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的理論與方法 上
目 次
序言
第一章 忏悔的意義
第二章 佛教的忏悔觀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三種忏法的內容
第三節 三種忏法的比較說明
第四節 事忏與理忏
第三章 中印忏悔法的異同
第一節 忏悔的次序
第二節 忏悔方法的演變
第三節 中國忏的特點
第四章 禮佛持咒的忏悔功用
第一節 禮佛的忏悔功用
第二節 持咒的忏悔功用
第五章 不能作法忏時
第一節 作法忏的功用,
第二節 以心念法忏悔罪
第三節 大乘的忏悔觀
第六章 取相忏的意義
第一節 禮佛罪滅的征象
第二節 持咒罪滅的征象
第三節 見到瑞相的意義
第四節 信心能滅罪
第五節 取相忏與修行
第七章 完成取相忏的例子
第八章 從事忏到理忏
第一節 理忏的重要性
第二節 理忏的內容
第九章 能滅重罪的無生忏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忏除殺父罪的例子
第三節 忏除害母罪的例子
第四節 忏除波羅夷罪的例子
第五節 無生忏罪滅的征象
第十章 善待忏悔
後記
忏悔的理論與方法
序 言
“業障常會跟隨修行的人”,不管這句話的真實性有多大,但對國內的某些佛教徒來說,卻是個不可否認的事實。
不知道古代的佛教徒是否如此?在當前,有不少的佛教徒,總是覺得業障深重;而且,難消難解。比方:身體上的病痛,看遍了多少的名醫,吃盡了無數的藥物,老是醫不好;心理上的障礙,一旦用功修行時,就會現前,也一直束手無策。只要進入佛門數年,常在各道場跑、常與各方佛教徒接觸的,就能夠感覺出,有些佛教徒確是多災多難。業障,對現代的佛教徒,尤其是修行者,往往是個很令人困惱的問題——不管是出家或在家。
為什麼現代的佛教徒會多諸業障呢?或許是福薄吧?或許是往昔(前生)惡業造了太多,今生惡因成熟,終於報應來臨?所謂“業障”,就是會障礙我們學佛修行,使我們不容易達成修行的目標。因此,修行要有所成就,必須先消除業障。
那麼,業障要怎樣才能消除呢?業障重的人,可能也是福德較差者。所以,要消除業障,必須先培福德,多做有益於人類社會,乃至一切眾生的善事功德;譬如:持戒、布施、供養三寶……等等。業障就是由“業”——各人所造作的行為所引起;會形成障礙的業,必然是惡業,善業是不可能成為業障的。於是要消除業障,就不可以再造惡業了;而要不造惡業,必須多行善事功德,這不但可以培植本身的福德,也具有消除業障的功用。
另外,就是要忏悔了。
忏悔是消除宿業的主要方法,也是止惡從善必經的程序。業障既由惡業所造成,當然,也就必須先消除惡業,業障才可望消除。
要如何忏悔,才能達到消除惡業及業障呢?這是有方法的,必須依照方法,正確的忏悔,才有可能達到忏悔的目標;而這,也就是本文所要提供給讀者的了。
本書所論述的忏悔方法,以根源於印度佛教者為主。佛教傳來中國之後,中國的祖師曾經根據經論中所說的忏悔原理與方法,編集了一些忏法,以供佛教徒忏悔時之用。譬如:《粱皇寶忏》、《三昧水忏》、《法華忏》、《藥師忏》、《大悲忏》、《淨土忏》……等等,都是很有名的忏法,佛教徒依之忏悔,多少也能忏除業障。
古代中國的祖師,對佛教的貢獻,自然是有目共睹的。他們不但對傳自印度的佛教教理,有所整合,也有所創新;同時,使佛法本土化,為大多數的中國人所接受和信仰——這也表現在祖師所編的各種忏法中。
如此,本文為什麼不論述中國祖師所編的各種忏法,而要談印度佛教的忏悔呢?這是有原因的。
(一)佛教來自於印度,印度佛教是中國佛教的根。根源不明,是不容易正確的了解一件事情的;而且,中國祖師所編的各種忏悔法,也是根源於印度經論,然後,再進一步的整合、提升與創新。因此,了解傳統——印度的忏悔法,也有助於了解中國式的忏法。
(二)一種法門流傳久了,往往會變成形式化,而失去了它內在的精神。忏悔方法在經過中國祖師編集而固定化,長久為中國佛教徒所采用以來,似乎也難免流於形式化的傾向,逐漸偏離了佛教忏悔的真義;於是,憑借中國忏法以忏悔的人,也就不容易達到忏悔的目的。因此,要來探討印度式的忏悔法,期能匡正與更新中國式的忏悔。
(三)忏悔,如果要加以分類,或許可以分為“別忏”與“總忏”兩種。別忏是針對自己造了什麼惡、犯了什麼戒,然後再依有關的忏法來加以忏除。譬如:犯戒的遮罪必須依“作法忏”來悔除;性罪則須依“取相忏”才能究竟的滅除,——這是佛教經律所強調的。總忏則是不管自己犯有什麼罪業,更不論自己的業障是今生所造或前世所造,都希望能夠在忏悔中加以忏除。中國祖師所編的各種忏法,多屬於這種。
這兩種忏法,以那一種較為殊勝,而能達成忏悔的目的呢?似乎各有它的殊勝處,也各有不足的地方。舉例來說:別忏能夠應病予藥,它的忏悔功效自然是很顯著的。但它的不足是:有的忏法只能忏除某些罪業,其他的罪業依然存在。比方:作法忏能除遮罪而不能滅性罪;取相忏能滅遮性雙罪,而不能究竟罪源,唯有無生忏才能究竟忏除諸罪。所以,中國祖師所編的各種忏法,大都將三種忏融合在一起,以便能總忏各種罪業,而又能究竟罪源。這是總忏的殊勝了;但它的缺點是:將各種忏法大意編集成本後,忏悔者很可能以為依著忏本文字念誦一遍,或禮佛一遍,便是忏除了各種罪業。結果:只是自我安慰罷了,罪業並沒有消除。
因此,在中國的佛教徒,長久以來,習慣了中國式的忏法之後,有必要回頭一探佛教的原來忏悔法;然後,吸收、融合中國式忏法的憂點,再依之來忏悔,如此,將會更容易達成忏悔的目標。所以本文的論述要以佛教原來的忏悔法為主;至於中國式的各種忏法,大多數的佛教徒都知道的,自然不須要再多加論述了。
第一章 忏悔的意義
幾乎所有的宗教都注重忏悔,都希望它的信徒常常忏悔;佛教也不例外。在佛教裡面,忏悔也是修行中不可缺少的。
為什麼宗教——包括佛教在內的宗教,都注重忏悔?忏悔的意義又是什麼呢?
