證道證果、或妄下定論說某人為“大菩薩再來”,或某人是文殊的化身、觀音的化身等等;乃至若聽到這些傳聞,亦不可再去傳與他人,否則即屬妄語!曾經有人在講經時公開宣示他的老師(一位八十多歲的老居士)“已經生死自在了”,而且一定可以活到九十多歲以上。不幸,老先生不久就往生了。為佛弟子不應隨便宣說他人有任何果證(包括“生死自在”)——即使你是在說別人,也是犯大妄語!你既然能知、能見別人“已生死自在”,這表示甚麼呢?這暗示著:你的修行比他高,或至少你與他一般高,才能知道他修證的境界。所以,當你“贊他”的同時,即是在“自贊”,是故這之中即具有兩重大妄語:一者妄說他人所證,二者暗示自己所證——不可不懼!
再者,為何如來教敕即使真是菩薩及阿羅漢等的化身,也不可說?為什麼?因為如果說了,便有幾種後果:
一、眾生都競相來膜拜、供養,於是便於工作與各、利扯上關系。
二、你若是真菩薩化身,而有人或外道不信或嫉妒,說你是假冒的,乃至說你是魔的化身,豈不令他造大罪?
三、若你是真菩薩,而作如是宣說,但別人想作妄語,自稱他也是真菩薩,如何能禁止他說?又如何能分辨真偽?因此,此例一開,便無窮無盡。
因此,為杜絕此弊,佛即教敕一律不可洩漏。是故:“洩即不住世,住世即不可洩”。准上而言,即可知此鐵則:“真者不言,言者不真”。依此亦可知某教派肆言其領導人若非文殊、普賢,即彌陀、觀音等之化身;乃至有一派人對外宣稱其缁素二眾皆已成佛,且於其名上冠“佛”字;另有一派宣稱其派下數十人皆已證初地以上菩薩果位。凡此林林總總,依正教而言,都大有問題,智者請詳。
【“是故阿難,若不斷其大妄語者,如刻人糞為栴檀形,欲求香氣,無有是處。我教比丘直心道場,於四威儀一切行中尚無虛假,雲何自稱得上人法?譬如窮人妄號帝王,自取誅滅;況復法王,如何妄竊?因地不真,果招纡曲,求佛菩提,如噬臍人,欲誰成就?若諸比丘心如直弦,一切真實,入三摩地,永無魔事;我印是人成就菩薩無上知覺。
如我所說,名為佛說;不如此說,即波旬說。”】
【注釋】
“如刻人糞為栴檀形,欲求香氣,無有是處”:將人的干糞刻成旃檀的形像;其外表雖是旃檀,但其本質仍是人糞,所以希望在這“具旃檀外表”的糞像,能發出旃檀的香味,那是絕對不可能的:因為材料不對,故產品也不會對——因不正則果不正。這比喻以大妄語心去修三昧,而欲其成就圓通,那是不可能的事:以大妄語心去修定,即使表面有幾分形似(如以人糞作旃檀形),也不可能成就真正三味、圓通。
“直心道場”:“直”,質直無偽、無谄。《華嚴經》雲:“菩提妙法樹,生於直心地。”《維摩诘經》雲:“直心是菩薩道場。”
“譬如窮人妄號帝王,自取誅滅”:“窮人”,窮露之人。在古代,胡亂說自己是帝王,那是造反、殺頭的罪。不但自己會被殺(誅),甚至會滅族。
“況復法王,如何妄竊”:連世間的帝王之號都不能隨便說,更何況十法界的法王之聖號,怎能竊取、僭越呢?莫說法王或帝王,即使連世間的學位,如博士、碩士、學士等,若非真有其學歷,怎可妄言自己是博士等呢?世間學問上的學位都不能妄自稱謂,更何況出世間的聖賢修證之位,如何容許妄自竊取以诳人?
“如噬臍人,欲誰成就”:“噬”咬。譬如有人想要咬自己的肚臍,怎能夠咬得到?(俗語所謂:“噬臍莫及”,誠其然也。)“欲誰成就”,大妄語人,既已銷滅佛種,還能期望誰可以成就無上圓通呢?
“心如直弦”:比喻無有谄曲虛假。
“一切真實”:“一切”指三業。此謂,三業皆真實無妄。
“成就菩薩無上知覺”:即成就圓通所需的真正因地之心,亦即無上菩提本。
【義貫】
“是故阿難,若不斷其大妄語” 而修定“者”,譬“如”雕“刻人糞”成“為栴檀”之“形””像,而“欲”於此糞像中“求”得旃檀之“香氣,無有是處”;若人以大妄語心來修定、欲求圓通,亦復如是。“我教”敕諸“比丘”須以“直心”而立“道場”,無有虛妄,“於四威儀一切行中尚無虛假,雲何” 妄言“自稱”證“得上人法”?這“譬如”有“窮”露之“人,妄”自“號”為“帝王”,只有“自取誅”殺“滅”絕;世間帝王之號尚不可妄自僭取,“況復法王”聖號乃十法界同尊,“如何”凡夫之人而可“妄竊”而居?若於“因地”修行時即“不真”實,其“果”地即“招纡曲”之結局,以此大妄語之惡而欲“求佛菩提”,即“如”欲“噬”已“臍”之“人”,終不可及,行大妄語者“欲誰”能“成就”圓通?
“若諸比丘”其“心如直弦”,無在谄曲虛假,其三業“一切真實”無偽,是人則能“入三摩地永無魔事” 來障;“我印”可“是人”當“成就菩薩”所證“無上知覺”圓通之本。
“如我”此“所說”者,“名為佛說”;若“不如此說”,而違於此說,“即”是魔“波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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