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光祖師:佛弟子發心出家必須具足四個條件
印光祖師認為,具足下列四個條件才能出家。 淨空法師答疑:父母不同意能出家嗎?父母家人無人贍養,能出家嗎?
一、真發自利利他大菩提心。
二、有過人天資。
三、父母、家人同意。
四、家人生活無憂有人照顧。
印光祖師說:具足上述條件而出家,則功德巍巍,正所謂:一子出家,九祖升天。
若不具足上述條件而出家,則“縱有修持,功難抵過。”“越分而行,非出格大丈夫,莫得其益。”。
印光祖師詳細開示見下:
印光祖師關於漢人出家的開示:(印光祖師是佛門公認的大勢至菩薩在來)
印光祖師開示:人各有所應盡之分,當知素位而行,乃君子之本分。若超分而行,非出格大丈夫,決定不能得真利益。何也?以彼不能盡分於易處,何能盡分於難處?(文鈔三編卷二?復卓智立居士書三)
第一要真發自利利他之大菩提心,第二要有過人天姿,方可剃落。否則不可。至若女人有信心者,即令在家修行,萬萬不可令其出家。恐其或有破綻,則污敗佛門不淺矣。男若真修,出家更易。以其參訪知識,依止叢林也。女若真修,出家反難。以其動辄招世譏嫌,諸凡難隨己意也。如上揀擇剃度,不度尼僧,乃末世護持佛法,整理法門之第一要義。祈與令師及一切相識之僧,剀切言之,則其功德無量無邊矣。至禱至禱。(《復泰順謝融脫居士書二》)
復汪夢松居士書》欲為真佛,須先從能為真儒始。若於正心誠意,克己復禮,主敬存誠,孝友弟恭等,不能操持敦笃。則根基不固,何以學佛。選忠臣於孝子之門,豈有行悖儒宗,而能擔荷如來家業,上續慧命,下化眾生乎。
今之佛法.一敗塗地者.以清世祖不觀時機.仰遵佛制。革前朝之試僧.永免度牒.令其隨意出家.為之作俑也。夫隨意出家.於上士則有大益.於下士則大有損。倘世皆上士.則此法固於法道有益。而上士如麟角.下士如牛毛。益暫得於當時(清初至乾隆年間、善知識如林、故有益、)禍廣覃於後世。致今污濫已極.縱有知識欲一整頓.無從措手。可不哀哉。
得居士,既有六十老父,何得要出家?使不出家,無由聞法修行,尚有可原。今藩籬大撤,在家人研究修習者其多如林,得利益生西方者,亦常有其事,何得要離親出家乎?此事光絕不贊成。按實說,當今修行,還是在家人好,何以故,以一切無礙故。出家人之障礙,比在家人多,是以非真實發道心者,皆成下流坯,無益於法,有玷於佛也。(《增廣文鈔卷一·復唐大圓居士書》)
出家專修之說,光絕不以為然。以閣下才智足以宏法,率其家人同修淨業,是為兩得其益。若依出家,家人困苦,必起謗法之心。是未能自利,先害家人,忍為之乎?佛法無一人不堪修,亦無一人不能修。但能念念知不修淨業生西方,則長劫輪回莫之能出。以茲自愍愍他,自傷傷他,大聲疾呼,俾近而家人,遠而世人,同修此道。其利益較之唯求自了者,何止天地懸隔也!《文鈔三編卷三·復駱季和居士書一》)
修行淨土法門,固不在出家與否。汝上有老母,下有妻子,若置之不問,自求安樂,則於佛法世法,均獲大罪。以不能盡誼盡分,縱有修持,功難抵過,況不能修持者乎?《觀經》明三世諸佛淨業正因,第一即是“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慈心不殺,修十善業。”此之修法,諸佛所贊。今之在家修行者,比四十年前,當多數十倍,何曾聞在家不好修行也?汝但依我《文鈔》、《嘉言錄》所說而修,決定可以與汝父母妻子,同得生為聖賢之徒,沒入蓮池海會,方知吾言,決不诳汝。(《文鈔續編卷上·復陳慧和居士書二》,民國十八年)