我們知道,佛教是從印度傳入中國的;忏悔在印度的梵語,叫做“忏摩”。忏摩又是什麼意思呢?《南海寄歸傳》說:“忏摩乃是西音,自當忍義——口雲忏摩,意是請恕,願勿嗔責。”(注一)就是說:忏摩乃是印度梵文的音譯,它的意義就是“忍”;如果我們向人忏摩,意思就是請他人忍受和寬恕我做了對不起他的事情,希望他不要生氣、不要責怪於我。所以,忏摩就是請求他人原諒自己的過錯——也就是做錯了事情之後的一種內心的後悔。因此,忏摩又翻譯做“悔往”(注二)——後悔以往所做的事情。
從梵語的“忏摩”,演變到”忏悔”,則是在印度的梵文中,加入了中文。《金光明經文句記》卷三說:“忏悔二字,乃雙舉二音,梵語忏摩,華言悔過。”(注三)本來,梵文忏摩一語的意思,就是我們中文的後悔、悔過,大概是古代的祖師,希望忏摩的意義,更容易了解,於是,將“摩”字去掉,放入了中文的“悔”字,成了“忏悔”,如此,人家一看,馬上就可以了解它的內容。因此,中文化的“忏悔”,就代替了純印度梵語的“忏摩”。
但是,忏摩成了忏悔之後,在中國祖師的解釋之下,忏悔似乎比忏摩有了更深的意義。《摩诃止觀》卷七說:“忏名陳露先惡,悔名改往修來。”(注四)忏悔不但具有去舊,也含有更新——去惡行善的內容了,這與忏摩的只是後悔以前所做的過錯,請求他人的忍恕,自然是義理上的進一步提升。不過,筆者不懂梵丈,梵文忏摩的意義,是否但為忍恕、悔往,只得存疑了。
從前面所述,就可以了解到;忏悔是在自己做錯事之後,知錯改過的表示,也是一種不甘墮落、向上升進的心志。
人,是很容易犯錯的,《三昧水忏》說:“人之居世,誰能無過?學人失念尚起煩惱,羅漢結習動身口業,豈況凡夫而當無過?但智者先覺,便能改悔,愚者覆藏,遂使滋蔓。”(注五)所以,有了過錯,比方:對不起他人或對不起自己的良心時,唯一能夠補救的方法,就是忏悔,勇於承認自己的過錯。做了對不起他人的事,就要去向他忏悔,請他原諒;對不起自己的良心時,就自己責備自己,以後不再犯錯了。
由此可見,忏悔實在是修行中不可少的方法。有了忏悔,人們才能免除做錯事之後,心中所產生的罪惡感;有了忏悔,做錯犯罪的人,才能夠改過向新,不致於長此墮落下去。所以,佛教——乃至其他宗教都注重忏悔,的確是有它的道理存在。
注一:見大正藏五四冊二一七下:
注二:見三藏法數:忏悔條,
注三:見大正藏三九冊一一二中。
注四:見大正藏四六冊九八上。
注五:見大正藏四五冊九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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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佛教的忏悔觀
第一節 前言
忏悔,在佛教來說,是有方法的;也唯有講究方法;依靠著正確的方法來忏悔,才能達成預定的目標。
忏悔除了有改過向善的意義之外,還具有滅罪的功用。但要從忏悔中,達到滅罪的目的,依中國佛教律宗的說法,必須先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這個罪必須用什麼方法,才可以滅除?這在戒律裡都有規定的。所以,要如法的忏悔,罪業才有可能滅除;否則,是徒勞無功的。
因此,中國古代的祖師,依照佛經所述,將佛教的忏悔法分為三種:作法忏、取相忏和無生忏。
第二節 三種忏法的內容
一、作法忏
作法忏就是依靠著一定的方法,來發露自己所造的惡業,藉著方法的運作,而達到忏悔滅罪的目的。譬如:出家五眾——比丘、比丘尼、沙彌、式叉摩那、沙彌尼,如果犯了戒,就必須向僧中發露、陳說自己所犯的戒;然後,經過一定程序的羯摩,也就是忏悔儀式的作業之後,犯戒的戒罪,便可以消除,犯戒者的內心也就重獲清淨,不會再為犯戒而懊惱。這便是經由作法忏而滅除了罪業。
在律宗來說,忏悔時的作法是很重要的;所以,作法忏特別為持戒的人所注重。從戒律的規定來看,犯戒的戒罪,也唯有經過如法的忏悔之後,才有可能滅除。
二、取相忏
取相忏就是在佛菩薩像前,發露過去所造的惡業,然後自貴於心,不計困勞的禮拜佛菩薩,以求見到瑞相。見瑞相之後,身心就會清淨舒適,不再有懊惱、不再有罪惡感;於是,過去所造的惡業,便消除了。
《梵網》菩薩戒四十八輕中,第四十一條“為利作師戒”內說:“若有犯十戒者,應教忏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忏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這便是取相忏。
總之,取相忏必須經由忏悔者,在佛或菩薩像前,痛澈的忏悔與不斷的禮拜;然後,感應到佛菩薩的瑞相,由瑞相的現前而獲得滅罪。
三、無生忏
無生忏就是觀察惡業或罪業的由來,了知業性本空,只是凡夫的虛妄執著而已。追究惡業的由來,求之了不可得,無有生處。惡業既然是無生,也就沒有惡業的存在,那又何用忏悔呢?因此,經由無生之理的體會,而自然達到忏悔的目的。這就是無生忏。
第三節 三種忏法的比較說明
為什麼佛教會設立這三種忏法呢?這是有它的原因的。這三種忏法各有它所依的原理,和它所要對治的對象。例如:作法忏是依戒而設立的忏法,它所要忏悔的是遮罪;取相忏是依定而設立的忏法,它所能忏除的,通於各種惡業;無生忏是依慧而設立的忏法,它要忏除的是最重要的性罪和罪根。智者大師在《釋禅波羅蜜》卷二說:
“今明忏悔方法,教門乃復眾多。取要論之,不過三種:一、作法忏,此扶戒律,以明忏悔;二、觀相忏悔,此扶定法,以明忏悔;三、觀無生忏悔,此扶慧法,以明忏悔。(注一)
一、作法忏的所依所治
先來解釋作忏法的所依和所治。
忏悔,是針對過錯而設的,如果一個人沒有過錯,根本就用不著忏悔。有了過錯,也才有惡業;造了惡業,自然就形成罪業。罪業是會令人感受到難過與痛苦的。這難過與痛苦,更是會從現在存於內心上而延續到未來——包括今世,以及未來世。為了要消除現在和未來的痛苦,所以,才有了忏悔的設立。
那麼,我們怎能知道,自己有沒有過錯?在什麼時候造了罪業,成了有罪之身呢?這在出家眾,很容易了解,他們有戒律作為身心的規范,如果犯了戒,便是行為有了過錯;犯了戒,自然的,也就產生了戒律,又叫做“遮罪”。
遮罪就是指:有些行為對社會上的人來說,並沒有罪;但是,對出家受過具足戒的比丘、比丘尼們,卻是有罪的。譬如:為青年男女作媒或飲酒、貿易買賣……等等,出家戒中規定:比丘、比丘尼不可以有這些行為,以免引起社會上人的譏謗。既然受了出家戒,就必須守持;受戒而犯戒,在戒律上來說,便是一種過失,也是一種罪業,自然的,也就形成一種罪。但這種罪是佛陀制戒,經由出家眾受戒犯戒之後,才成立的,不是通於一般人,所以叫做“遮罪”。
出家眾犯了戒,有了遮罪,按照戒律的規定,必須作法忏才能滅除。這在戒律裡是很強調的。遮罪是因戒——犯戒而有,當然,也就必須按照戒律的規定,經由作法忏悔,才能滅除了。
二、取相忏的所依所治
再談到取相忏的所依和所治。
就一般來說,取相忏是要比作法忏來得困難了。因為一個造了罪業的人,能夠見到佛菩薩的瑞相,那就表示,他的忏悔已經發生了效果,罪業已經消亡;不僅如此,連帶的,他的妄想、煩惱更是已經淡薄,乃至消失,身心入於靜定中了。如此,才有可能見到瑞相。瑞相的產生,雖然不能說全是唯心,但如果內心不清淨,就如一潭混濁的湖水,再大再明的月亮,也不可能映現於水上。所以,取相忏就不像作法忏,可以在一時之間完成。它可能必須經過幾天、幾月或幾年,甚至幾十年長久時間的忏悔,才能達成。
