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宏滿:如何使慈善事業成為和諧社會發展的催化劑
作者: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省佛教協會常務副會長釋宏滿
內容提要:和諧是人類的美好願望,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有利於人類的和平發展,國家的和順興旺,民族的和睦團結,社會的祥和穩定。而發展社會慈善事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它不僅可以彌補國家各項政策的缺漏,還具備維系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減少社會沖突,提升公眾社會責任與公德等多方面的功能。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雖然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但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還有不小差距。而法制法規政策的不健全已經成為制約慈善事業發展的障礙;很多人對慈善事業的理解僅僅限於傳統的一時“行善”,很少把它當一項社會事業來做。加強對發展慈善事業的輿論宣傳,加大慈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的慈善意識,是宣傳、普及慈善知識、提升慈善理念、弘揚慈善文化的有效手段,也是發展慈善事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慈善公益事業仍然像一個蹒跚學步的孩子。
關鍵詞:和諧 慈善 網絡媒體 法律法規
崇尚和諧是中華民族的精神品格,貫穿於中華文化的整個發展進程。和諧是人類的美好願望,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人與人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有利於人類的和平發展,國家的和順興旺,民族的和睦團結,社會的祥和穩定。而發展社會慈善事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因此,中國社會在呼喚公正、公平、和諧的同時,也在大聲呼喚加速發展慈善事業。發展與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慈善事業,對改善貧苦群體的生存狀況,縮小貧富差距,避免兩極分化,緩解社會矛盾,疏通民聲民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都有著政府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可是,好長一段時間內,由於中國慈善事業由政府包辦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導致慈善事業發展不前,加上中國大多慈善機構和組織都屬於政府掌控,必然會使慈善事業依附於政府,變成一種行政命令,無法變成真正的社會公益活動,自然無法更好的造福人類,利益社會。
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慈善事業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但與當代社會對慈善事業的要求還有不小差距。目前我國人民參與慈善事業度低、企業捐贈積極性不高,“官辦”色彩濃厚,民間慈善組織發展受到制約,監督管理不規范等一系列問題。還有,一方面,我國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數量龐大,包括殘疾人、貧困人口、遭遇各種災害事故的人群以及需要社會服務的日益壯大的老年人群體等;另一方面,我國多數城鄉居民已經或正在步入小康生活,先富起來的群體在持續壯大,他們參與慈善事業的能力早已不是改革開放前可以比擬的。新的時代有新的問題存在,慈善事業的發展也不例外。在前進中還存在不少值得關注的東西,需要實施一些可行的措施,我建議應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
目前法規政策的滯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障礙。在美國,政府支持社會辦慈善事業,但同時政府對慈善機構的界定及其財務活動有一套完整、規范的管理辦法。而在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規范慈善公益活動組織的法規條款或行政文件,更有稅收制度和監督體制度的不完善,致使慈善事業的發展得不到制度的保障。因此,創新當前的慈善體制,改革現行的法律制度使之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已成為慈善事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雖然,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的法制建設正在逐步完善,優惠政策正在得到逐步落實。但要真正解決這些難題,首先要強化立法規范,在法律上明確慈善組織的性質、慈善活動的程序、慈善活動的監督機制、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亟須規范慈善事業的進入、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投資、退出等行為。確立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取消現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機構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讓慈善機構獨立承擔起自己的民事責任。將慈善捐獻享受稅前全額扣除的待遇作為全國統一政策加以實施;取消企業所得稅法規中對企業捐贈只能在年應納稅額3%以內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限制性規定。在美國,如果企業捐款,當善款的數額超過應繳稅收的10%,可以減免10%的稅款。在中國,這個比例只有3%,而且就是這3%,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也只有捐給七八家慈善機構能夠享受。捐獻者之所以不願意投入慈善事業,與當前體制上的種種限制也有很大關系。