況汝慈親,既不應許,豈可不遵慈命,仍懷此心乎?如汝親絕不許汝修行,猶有可原。汝親甚歡喜汝修行,何得必欲離親修行乎?佛法中有六度萬行種種之功業,皆為利益眾生。汝不出家,則於親有大利益。只此一事,即可曲順親心,居塵學道。俾親日見之熟,不期其信向而自然信向,即為莫大功德。況不止親一人乎?又親既不許,則義不可再思出家。以佛戒律中,父母不許出家,自己任意求出家者,不許攝受剃度,及受戒等。否則師、弟各皆得罪。汝既以光為師,謂為善知識。然光實非善知識,而於背佛法事,斷不敢為。但祈依光所說,順親之心,在家修行可也。(《增廣文鈔卷二·復周群铮居士書四》)
汝尚不能於家庭父母妻子具足時,思立一為人子為人夫為人父之程度,何能出家即證果,而普度怨親耶?只緣汝當做一出家,則百事不掛懷,不知出家之事,比在家更多。汝欲清閒自在,逍遙快樂,則決不能做好僧。以棄捨父母妻子,則成大罪矣。光是出家僧,深知其利弊,故為汝詳言之。若遇愛收徒弟之壞和尚,則便騙汝為他作徒弟,你就拉倒了也。且安本分修淨土法門,令汝父母妻子同作蓮邦眷屬,則其利大矣。(《文鈔三編卷二·復卓智立居士書三》)
人之際遇,萬有不齊。約汝分論,實為在家益大,而出家益小。汝祖業頗可度用,上有慈親可事,中有兄弟可靠。室有賢妻,膝無子女。而且汝之大兄,頗信佛法。三弟四弟,亦皆與道不相悖戾。汝在家笃修淨業,亦可為慈親生信念佛,以期了脫之導。亦可為兄弟在外,料理家門之事。亦可以率其妻室、弟婦等,同修淨業,同出輪回之計。外而鄉黨親戚,隨緣開導。即家捨為道場,舉慈親,及兄弟妻室子侄,鄉黨親朋,皆為法眷。隨力隨分,身率言化。俾永嘉一班迷途之人,並彼邪見種性之人,同納於佛法至極圓頓淨土法門大冶洪爐之中,共成法器,同修淨業。將來同登蓮邦,共證菩提。豈不如汝出家為僧,捨親遠去。室人有無依之恨,慈親有怨子之懷。而且一班不明至理之人,反謂佛法為背畔世道,妄生謗毀。俾此等人造口業,墮惡道。未見其益,而先受此等大損之為愈乎?
況汝慈親,既不應許,豈可不遵慈命,仍懷此心乎?如汝親絕不許汝修行,猶有可原。汝親甚歡喜汝修行,何得必欲離親修行乎?佛法中有六度萬行種種之功業,皆為利益眾生。汝不出家,則於親有大利益。只此一事,即可曲順親心,居塵學道。俾親日見之熟,不期其信向而自然信向,即為莫大功德。況不止親一人乎?又親既不許,則義不可再思出家。以佛戒律中,父母不許出家,自己任意求出家者,不許攝受剃度,及受戒等。否則師、弟各皆得罪。汝既以光為師,謂為善知識。然光實非善知識,而於背佛法事,斷不敢為。但祈依光所說,順親之心,在家修行可也。(《增廣文鈔卷二·復周群铮居士書四》)
有父母可以盡孝,有兄弟可以盡弟,有兒女可以教訓,有詩書可以取法,正合夫子居家為政之道。此時不學,真是時過難學矣。縱令文章蓋世,官居一品,終是一窮微極妙之藝人,非適時力學之儒士也。因聞佛語,遂持長齋,可知宿因深厚。廢棄前功,意欲出家,可知道眼昏朦。如來說法,恆順眾生。遇父言慈,遇子言孝。外盡人倫,內消情慮,使復本有真心,是名為佛弟子,豈在兩根頭發上論也!況貴鄉僻居深山,知法者少。高明者以語言不通之故,皆不至其地。仗此好心,竭力學道。孝弟修而闾裡感化,齋戒立而殺盜潛消。研究淨土經論,則知出苦之要道。受持《安士全書》,則知淑世之良谟。以淨土法門谕親,以淨土法門教子,及諸親識。正以生死事大,深宜痛恤我後。不必另擇一所,即家庭便是道場。以父母兄弟妻子朋友親戚,盡作法眷。自行化他,口勸身率,使其同歸淨域,盡出苦輪。可謂戴發高僧,居家佛子矣。(《增廣文鈔卷二·復泰順林介生居士書一》)