但是,有一份的耕耘,就會有一份的收獲,取相忏所能夠滅除的罪業,就比作法忏廣泛的多了,除了遮罪之外,各種罪業,包括性罪,也都可以得到滅除。
因此,梵網菩薩戒教犯了十戒的人,要從事取相忏,一旦得見好相,便能滅罪。十戒便是波羅夷重戒,包括:“一殺戒;二盜戒;三YIN戒;四妄語戒;五酤酒戒;六說四眾過戒;七自贊毀他戒;八悭惜加毀戒;九嗔心不受悔戒;十謗三寶戒。這十戒中有遮有性,犯了十戒的罪,可能是遮罪,也可能是遮罪加上性罪,譬如:殺生、偷盜、邪YIN,便是各具遮性雙罪。遮罪可以經由作法忏而滅除,但性罪仍然存在;而取相忏則可以雙滅遮性二罪,自然是比作法忏殊勝了。
從事於取相忏時,不單只是忏悔,還是一種修行。在不斷的禮佛忏悔之下,無形中,就會具足戒行,乃至進入禅定;再由戒行與禅定的功德,而達成了取相忏。
三、無生忏的所依所治
取相忏雖功效比作法忏來得殊勝,但仍然不夠究竟。
取相忏與作法忏都是建立在有惡業(罪業)的前提下,來從事忏悔的。因為有惡業——承認自己造了惡業,所以,必須忏悔,以求消除惡業。這種觀念,似乎天經地義般,不覺得有什麼錯;然而,仔細探究起來,就會發現是有問題的。
既然有惡業——惡業是存在的,那麼又怎麼能夠滅除它呢?反過來說,如果惡業是可以經由忏悔而得滅
除,那麼,這惡業就不是真正的惡業了;否則,在道理上是說不通的。因為,既是有惡業的存在,又說惡業可以經由忏悔而滅除,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存在的,就不可能滅除,它會永遠的存在,這才是真正的存在。惡業既然能夠由忏悔而滅除,那麼,惡業的存在並非是真實、不是有自性的存在。如此,惡業不過是個虛幻的東西;虛幻的,才能夠加以滅除。
但是,惡業既然是虛幻的,也就是空的。空的還用忏悔嗎?因此,只要我們了解到惡業的真相,知道惡業的不實,無形中,惡業就消失了,不必我們再去忏悔。所以,常被忏悔者引用的《觀普賢菩薩行法經》說:“若欲忏悔者,端坐念實相,眾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注二)這段偈所表達的就是無生忏的道理。
無生忏和作法忏、取相忏不同的是:它要從根本上否定罪業的存在,以達到不見罪業,也不用忏悔的境界,而自然達成了忏悔的目的。這就需要智慧了,在智慧的觀照之下,才能夠照見諸法實相,了知罪業不可得,作者、受者更是不可得。所以,無生忏是依慧而設立的。
從戒定慧三學來說,慧的層次是高於定和戒的;慧也是持戒、修定所要達到的目的。同時,戒與定都不是究竟,唯有慧,才是究竟的;戒與定只是修行上要達到慧的一種前方便。那麼,依戒而立的作法忏,和依定而立的取相忏,自然也就不如依慧而立的無生忏,來得究竟與圓滿了。
所以,作法忏只能忏除遮罪,取相忏則能忏除遮性雙罪,而無生忏除了能忏除遮性諸罪之外,連最重要的五逆罪:殺父、害母、殺害阿羅漢、破和合僧團、惡意出佛身血也都可以忏除。譬如:佛世有位“阿阇世王”,因為聽信提婆達多的教唆,便將父王殺害,奪取王位,然後,自立為王。不久,果報現前,身上長瘡,痛苦異常,雖有後悔之心,無奈惡業已成,無法挽救了,自認是地獄中人。但後來見了佛陀,在佛陀睿智分析之下,令他覺悟到:被殺者、乃至殺者本身都不可得,那裡有罪業呢?於是,本來必須墮入五無間地獄受報的五逆罪,就在無生理觀之下,重報輕受的過去了(注三)
第四節 事忏與理忏
佛教除了作法忏、取相忏、無生忏之外,我們所熟知的忏法,還有事忏和理忏。
什麼是“事忏”呢?就是依靠著有關事相來達成忏悔的。比方:誦戒、誦經、禮佛、念佛、持咒、觀想……等等,都可以說是事忏。所以,前面所談到的作法忏、取相忏,都屬於事忏。
什麼是“理忏”呢?就是由對道理的了解,來達成忏悔的。比方:像前面介紹無生忏所說的:了解到業性本空,罪業是虛妄的,無作者、無受者,如此,無形中,內心的罪惡感便會消失,達到忏悔的目的——這就是理忏,而無生忏也便是理忏了。
注一:見大正藏第四六冊四八五頁下。
注二:見大正藏第九冊三九三頁中。
注三,見大正藏第十二冊七四頁至四八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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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印忏悔法的異同
第一節 忏悔的次序
從前章的敘述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傳統(印度)佛教所建立的忏悔法有三種:作法忏、取相忏、無生忏。而這三種忏法中,又以無生忏為究竟。那麼,如果我們有了過錯,比方:犯了戒或造了惡業,是否采用無生忏就好了?當然,是可以的。不過要從事無生忏,必須是上等根性,具足相當智慧才有可能;否則,是不容易由生滅而契入無生滅的。
就像修行必須按部就班的來,由戒而定以至慧;忏悔也一樣,必須一步一步,由作法忏而取相忏或無生忏。這也就是先“事忏”,再入“理忏”,如此,理忏才容易成就;這是古來大德所一致認同的。明朝蕅益大師的《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十三有——
“問:古人謂三種忏法,寧可缺於前前,不可缺於後後,良於罪如霜露,慧日能消,故必以理觀為主也。今獨扶作法,得無拘泥小教,未達大乘實相之奧旨耶?答:寧缺前前,不缺後後者,為緣缺者言也。如欲出罪,而無二十清淨僧可得者也;又為顯示前前不兼後後,後後必具前前故也。若必恥作法,而不肯奉行,則是顧惜體面,隱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豈名慧日?故今獨扶作法,正所以為理觀之本。”(注一)
依照戒律上規定:比丘犯了波羅夷和僧殘,必須在二十位清淨比丘僧中發露忏悔,戒罪才能消滅;比丘尼犯了波羅夷和僧殘,則須加倍,要在四十位清淨僧中忏悔,才能滅罪。這在佛世,可能不困難,但在現代,尤其是現代的中國佛教,則幾乎是不可能的了。
第二節 忏悔方法的演變
中國佛教,是傳承自印度佛教中期興起的大乘佛教,有別於佛陀在世所立的佛教。佛世的出家眾,以比丘、比丘尼戒為主要的戒律;但大乘佛教卻另制有菩薩戒。依大乘佛教出家者,除了要受比丘(尼)戒之外,還要受菩薩戒。菩薩戒高於比丘(尼)戒,它是大乘的戒;比丘(尼)戒則被稱為小乘戒。
所以,如果菩薩戒和比丘(尼)戒有矛盾沖突的時候,便以菩薩戒為准。這叫做捨小取大。比丘(尼)戒律頗為嚴格,一板一眼的;菩薩戒則顯得圓融無礙。因此,比丘戒律中規定的;犯了戒必須在僧團中發露忏悔出罪;但在中國佛教的僧團中,似乎可免了,犯了戒只要禮佛、向佛菩薩忏悔就好,何必那麼麻煩呢?這可能是大多數人的想法。所以,除了少許精持戒律的僧侶外,作法忏悔久已不行於中國僧團了。
