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乘客為爭座位沖突1人猝死,另1人10天後病逝
楚天都市報訊 本報記者高東起 楚天快報記者張凡 祝傑 襄陽兩名男子乘公交因座位起爭執,67歲的胡某在沖突中突發疾病,經救治無效去世,52歲的田某也於10日後病逝。事後,胡某的家屬將襄陽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賠26萬余元。5日,該市樊城區法院一審宣判,駁回了訴訟請求。 去年10月13日上午,胡某帶著孫子,在樊城區松鶴路登上20路無人售票公交車,在前排坐下。途中,胡某旁邊靠窗處空出一個座位,田某要求胡某往裡坐,被胡某拒絕。 田某強行挨著胡某坐下,兩人爭吵繼而發生肢體沖突。車上乘客見狀連忙勸阻,並將胡某勸至另一座位就坐。兩人氣憤難消,繼續爭吵,並再次互相厮打,周圍乘客再次進行勸阻。此時,公交車停靠在長虹路口站,司機唐某對胡、田二人進行口頭制止。 兩人被勸開後各自在座位坐下,不久,胡某突然倒地,唐某及其他乘客見狀急忙報警。胡某後被送到當地一家醫院救治,終因搶救無效於當日去世。 事發後,田某被警方帶走審查,但因身體原因未被拘押。不想,10天後,田某也因病去世。 胡某去世後,其四名家屬認為,公交公司在胡某乘車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及救助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6萬余元。今年1月8日,樊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田某家中很貧困,幾乎沒有遺產,且已去世,因此對田某的民事訴訟已經終止。公交車在運輸過程中,駕駛員不僅負有安全駕駛的義務,同時還要保障乘客財產人身安全,公交公司對胡某的死亡應負有違約賠償責任。 而被告則認為,胡某的死亡是田某造成的,賠償主體應是田某。胡某的死亡不是運輸行為本身造成,公交公司不存在違約賠償責任。 本月5日,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胡某家屬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並未發生安全事故或交通事故導致乘客人身傷亡,胡某損害結果的發生,主要是由第三人侵權引發。此外,視頻資料顯示,胡某與田某從發生口角到爭執結束倒地,歷時僅約四分鐘,期間公交車司機在確保安全行駛的同時,曾對二人進行口頭制止。胡某倒地後,司機亦及時撥打了報警電話,並未懈怠。 胡某與田某爭執期間,雖然司機只進行了口頭制止,但車上數名乘客極力勸阻,並曾兩度將二人拉開,最終仍未能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足以證實胡某的死亡結果與公交車司機的制止方式和力度並無必然聯系。 昨悉,胡某家屬對一審判決不服,已准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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