汝不可萌出家之念。年時已過,參學不能,苦行不能,誰供養你老徒弟?在家一心念佛,於己於眷屬,均有大利益。出家,則眷屬永無出苦之日矣。光誓不收徒,勿作此想。(《文鈔三編卷二·復慧泰居士書》)
出家專修之說,光絕不以為然。以閣下才智足以宏法,率其家人同修淨業,是為兩得其益。若依出家,家人困苦,必起謗法之心。是未能自利,先害家人,忍為之乎?佛法無一人不堪修,亦無一人不能修。但能念念知不修淨業生西方,則長劫輪回莫之能出。以茲自愍愍他,自傷傷他,大聲疾呼,俾近而家人,遠而世人,同修此道。其利益較之唯求自了者,何止天地懸隔也!《文鈔三編卷三·復駱季和居士書一》)
修行淨土法門,固不在出家與否。汝上有老母,下有妻子,若置之不問,自求安樂,則於佛法世法,均獲大罪。以不能盡誼盡分,縱有修持,功難抵過,況不能修持者乎?《觀經》明三世諸佛淨業正因,第一即是“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慈心不殺,修十善業。”此之修法,諸佛所贊。今之在家修行者,比四十年前,當多數十倍,何曾聞在家不好修行也?汝但依我《文鈔》、《嘉言錄》所說而修,決定可以與汝父母妻子,同得生為聖賢之徒,沒入蓮池海會,方知吾言,決不诳汝。(《文鈔續編卷上·復陳慧和居士書二》,民國十八年)
問:出家是否要經過父母同意?若不同意,是否強行出離?
答:這是同學大概有意要出家。最好是父母同意,父母同意這是最好。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之下,這要斟酌,就是不要給家庭帶來太大的困擾。換句話說,你這一出家,他們不學佛,對他們是一個打擊,這個打擊要他能承受得了,你要衡量這個。如果給他太大的痛苦,我們可以把這個時間拖緩一點,不要操之過急,使他慢慢養成習慣。譬如你可以先學佛,可以先在寺廟裡面住,不要剃頭,慢慢培養,他就變成習慣,住個二、三年再出家,習以為常,他打擊力量沒那麼大,這是有善巧方便的。到你出家有成就了,他當然知道好處,他就曉得好處。主要是先要讓他了解佛法,了解佛法修學的好處,了解出家的功德,這是事先一定要去做的。
問:淨業三福第一條“孝養父母”,若發心出家者,是否就不具足?如何才能圓滿其義?
答:發心出家是大孝,這是諸位要知道,所以出家必須要顧慮父母的生活。如果父母沒有人奉養,我們出家時節就要晚。如果你兄弟姐妹多,父母有人奉養,或者家裡生活環境很富裕,不需要自己照顧,這個可以。如果家庭生活很清苦,沒有兄弟姐妹,這個必須要盡孝道,在家學佛是一樣的,這都是必須要考慮的。如果父母有人供養,沒有後顧之憂,你就可以出家,出家還是盡大孝,因為你一出家,你要是往生極樂世界,你的父母決定不墮三惡道。這個東西我們世間人講人情,六道裡頭還是講人情的,如果他造作罪業,死了以後見閻羅王,閻羅王一看,他的兒女已經到西方極樂世界成佛了,也都特別優待他,這是菩薩的眷屬,怎麼可以怠慢?不能怠慢。所以常說“一子成佛,九祖升天”,這就是福報,這是大孝。
(淨空法師·觀無量壽佛經講記-台灣大專講座 1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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