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皮草的六點論辯
文/釋昭慧 農歷年前的抵制皮草運動中,曾出現如下令筆者無法苟同的論調: 一、“其他被宰食的動物還不是一樣痛苦?難道我們能不吃肉嗎?既然不能,那又何必斤斤計較皮草該不該穿?” 二、“它們只是長得比較可愛,但並不比豬、雞、牛、羊受苦更少。抵制皮草,豈不是對‘特定對象’的假慈悲?” 三、“我穿的皮草可是合法進口的,被剝皮的動物應該不會這麼悲慘吧!” 四、“我們穿的皮鞋、毛衣與羽毛制品,來源還不是動物身上的皮毛?那又何必斤斤計較皮草該不該穿?” 五、“它們是被飼養的,不是野外捕捉的,所以不是保育類動物。” 六、“皮草是美好的東西,喜歡使用美好的事物是人的天性,不必擔負道德譴責。” 在此回應這些論調如下: 一、即使無法百分之百做到不侵犯動物,難道連百分之九十乃至百分之零點一的努力都要因此而放棄嗎?“只要不能交出一百分的考卷,就索性得零分。”這樣的思維合理嗎?因此,“減少傷害的數量”,最起碼是吾人對動物應盡的最低義務;無法拒絕肉食誘惑的人,依然可以拒穿皮草。 二、動保人士不是“假慈悲”,會抵制皮草,絕不是因為“它們比較可愛”,而是因為“它們的遭遇太過悲慘”。 三、剝皮的殘酷性,與合不合法進口無關。皮草動物的苦難,從圈養它們的那一刻就已經開始了。 四、最好當然是使用人造皮革制品與人造保暖衣料。但退一步言,有的動物毛,並不需宰殺它們而取得之;有的動物皮革(如牛皮),是在肉食動物被宰殺後順為取用的。這與貂、狐、浣熊等被特地飼養來活剝皮,還是有所不同。 五、動物不會給自己貼上“保育類”與“非保育類”的標簽。動物保護,重視的是它們有沒有感知痛苦的能力,而不是它們的數量與種類是否已經過少。因此,皮草來源是不是野外捕捉的動物,根本不是重點。 六、星雲大師說得好:“不知者不罪。”因此動保團體的天職,就是要讓動物的苦難為眾所周知。明知動物苦難,竟還聲稱“喜歡使用美好的事物是人的天性”,這就未免殘暴不仁!殘暴不仁的心性最為丑陋,絕不會因一件“美好”的皮草披身,而變得美好起來! (刊於1994年2月14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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