但犯戒很容易,尤其是出家比丘、比丘尼,他(她)們受持的戒條多(比丘戒有二百多條,比丘尼戒有四百多條),可以說,出家人行住坐臥、一舉一動,都在戒律中,稍有不慎,便會犯戒。犯了戒,自有戒罪;戒罪不除,後世就會受到罪報。但要如何除罪呢?要依作法忏來除罪,在當前的國內佛教界,已是不大可能了。犯了比丘(尼)戒,竟然不能以比丘(尼)戒律所規定的方法來忏悔除罪,實在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依比丘(尼)戒律所立的作法阡,既然不能實行,那麼,就只有采用菩薩戒所建立的取相忏了。
所以,國內佛教徒,不管是出家、在家,禮佛忏悔是很普遍的事;也不管是犯了什麼戒,也唯有禮佛忏悔一法,最為方便了。
然而,國內佛教徒的禮佛忏悔,是否就是取相忏呢?也不盡然。從事於禮佛忏悔的人,可能並沒有要見瑞相的觀念,只是認為禮佛可以增福報,消除業障。大多數人是抱著這種心態在禮佛,順便忏悔自己過去所造的惡業。這只可以說是通俗的、隨緣式的忏悔,與不辭辛苦、不計歲月的禮佛、忏悔,一定要見到瑞相以證明罪滅的取相忏,是有所不同的。或許,一般忏悔者,並沒有犯下重戒或造下大惡,所以,對於罪滅與否,也就不大重視。當然,有一些禮佛忏悔者,也曾見到了瑞相,完成了取相忏的壯舉。
但也不可否認,要達到取相忏,並不容易(前面已經談過),那麼,無生忏呢?同樣也不是容易的。還好,除了犯下性罪以及五逆重罪,必須以取相忏、無生忏才能滅除,非得從事那兩種辛苦忏法外,其他較輕的惡業,則只要有心忏悔,肯改過自新、止惡行善,也是可以消除的。
第三節 中國忏的特點
中國古代的祖師,曾經編集了一些忏悔方法,例如:梁皇忏、三昧水忏、藥師忏、大悲忏等。這些忏法,可以說都是很優秀的作品,除了道理的解說,也有拜佛、觀想,乃至密咒的持念,融合了事忏與理忏,與傳統印度佛教的三種忏法(作法忏、取相忏、無生忏)比起來,實在是一大進步。對於一般大過未犯、小過不斷的佛教徒來說,是很理想的忏悔法本,盡可依照自己覺得合適的一種忏本來忏悔。當然,如果犯了重戒,造了大惡,就必須有特別的方法來忏悔,才能滅罪了。
中國佛教的忏悔方法與印度不同的是:以事忏和理忏代替了作法忏、取相忏和無生忏。除了名詞不同外,內容上似乎也有所增加。在中國大乘佛教的觀念中,念佛、拜佛、念咒都具有極大的忏悔功用,能滅除很重要的罪業。所以,過去祖師所編的忏本,都列有念佛、拜佛,乃至念咒。
當然,祖師所編的各種忏本,乃是根據佛經所述,源於印度的忏法。因此,同樣強調忏悔的次第,更注重事忏與理忏的連帶性。譬如:唐朝宗密大師編有《圓覺經修證儀》十八卷;在十六卷中曾說:
“夫忏悔者,非惟滅惡生善,而乃翻染為淨,去妄歸真——故不但事忏,須兼理忏;事忏除罪,理忏除疑。然欲忏時,必先於事忏門中,披肝露膽,決見報應之義,如指掌中,悚懼恐惶,戰灼流汗;口陳罪狀,心徹罪根。根拔苗枯,全成善性,然後理忏,以契真源。”(注二)
印度的三種忏法,似乎有各別獨立的現象。比方:作法忏是由比丘僧團設立的,自然就多流行於出家僧侶之間;取相忏發源於大乘的菩薩戒,那麼,被稱為小乘的傳統僧團大概不會采取相忏吧?至於無生忏則是針對少數犯了五逆或重大性罪,被認為自己不通忏悔,必墮地獄的人,佛陀慈悲,以無上的智慧開啟了他們的重生。
這三種忏法,各有其優點。中國古代的祖師,可能認為,何不把它們的優點統合起來呢?因此,提出了事忏和理忏之說,將作法、取相二忏歸於“事忏”,無生忏則歸於“理忏”。先由事忏,然後進入理忏,理忏才容易達成;而事忏之後,再行理忏,事忏才能圓滿與究竟。如此,自然是優於印度各別獨立的三種忏法了。而且中國祖師所編的忏法,都是出家、在家通用,不像印度的作法忏大多用於出家眾。所以,中國的佛教徒在忏悔時,已很少再各別采用印度的三種忏法。
不過,精神上卻是連貫的,只是方式不同而已。例如將作法忏的向人(比丘)忏悔,改為向佛或菩薩忏悔;在禮佛忏悔時,雖然不一定有要見瑞相的念頭。但忏悔者在內心清淨時,往往也會有見到佛菩薩現身放光或摩頂的瑞相,這就跟取相忏一樣了;而理忏更是和無生忏的內容一樣。因此,中國忏法和印度忏最大的不同點,應該是在拜佛和持咒的觀念上。下一章,我們就專對這方面來加以討論。
注一:見卍續藏六三冊五四○頁。
注二:見卍續藏一二八冊九六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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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禮佛持咒的忏悔功用
第一節 禮佛的忏悔功用
在佛門寺院的晚課中,有一篇“大忏悔文”。大忏悔文主要的內容,就是稱頌、禮拜八十八佛;然後,念上一篇忏悔文,以表示發露忏悔;最後是發願回向。經文是采自《華嚴經》的普賢行願品,也就是十大願王中的第八願。
為什麼這篇以“八十八佛”為主的功課,可以稱為“大忏悔文”,成為佛門住眾每天晚課時必念的功課之一呢?這篇大忏悔文是宋朝時代,西夏一位從西域來的法師,號“不動”者所編集;因為他是修密教金剛部的,所以又被人稱為“金剛”法師。大忏悔文裡面的八十八佛名,是引自《佛說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和《佛說決定毗尼經》。前者有五十三佛名,後者有三十五佛名,加起來共八十八佛名;最後的“南無法界藏身阿彌陀佛”,則是另外加入的,不在前二經的佛名之內。
這五十三佛名和三十五佛名,真得具有那麼大的作用,使得依它們而組成的功課,被稱為“大忏悔文”嗎?我們來看經中怎樣說。
在《佛說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中,有一段經文是:
“時藥上菩薩說是過去五十三個名已,默然而住。爾時行者即於定中,得見過去七佛世尊毗婆屍佛而贊歎言:‘善哉!善哉!善男子,汝所宣說五十三佛,乃是過去久遠舊住娑婆世界、成熟眾生而般涅槃。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及余一切眾生,得聞是五十三佛名者,是人於百千萬億阿僧祇劫不墮惡道;若復有人能稱是五十三佛名者,生生之處常得值遇十方諸佛;若復有人能至心敬禮五十三佛者,除滅四重、五逆及謗方等,皆悉清淨。以是諸佛本誓願故,於念念中即得除滅如上諸罪,”(注一)
這段經文,對於想忏悔的人來說,相信是具有極大的吸引力。因為,只要恭敬的禮敬五十三佛,就是造了四重罪——殺、盜、YIN、妄;或者造了五逆罪——殺父、害母、殺害阿羅漢、破和合僧團、惡意出佛身血,以及誹謗大乘經典等最重的罪業,都可以滅除,內心重獲清淨。既然四重五逆的大惡大罪,都可以因敬禮五十三佛而消滅了;其他無意間所犯的小罪,則只要敬禮五十三佛,便能獲得滅除,更是不用疑問了。
再來看《佛說決定毗尼經》中,如何解說“三十五佛”的功用:
“若有菩薩,成就五無間罪,犯於女人、或犯男子、或故犯塔犯僧,如是等余犯,菩薩應於三十五佛前,所犯重罪,晝夜獨處,至心忏悔……。菩薩如是現此三十五佛,如在目前;思惟如來所有功德,應作如是清淨忏悔。菩薩若能淨此罪已,爾時諸佛為其現身,為度眾生亦說種種諸行,成就愚惑諸眾生故。”(注二)
從這段經文可以看出,稱念(或觀想)、敬禮三十五佛,也可以滅除五無間的重罪,功用和五十三佛是一樣的;不動法師將它們排列在一起,加上普賢行願品的發願回向,稱之為“大忏悔文”,實在是無可厚非。因為,稱念、敬禮這八十八佛,可以忏除四重、五逆、五無間地獄的重罪,自然可以說是功用最大的忏悔文了。
禮佛、念佛既然有這麼大的忏悔功用,那麼,我國佛教徒的愛好禮佛念佛,以拜佛為忏悔的正途,也就不足為奇。
除了八十八佛為寺院晚課必須稱念、敬禮之外,一般佛教徒也有只禮拜一尊佛或菩薩的。像釋迦牟尼佛、阿彌陀佛、藥師佛、當來下生彌勒尊佛,以及觀世音菩薩、文殊菩薩、普賢菩薩、地藏菩薩……等,都深受我國佛教徒的恭敬與禮拜。經典上也都有記載敬禮這些佛菩薩的功德,除了能消業障滅罪,也能增長福德智慧。
總之,禮佛對一般佛教徒來說,是有它重大且廣泛的意義。因此,忏悔時自然就少不了禮佛。
第二節 持咒的忏悔功用
咒語的忏悔功用,似乎跟禮佛不相上下,也有它不可思議的功效。
在佛門的早晚課中,咒語的誦念,占了很大的比例。尤其是早課,從楞嚴咒到大悲咒、十小咒的持念,已經占了一半的功課;晚課雖然咒語較少,但仍然安排有大悲咒;同時,蒙山施食,也多靠咒語的加持,就是念完了阿彌陀佛經,也要念上三遍的“往生咒”來消業障。大乘佛教似乎離不了咒語,有顯就要有密,顯密配合,已成了大乘佛教的特質之一;不僅中國祖師所編的早晚課有顯有密,就是印度大乘經典,也常常在經文之間,含有一篇或多篇的咒。
咒語究竟有什麼奧秘?持咒會予人怎樣的作用呢?我們單就忏悔方面來探討它,其他方面不談。
先來談“楞嚴咒”。在《楞嚴經》卷七中,佛說:
“阿難,是善男子持此咒時,設犯禁戒,於未受時,持咒之後,眾破戒罪,無問輕重一時消滅。……若造五逆無間重罪,及諸比丘比丘尼四棄八棄,誦此咒已,如是重業,猶如猛風吹散沙聚,悉皆滅除,更無毫發。
“阿難,若有眾生,從無量無數劫來,所有一切輕重罪障,從前世來未及忏悔,若能讀誦書寫此咒,身上帶持,或安住處、莊宅、園館,如是積業猶湯銷雪,不久皆得無生忍。”(注三)
這是楞嚴咒的滅罪功用。從經文中來看,它的功用之大,與敬禮五十三佛是不相上下的,同樣能滅五逆等五無間重罪;並且,還能滅除被稱為斷頭罪的比丘四棄(四波羅夷)和比丘尼八棄罪,似乎已超過五十三佛了;至少對出家眾來說,楞嚴咒是比五十三佛來得有意義。因此,楞嚴咒被古代祖師安排在早課的第一篇誦念中,或許是含有特別的意義吧?大概也跟佛說此咒的因緣,也有關系。
楞嚴咒之外,大悲咒在中國佛教界,也是很受重視的。由於楞嚴咒長,持誦就比較不容易;尤其是背誦。因此,除了早課時誦念外,其他的時間就少有人念;大悲咒便不同了,它比楞嚴咒短,背起來容易,念起來也方便。於是,大悲咒流傳的廣泛,就不是楞嚴咒所可以相比的了;而大悲咒的受重視程度,也是在楞嚴咒之上。
大悲咒何以受到佛教徒如此的重視呢?我們仍然只從忏悔方面來探討。
《大悲心陀羅尼經》中說:
“若諸眾生侵損常住飲食財物,千佛出世,不通忏悔,縱忏亦不除滅;今誦大悲神咒,即得除滅。若侵損食用常住飲食財物,要對十方師忏謝,然始除滅;今誦大悲陀羅尼時,十方師來為作證明,一切罪障悉皆消滅。一切十惡五逆,謗人、謗法、破齋、破戒、破塔壞寺、偷僧祇物、污淨梵行,如是等一切惡業重罪,悉皆滅盡;唯除一事——於咒生疑者,乃至小罪輕業亦不能滅,何況重罪。雖不即滅重罪,猶能遠作菩提之因。”(注四)
這是大悲咒的滅罪功用;所滅的也是最重的十惡五逆等罪。佛門早晚課中,都安排有大悲咒的誦咒;拋開大悲咒在其他方面的功用不談,單就滅罪方面來說,無形中,誦念者已得了極大的利益。
幾乎大部份的咒語,都有滅罪、消業障的功用,譬如:廣為淨土宗信徒所持誦的“往生咒”,也有“於佛像前,胡跪合掌,日夜六時各誦三七遍,即滅四重五逆;十惡、謗方等罪,悉得滅除。”(注五)所滅的也是重罪。再如早課十小咒中的“准提咒”,也有滅罪的功用。《准提經》說:“若有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受持讀誦此陀羅尼滿八十萬遍,無量劫來所造五無間等一切諸罪,皆悉消滅,所在生處皆得值遇諸佛菩薩。”(注六)此咒跟其他咒不同的是:規定要誦滿八十萬遍,一切重罪就能滅除。
另外,“七佛滅罪真言”更是為滅除佛教四眾所犯的四重、八重等罪而說。《大方等陀羅尼經》卷四載:
“爾時文殊師利,即從座起,偏袒右肩,右膝著地而白佛言:‘世尊,若比丘於世尊去世之後,毀犯四重;若比丘尼毀犯八重;若菩薩,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毀犯如是一一諸戒,所犯重罪,當雲何滅?’佛言:‘善哉!文殊師利,乃能請問如是等事,汝慈悲勝故,能發是問;汝若不發是問,我終不說彼惡世比丘所犯之過。善哉!善哉!文殊師利,汝今谛聽,當為汝說。我去世後,若有惡律儀比丘毀四重禁,默然而受檀越供養而不改悔,當知是比丘必受地獄苦而無疑也。我今當出良藥救彼比丘重病……,”(注七)
於是,佛陀說出了七佛滅罪真言。這真言乃是過去七佛所宣說的,它主要的功用,就是在滅犯禁戒的重罪。因此,叫做七佛滅罪真言。
從上面的引例,持咒所能產生的忏悔功用,就不難了解了。《金剛經》中,佛說:“如來是真語者、如語者、不诳語、不異語者。”(注八)佛經都源於佛說,經中既然說咒語和禮佛能夠滅罪,自然是真實不虛、無可懷疑的了。
注一:見大正藏第二十冊六六四頁上。
注二:同上第十二冊三八頁下及三九頁上中。
注三:同上第十九冊一三七頁中。
注四:同上第二十冊一○七頁上。
注五:同上第十二冊三五二頁上。
注六:同是第二十冊一八五頁上。
注七;同上第二十一冊六五六頁中。
注八:同上第八冊七五○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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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不能作法忏時
第一節 作法忏的功用
現在,我們再來討論傳統的忏悔法,也就是佛陀在世時所親制的“作法忏”。
從戒律上的規定來看,“作法忏”是個很重要的忏法。出家眾在受了沙彌(尼)、比丘(尼)戒之後,一旦犯了戒,就有犯戒的罪;除犯了最輕的“眾學法”戒,所得的“突吉羅”罪,可以在佛像前自責心發露忏悔,或私下自責心忏悔之外,其他,如犯了悔過法、波逸提、偷蘭遮、僧殘、波羅夷戒,都必須行“作法忏”,也就是向僧中忏悔。
而僧數的多少,又要看所犯的戒的輕重來定。如果所犯的是重戒,就必須在較多的比丘僧中忏悔,才能夠出罪;如果犯的是輕戒,僧數就不必那麼多。譬如:犯了波羅夷和僧殘,比丘必須在二十個清淨僧中忏悔,才能出罪;比丘尼便須加倍,必須在二部僧中悔罪;先在二十個比丘尼中發露忏悔,然後再到二十個比丘中出罪。經過僧中羯磨處罰之後,犯戒的罪才能滅除。
如果犯了最重的波羅夷戒,雖然可依“作法忏”而出罪,令後世不墮地獄;但從此便失去比丘(尼)戒,失去比丘(尼)的身份。所以,在戒律上的規定,犯了波羅夷是不通忏悔的;只要犯了任何一條,就將被逐出僧團。因此波羅夷罪又叫做斷頭罪。頭斷不能復生,犯了波羅夷的人,就不可再與僧團共住,為僧團所棄了。
如果所犯的不是重戒,像犯了偷蘭遮、波逸提、悔過法等戒,就不必向那麼多的僧眾忏悔,只要向四位、三位或一位清淨比丘發露悔罪,就可以出罪。
這是比丘(尼)戒律所規定:犯了戒的戒罪,必須經過如法的“作法忏”才能滅除,不是其他忏法所能夠替代的。
可是,這在中國的佛教,卻發生了問題,不但當前的僧團,少行作法忏,恐怕過去,乃至古代的僧團,也不見得都有實行作法忏。中國的佛教徒,一向自認信仰的最大乘佛教,大乘佛教另有它的戒律,也就是菩薩戒;而比丘(尼)戒則被稱為小乘戒。雖然中國的出家人仍然要受比丘(尼)戒,但卻在比丘(尼)戒授完之後,要再加授菩薩戒,顯示菩薩戒高於比丘(尼)戒。無形中,比丘(尼)戒的權威,已受到壓抑。所以,在中國,除了律宗的信徒,特別重視比丘(尼)戒,一切按照比丘(尼)律儀行事之外,其他的就不可能完全奉持比丘(尼)戒律。
那麼,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裡,出家眾如果犯了戒,戒罪豈非就要永遠存在了?戒罪既然存在,就會受到罪報。依照《佛說犯戒罪報輕重經》所說,犯戒的罪報是很可怕的。犯了眾學戒,就會墮入地獄受報九百千歲;犯了悔過法,會墮入地獄三億六十千歲;犯了波逸提,墮入地獄二十億四十千歲;犯了偷蘭遮,墮入地獄五十億六十千歲;犯了僧殘,墮入地獄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犯了波羅夷,墮入地獄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注一)。
這不是太可怕嗎?出家、受戒自然有它不可思量的功德;但犯戒的罪報,也相對的非常嚴重。所以,佛經裡不斷地勸人有罪要忏悔;尤其是犯了戒,更要馬上發露忏悔罪,以免未來受到罪報。
第二節 以心念法悔罪
然而,戒罪是要依“作法忏”才能滅除,在久已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裡,戒罪如何能滅呢?幸好,佛法圓融,尚有補救的辦法。《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四十二,曾談到有六種人,犯了僧殘,不必經過作法,就可以得到清淨:
一者、上座犯僧殘,諸人生慢,佛言:“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即得清淨。”
二者、大德多知識。(就是說:這位犯了僧殘戒的比丘或比丘尼是一位大法師,屬於德高望重的人,有很多的出家朋友,以及在家信徒,如果他向二十僧中發露悔罪,就會影響到很多人對他的信仰。)
三者、多慚愧,若遣行者,寧反戒。(就是說:這位犯了戒的人,他有很大的慚愧心,如果要他到二十僧中發露悔罪,他寧願捨戒還俗。)
四者、病重不能互跪,無力能忏。
五者、住處不滿二十,道路遇賊死。(就是說:他住的地方,不足二十位比丘,如果要行“作忏法”,就必須到有二十位比丘的地方去悔罪,但在路途中被盜賊殺害而死。)
六者、眾不清淨,往至他方道路遇賊死。(就是說:他住的地方,比丘或比丘尼不清淨,不能向他們悔罪,他要到別的有清淨比丘或比丘尼的地方去忏悔,在道路中被盜賊害死。)(注二)
這六種人,佛說:“一心生念,如法忏悔,是人清淨,得生天上。”(注三)這便是用“心念法”來忏悔,達到滅除戒罪。
不過,這畢竟是一種方便,要具有上述六種人的因緣,才適合采用。因此,文中又說:“此六種忏法不可妄用,及有僥幸,唐為自欺,罪不得除。”(注四)至於這六種人,為什麼可以不依“作法忏”,只用“心念法”就可以忏除僧殘重罪呢?唐朝道宣律師有進一步的說明:“此六種人,初、二,恐壞眾信,為護法故;三、四,身心怯弱,為接引故;五、六,行法缺緣,為命難故。”(注五)可見必須具備采用方便的因素,才可以行方便。
那麼,我們中國的比丘(尼),是否有符合采用“心念法”悔罪的因素,而能以“心念法”來忏除戒罪呢?當然,不一定每個犯了戒的人,都在上述的六種人中。但以“心念法”來悔除戒罪,是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能采用而且在比丘(尼)律藏中有依據的忏悔法之一。除此之外,就只有采用“對首法”來悔除戒罪了。《根本薩婆多部律藏》卷五載:“有六種人犯眾教罪,對一比丘說,除其罪,得名清淨。何謂為六?一者、遍持經藏;二者、遍持律藏;三者、遍持論藏;四者、性極羞愧,若說其罪,懷慚致死;五者、眾中最老上座;六者、大福德人。”(注六)
本來,依照戒律的規定,只有犯了較輕的戒——悔過法、波逸提才可以用“對首法”——向一人發露悔罪而得出罪;但“薩婆多部”卻認為上述的六種人,不論是犯了輕戒或重戒,都可以用“對首法”來悔罪,達到忏除戒罪的目的。為什麼呢?文中解釋:“何故引六許易除罪?罪滅因心不由治罰,若能於所犯罪決情斷絕,誓不更為,深生慚恥,心無欺诳,是故除滅。又為耆年大德,受持三藏,人見治罪,謗議更生,(故)開一人悔。”(注七)這是含有一些理忏的意味在內了。
雖然“對首法”的忏悔仍是“作法忏”,但比起向二十位(或四十位比丘僧悔罪,應該是容易多了。當然,最容易的,應該是自責式的“心念”法忏悔。所幸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中,還有這兩種方法,可以讓犯戒者來悔除戒罪;否則,一旦犯了戒,豈非戒罪就要永遠存在?後世的罪報也就免不掉。
當然,這是站在比丘(尼)戒律的立場來看的,如果立足於大乘佛教的觀點,便不致於那麼嚴重了。
第三節 大乘的忏悔觀
站在大乘佛教的觀點來看,犯了戒的人,無論他犯的是輕戒或重戒,只要誠心忏悔,沒有不可滅除的。
例如:前章曾提到禮五十三佛、三十五佛都可以滅除四(八)波羅夷罪;持楞嚴咒、大悲咒、往生咒、准提咒、七佛滅罪真言,也都可以滅除最重要的性罪與戒罪。另外,大乘佛教還有“無生忏”,專治犯了不通忏悔的五逆等重罪。如此的重罪,都可以除滅了,其他較輕的罪,自然不用說了。
那麼,這是否會顯得很矛盾呢?在比丘(尼)律儀來說,戒罪必須經由“作法忏”才能滅除;要不然,也要有特殊因緣,才能用“心念法”或”對首法”出罪。但在大乘佛教,卻加以否認,戒罪也可以由禮佛、持咒以及“無生忏”來忏除。依比丘(尼)戒律來說,犯了波羅夷是不通忏悔的;雖然有“與學比丘”的處置,仍可在僧團中,不失比丘(尼)身份。但竟終身奪其三十五事(注八),雖有比丘(尼)份,卻不能行比丘事,這也等於是不許忏悔。不禁讓人覺得:一旦失足犯了重罪,要再回頭,已是百年身了。真是殘酷!
蕅益大師在《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十三中,曾經對此加以解釋:
“問:依律則比丘犯棄(波羅夷),如多羅(樹名)已斷,不復還生;犯二篇(指僧殘)者,須別住意喜(就是說:犯了僧殘戒的人,便必須離開僧團,另外別住自責忏悔。)復須二十僧中出罪;乃至惡作(指最輕的突吉羅罪),亦必對首忏悔,方得清淨。何故《大佛頂經》雲:“若造五逆(等)無間重罪,又犯四棄八棄,誦此咒者,悉皆除滅,更無毫發;諸佛菩薩,不但不將為過,亦將功德與之,乃至悟無生忍。”如是觀之,罪無大小,只須持咒,曾無發露向彼之科。經律霄壤(差別),義雲何通?
答:佛頂光聚微妙章句,名為咒心,亦名心咒,即是密诠首楞嚴王三昧。試現於顯說中,最初便敕直心酬問,心言直故,永無諸委曲相;倘罪無大小,不肯發露向人,既違如來一道,豈合無上咒心?經中為顯密印神功,故雲:罪無不滅;不惟此經為然,舉凡尊勝(經名)、大悲、方等諸咒,乃至三十五佛、五十三佛、五千、五百佛名等經,皆有此義。正由眾生惑業障深,無知造罪,難調難伏、難拔難除,故毗尼嚴擯絕之科,經咒開自新之路。一折一攝,相為表裡,令未造罪者,不敢故造;已造罪者,還得滅除,可謂徹底悲心、勝妙方便。倘無律制,則住持僧寶不尊;倘無經咒,則罪障眾生永墮。四悉巧被,同出一音,豈容妄生軒轾哉!”(注九)
蕅益大師真是解釋得非常清楚,這或許也是大乘佛教圓融與究竟的地方。因此,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中,出家眾仍然可以依照大乘教理來忏除犯戒的戒罪,乃至在比丘(尼)律中不通忏悔的重罪,也可以依大乘的諸佛威德和經咒而得到忏悔。
但是,卻不可以為一切惡業重罪,在大乘佛教中都可以忏除,就不在意的去犯戒造惡。必須知道,大乘雖然許可一切罪都可以滅除,但要真正的忏除罪業,尤其是重罪,也不是那麼容易的——這就要談到“取相忏”了……
注一:見大正藏二十四冊九一○下。
注二:見卍續藏七○冊一七七上。
注三:同注二。
注四:同注二。
注五:同注二下頁。
注六:見大正藏二四冊五五○上。
注七:同注六。
注八:三十五事見唐•道宣律師著“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大正藏四○冊五○六下。詳細請見“僧羯磨”,大正藏四○冊五二一下。
注九:見卍續藏六三冊五四二下及五四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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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取相忏的意義
第一節 禮佛罪滅的征象
在國內,可能有不少的佛教徒,以為只要禮佛、持咒,就可以消除業障、滅除罪業。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它,這是有經典可作根據的。
然而,各人罪業有輕有重,忏悔者的用心也不能一樣。試問:從事禮佛、持咒以忏悔的人,如何知道自己的罪業已消除了?有什麼可以證明呢?罪滅必然有罪滅的征象,不見征象,就自以為罪已滅了,有時候,可能是被自己所欺騙了。這未免危險!所以,有不少的經典都記載:忏悔必須忏至到見好相,才可以說罪已滅;不論是以禮佛忏悔,或以持咒忏悔,都是一樣的。
首先,是梵網菩薩戒明文規定:”若無好相,雖忏無益。”(注一)佛門晚課“大忏悔文”中五十三佛名的來源——《佛說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中亦載有:
“若有眾生,欲得除滅四重禁罪;欲得忏悔五逆十惡;欲得除滅無根謗法極重之罪,當勤誦上藥王藥上二菩薩咒。亦當敬禮上十方佛,復當敬禮過去七佛,復當敬禮五十三佛,亦當敬禮賢劫千佛;復當敬禮三十五佛,然後遍禮十方無量一切諸佛。晝夜六時,心想明利,猶如流水,行忏悔法。……以本善根力莊嚴故,一念中得見東方無數諸佛。是時東方一切諸佛,即皆同入普現色身三昧;南西北方、四維上下,亦復如是,皆悉同入普現色身三昧。即時十方一切諸佛,皆悉現身往行者前,為說甚深六波羅密。是時行者見諸佛已,心生歡喜,於諸佛前,即得甚深觀佛三昧海。”
我們再來看三十五佛名方面。在《佛說決定毗尼經》中載有:“菩薩如是觀此三十五佛,如在目前;思惟如來所有功德,應作如是清淨忏悔。菩薩若能淨此罪已,爾時諸佛為其現身。”(注三)
從這兩段經文來看,敬禮八十八佛.也必須見到瑞相,才能證明本身的罪業已經滅除;尤其是重罪,更非如此不可了。
可見敬佛、禮佛雖然具有忏悔滅罪的功用,但要得知本身罪業,是否滅了,就須靠有沒有見到好相來證明了。這不僅在禮八十八佛方面如此,就是禮拜其他諸佛以求忏悔的,也有相同的記載。因為文例太多,難以一一舉出。
第二節 持咒罪滅的征象
現在我們再來看持咒方面。
先前曾談到,以持咒求忏悔,也必須見到好相,才能證明罪已滅;這在《大悲心陀羅尼經》中就有記載:
“若侵損食用常住飲食財物,要對十方師忏謝,然始除滅。今誦大悲陀羅尼時,十方師即來為作證明,一切罪障悉皆消滅。”(注四)
由此可見,大悲咒雖然不可思議,但持誦它用來滅罪,有些還是要有所證明,才能確知已滅。
再來看“准提咒”,也是一樣的。《大准提陀羅尼經》中載:
“若有誦此咒滿十萬遍,夢中得見諸佛、菩薩、聲聞、緣覺,自見口中吐出黑物;若有重罪,誦滿二十萬遍,夢中亦見諸佛、菩薩,亦復自見吐出黑物;若有五逆罪,不得如是善夢之者,宜應更誦七十萬遍。是時還得如前之相,乃至夢見吐出白色如酪飯等,當知此人即是罪滅、清淨之相。”(注五)
從這段經文來看,要以誦准提咒來滅重罪,實在不是只誦幾遍或一天、兩天的事了,至少也要有幾個月的時間,專精持誦,才能達到一定的遍數,而得罪滅。
那麼,“七佛滅罪真言”呢?《大方等陀羅尼經》卷四說:
“善男子,若有比丘毀四重禁,至心憶念此陀羅尼經,誦一千四百遍。誦一千四百遍巳,乃一忏悔,請一比丘為作證人,自陳其罪,向形像前。如是次第經八十七日勤忏悔已,是諸戒根若不還生,終無是處;彼人能於八十七日勤忏悔已,若不堅固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亦無是處。又,文殊師利,雲何當知得清淨戒?善男子,若其夢中,見有師長手摩其頭,——若父母、婆羅門、耆舊、有德如是等人;若與飲食、衣服、臥具、湯藥,當知是人住清淨戒。若見如是一一相者,應向師說,如法除滅如是罪咎。”(注六)
按照這段經文所載,誦“七佛滅罪真言”要達到滅除四重、八重等罪,不但要有“作法忏”的儀式,還要見到好相,然後才能證明罪已滅。
從上面幾段經文來看就知道,要以誦念咒語來達到忏悔,也跟禮佛一樣,都要見到瑞相,才能確定罪業已滅;雖然密咒具有神效,這點還是不可能免的。因此,用禮佛、持咒,乃至觀想等方法來忏悔的,都可以列在“取相忏”的范圍之內,必須忏至如菩薩戒所說的:“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的程度,才可以說是罪滅,重獲清淨的時候。
第三節 見到瑞相的意義
為什麼禮佛、持咒等忏悔,必須要見到瑞相呢?在中國對忏悔的解釋中,凡以事相來達成忏悔的,包括作法忏、取相忏,都屬於“事忏”。
事忏是以有關的事情,來表示自己對於犯戒造惡的懊悔;而忏摩的含義,就是在自己做了錯事之後,請求他人的寬恕。所以,事忏都有忏悔主,比方:作法忏是以人——比丘(尼)為忏悔主;取相忏則以佛或菩薩為忏悔主。忏悔主就是被忏悔者所依,用以請求寬恕自己的惡行與罪業者。
那麼,在我們以有關的事情,來表達了自己的忏悔之後,又怎能知道,對方是否接受了我們的忏悔?是否寬恕、原諒了我們呢?
因此,作法忏在忏悔者發露罪行求悔之後,忏悔主必須給予有關的羯磨,表示已接受對方的悔罪,寬恕了對方。既然忏悔者已得到了寬恕,罪業也就得到了滅除;也唯有求忏悔的人,得到了被依止忏悔者的寬恕,才算完成了忏悔,內心不會再有懊惱與罪惡感,如此,罪業才能完全消除。而大乘佛教以禮佛、持咒等行為來表達忏悔,便是以佛或菩薩為求忏悔的對象,自然也要得到佛菩薩的寬恕,忏悔才算達成。
如此,怎樣能夠知道自己的忏悔,已得到了佛或菩薩的寬恕呢?現在,我們已見不到佛菩薩的化身,要得知佛菩薩是否寬恕了我們的惡行,唯有靠感應道交了。
感應道交的情形是怎樣呢?就是在定中或夢中見到與佛菩薩有關的瑞相,像梵網菩薩戒所說的“佛來摩頂,見光、見華”,以及各部經咒所說的:夢吐黑物、白物,或是師長手摩其頭……等等。
當一個內心具有貪嗔癡,和七情六欲等煩惱的凡夫,與聖界中清淨慧智的佛菩薩感應之後,無形中,身心便受到了清洗,會覺得舒適異常,有說不出的喜悅,自然的,以前犯戎、造惡所帶給心理的罪惡感等煩惱,便一掃而空,不再存在,如此,才能證知罪業已滅。否則,一個犯了重戒、造了惡業的人,只因為禮佛、持咒,就要叫他相信罪業已除,恐怕他也相信不來的。這或許就是為什麼菩薩戒中要規定禮佛忏悔,必須見到好相,才能滅罪;“若無好相,雖忏無益”的原因吧?
於是,為什麼有不少的經典談到,以禮佛或持咒來忏悔的人,必須要見到瑞相,才算滅罪?從前面的解說中,也就不難了解了。
如此說來,以禮佛或持咒忏悔的人,如果都沒有見到瑞相,不論他如何用心忏悔,他的罪業豈非都不能滅除?也不見得。
第四節 信心能滅罪
跟記載禮佛、持咒必須見到瑞相,才算罪滅一樣的,也有不少的經典記載著,只要禮佛或持咒,就可以滅罪,並沒有說要見到瑞相,才是罪滅。例如:《五千五百佛名神咒除障滅罪經》卷一:
“爾時,世尊告彌勒菩薩言:‘彌勒,東方去此佛剎,有十不可說諸佛剎土億百千微塵數等,過是諸佛剎有一佛土,名曰解脫主世界,彼世界內有一佛,名曰虛空功德……。若有善男子、善女子,犯四波羅夷,是人罪重,假使如閻浮提地變為塵,一一微塵成於一劫,是人有若干劫罪,稱是一佛名號,禮一拜者,悉得滅除。’……”(注七)
這段經文裡只是說到:稱念佛號,加上禮拜,就可以滅除犯了四波羅夷的重罪,並沒有要見到好相,才能滅罪的記載。
另外,在《佛說觀彌勒菩薩上生兜率陀天經》中,也載有:
“佛告優波離:‘若善男子、善女子,犯諸禁戒,造眾惡業,聞是菩薩大悲名字,五體投地,誠心忏悔,是諸惡業速得清淨。’”(注八)
這裡也只是談到“五體投地,誠心忏悔”的頂禮彌勒菩薩,那麼,犯了禁戒的罪,和造一切惡業的罪,就可以馬上滅除,得到清淨。
在佛經中,尚有不少念佛、禮佛就可以滅罪的記載。文多不能一一舉例了。
再來看持咒方面。楞嚴咒被稱為咒王——諸部神咒之王;而在《楞嚴經》中,介紹楞嚴咒時,只說了它的種種神威,談到它的滅罪功用上,但說:
“若造五逆無間重罪,及諸比丘、比丘尼四棄、八棄,誦此咒已,如是重罪,猶如猛風吹散沙聚,悉皆滅除,更無毫發。”(注九)
有一部密教經典——《無量壽如來現行供養儀軌》中,也載:
“此無量壽如來陀羅尼,才誦一遍,即滅身中十惡、四重、五無間罪,一切業障悉皆消滅;若比丘、比丘尼犯根本罪,誦七遍已,即時還得戒品清淨。”(注十)
由這兩段經文來看,以持咒求忏悔的人,也並非就一定要見到好相,才算罪已滅。
這究竟是所禮的佛、所誦的咒,它們的威德不同所致呢?還是另有其他的含義,因而禮佛、持咒有必須見到好相才算罪滅?也有不須見到好相,只要敬禮、誦念,罪業就已滅除?這就有待探討了。諸佛境界深奧,所說咒語的威力也不是凡夫所能夠思量的。佛經既然如此說,自然有它的深義,也有它的權威性,是不用懷疑的。我們先肯定了它,然後,再從眾生的立場上,試著來解釋它,或許能得到合理的答案。
因此,我們暫且放下是否因為所禮的佛、所誦的咒威德不同?而我們必須見到好相,或不必見到好相,只要敬禮、誦念就能滅罪的問題。我們且自問:如果有經典說,某佛、某咒只要眾生敬禮、誦念就能滅罪——乃至最重的五逆、十惡、四(八)波羅夷罪無不滅除。
我們相信,信心堅固,那麼,毫無疑問的,只要禮某佛,誦某咒,必然就能如經典所說的,滅除了罪業。為什麼如此呢?這就要談到佛法的基本上了。佛法的基本是什麼呢?就是“三界唯心”“萬法唯識”;罪業的存在,不離三界,也是萬法中的一法,它的滅除與否,自然是有賴各人心識的作用了。因此,“罪從心起將心忏,心若亡時罪亦消”,這句忏悔偈語,充分表達了滅罪的原理。
這就是為什麼,在前面我們會說,只要我們能夠相信經典的話,那麼,禮佛、持咒不必見到瑞相,就能滅罪——而且,滅的是最重的罪。因為,罪業根本上,乃是子虛烏有的事。它是虛妄、空的;由於凡夫的無知,妄加執著,才會影響到我們,使我們受苦——感受到苦報。如果我們知道它是虛妄不實的,不執著它,或者相信經典所說:禮佛、誦咒便能滅罪,如此,在我們禮了佛、誦了咒之後,心裡相信罪已滅,自然罪業也就滅除了。《付法藏因緣傳》卷六,記載有一則滅罪的故事,可作為佐證。
“彼阇夜多有大功德,精進勇猛、勤修苦行,善持禁戒,無有漏失,世尊所記最後律師。曾於眾中有一比丘,其嫂至寺,持食饷之,YIN火熾猛便共交通。犯重禁已,尋自悔責極生慚恥:‘我大愚癡,造斯惡業,吾今定非沙門釋子。’衣缽盡置三奇杖上;處處游行,高聲唱言:‘我是罪人,不應復著佛法染衣。為惡既重,必入地獄,當於何處而得救護?’時阇夜多語比丘言:‘汝今若能隨順我語,當令汝罪尋自消滅。’比丘歡喜自言受教。時阇夜多即以神力化作火坑,其焰猛盛,令此比丘自投其中,爾時比丘為滅罪故,舉身投入大火坑內;於時猛焰轉成清流,水齊其膝,都不傷害,時閹夜多告比丘曰:‘汝以善心至誠悔過,所有諸罪,今悉摧滅。’既為說法,得羅漢道。”(注十一)
文中的比丘,在欲念沖動之下,犯了四重禁戒,事後非常懊惱;但因信任阇夜多律師,順受其語,終於在阇夜多的神通方便之下,滅除重罪,並證得了阿羅漢果。
所以,忏悔除了發自慚恥與懼怕遭受苦報而有的誠心之外,對所從事的忏悔方法,必須具足信心,相信它可以滅除本身的罪業;能夠如此,又有何罪不可滅呢?因為,罪業原本不存在,它是依附於妄心的執著而有,一旦心中沒有妄執,再重的罪業也消失了。
從這些道理的了解,我們可以證知,佛經所言不虛——只要禮佛、持咒,就能滅除最重的罪。
第五節 取相忏與修行
可是,既然如此,為什麼有些經典,又談到禮佛、持咒必須見到好相,才能滅罪?不論經過了多久,如果未見到好相,“雖忏無益”。何以又要如此說呢?這除了含有前面所說:得到寬恕的證明之外,可能還要牽涉到眾生的根器,也就是信與不信的問題了。
不容否認,人的天資是參差不齊的。上等根器的人,領悟力強,善根也深厚,佛經說什麼,他就會信什麼。這種人,靠著他的智慧、善根與信心,只要禮佛、誦咒就能消除他的罪業,不必瑞相的加持;但是,有些人就不可能如此了,他們智慧、善根不夠,懷疑特多,信心也就難以生起。因此,必須經過長久的時間,不斷的禮佛或持咒忏悔,慢慢的薰染來轉變他心中的觀念,然後,再加上感應道交的加被,才會相信罪業已滅。這種人,就是取相忏所要度化的對象。前者是由理而及事;後者則是從事而到理。雖然,起始點不同,結果卻都是一樣的。如果有不同,就是前者輕松,後者比較辛苦。
由此,又可以了解到:為什麼有些經典談到以禮佛、持咒忏悔,必須見到瑞相才能滅罪;有些經典卻說只要禮佛、持咒就可以滅罪。看來,似乎顯得矛盾,其實卻含有它的深義!
了解了這些道理,再回過頭來談談:從事禮佛、持咒忏悔的人,應該以取相忏為主,忏悔至見到瑞相才停止?還是相信禮佛、誦咒就能滅罪,只要禮佛或誦咒就好了,不求見到瑞相?這似乎要由忏悔者自己決定了。試問:是否對經典所說,禮佛、持咒就能滅罪,深信不疑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只要禮佛或持咒就可以滅罪了,不必定要見到瑞相;否則,還是老老實實的,以取相忏為主吧!
當然,要完成取相忏,可能是一條長遠的路,是耐心與恆心的考驗。但,如果把它當作是一種修行,或許就不會覺得路遙;而禮佛、持咒等取相忏,也確實是一種戒與定的修持。在不斷的禮佛或持咒之下,妄想、煩惱會減少,身心也越來越清淨,不但不會覺得苦,有時候還會有意想不到的喜悅呢?
注一:見四十八輕第四十一條。
注二:見大正藏第二十冊六六四頁中。
注三:見大正藏第十二冊三九頁上、下。
注四:見大正藏二十冊一○七頁上。
注五:見大正藏第二十冊一八五頁上、下。
注六:見大正藏第二十一冊六五六頁中、下。
注七:見大正藏第十四冊三一八頁上、中。
注八:見大正藏第十四冊四二○頁中。
注九:見大正藏第十九冊一三七頁中。
注十:見大正藏第十九冊七一頁中。
注十一:見大正藏第五十冊三二○頁下及三二一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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