其次,促進慈善機構嚴格自律。慈善機構不僅是獨立社團法人,而且是社會文明與公共道德的形象載體。慈善機構應當在自治管理的同時建立嚴格的自律機制,並在社會監督與公開透明的條件下贏得公眾支持。自己捐了錢,當然想知道錢都花到哪兒去了。可現在很多慈善機構在流程上不夠透明,捐獻者一盤算,難免擔心自己“無從得知最初想幫助的人們是不是真正得到了幫助”。這幾年曝光的一些善款被挪用、甚至基金會本身的丑聞,也讓慈善組織的公信度打了折扣,無形中影響了捐獻者的捐助熱情和信心。
努力形成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也是必不可缺少的。各級政府要進一步為發展慈善事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條件,加大對慈善事業的扶持力度,發揮政府應有的協調、監督、管理的能力。在政策上給於捐贈者實行免稅優惠待遇,鼓勵企業、個人、民間組織參與到慈善事業中來,並對慈善機構的組織運作加以監督管理,最重要的是通過政策的制定,制度的健全,特別是從財稅政策入手,強化政府支持力度,而不是一味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更要適當增加財政對慈善事業的投入,對起步階段的慈善事業扶一把、送一程。黨政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帶頭參與慈善活動,以親民愛民的形象積極參與民間組織的慈善活動,做到身體力行,率先垂范,不僅帶頭捐贈善款,而且要在慈善活動中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提高慈善活動的權威性和號召力如領導干部帶頭參與慈善活動。
二、借鑒學習國外成功的經驗
與外國一些一運作成熟、管理規范的慈善公益組織比較,我們還有相當的差距。有一次我去德國考察,了解德國的社會福利是比較健全,感覺到社會祥和穩定,給我的印象很深。因為德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度。包括住房、教育、醫療、養老以及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這些措施不僅維持了德國社會的長期穩定,而且由於內需旺盛,也促成了德國經濟的長期繁榮。至2004年底,中國慈善機構獲得捐助總額約50億元人民幣,僅相當於中國2004年GDP的0.05%,而美國同類數字為2.17%,英國為0.88%,加拿大為0.77%。另外,在《中華慈善事業》一書中曾介紹過美國的慈善公益事業,美國慈善公益團體掌控的資源高達美國GDP的8%—9%,即使純粹的個人捐獻也相當於GDP的2%以上,雖然美國社會福利不如西北歐國家,但整個社會仍然相對和諧的一個重要秘密。而在我國,有關調查表明,每年能夠募集到的慈善資源不到GDP的0.05%,與外國一些一運作成熟、管理規范的慈善公益組織比較,我們還有相當的差距
相對於歐美發達國家的慈善事業,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慈善公益事業仍然像一個蹒跚學步的孩子。據了解,中華慈善總會所獲捐贈的70%都來自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內地個人的捐贈不到15%。而我國企業參與捐贈慈善事業的只占1%,在美國,對慈善事業基金會的捐獻主要來自百姓,他們的捐贈占全國總捐款的85%,企業和富人的捐贈僅占15%。75%的美國人都樂善好施,30%的善款是直接從工資中劃出的。2005年,美國人的慈善捐贈款項高達2603億美元,人均捐款近900美元;年收入一萬美元以下的家庭捐獻了收入的5.2%,年收入十萬美元以上的家庭,捐款占收入的2.2%;而大富豪們的捐贈往往數以十萬、百萬、千萬、上億、上百億美元計。今年美國的第二大富翁也是世界第二富的‘股神’巴菲特,向六家慈善基金會一共捐出了370億美元,其中300億美元捐獻給蓋茨基金會,在全世界引起轟動和贊歎。世界首富比爾·蓋茨已決定在未來兩年退出微軟公司的高層管理,把主要身家和精力傾注於蓋茨基金會,在美國和全球經營衛生和教育慈善事業。屆時蓋茨的慈善捐獻將會超過巴菲特的370億美元的捐款。所以很多美國富豪都願意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用作慈善公益。與國外相反,我國先富起來的富豪對社會的回報卻不那麼盡如人意,許多富人只用財富界定自己的地位,沒有任何精神傳統對其窮奢極欲進行制約。當然,中國富人不願捐贈不僅只是體制的問題,最重要的是怕惹麻煩。我接觸到很多企業家、老板,和他們談及慈善的問題,他們認為捐贈是小事,怕惹麻煩是大事。例如有些富人,本來想為社會慈善公益事業做些貢獻,但心理又害怕政府和別人對他的財富產生懷疑,更怕人家敲詐、勒索、綁架、殺害等,給自已和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必須制定有關政策法規來保障捐款人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外國民眾參與慈善事業的廣泛度在世界上獨一無二,外國巨富對慈善公益事業捐贈數額之巨大,對慈善基金會事業之熱衷也是獨一無二,外國慈善事業的成熟和規模也是獨一無二,外國政府對慈善事業的推動也是獨一無二的。這的確值得我們好好學習和借鑒。只有好好學習和借鑒他人之長,補己之短,才可營造一個和諧的社會。
三、通過各種途徑宣傳慈善事業
很多人對慈善事業的理解僅僅限於傳統的一時“行善”,很少把它當一項社會事業來做。中國現有的辭典中都沒有“慈善家”的詞條。前些年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中有相關的“慈善事業”的詞條,釋義是:“從同情、憐憫或宗教信仰出發對貧弱者以金錢或物品相助------帶有濃重的宗教和迷信色彩,其目的是為了做好事求善報;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業看作是一種施捨------它只是對少數人的一種暫時的、消極的救濟------”。而與此相對,《大不列顛百科全書》“慈善基金會”條目的釋義是:“一種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由捐贈人提供財產並由它自己的職員進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務於對社會有益的目的。”《大美百科全書》“慈善事業”條目的釋義是:“最悠久的社會傳統之一,它借由金錢的捐助和其他服務,來提升人類的福祉。”關於“慈善事業”的理念,褒貶相差竟如此之大!
加強對發展慈善事業的輿論宣傳,加大慈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的慈善意識。慈善宣傳是普及慈善知識、提升慈善理念、弘揚慈善文化的有效手段,也是發展慈善事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通過政府推動及部門間協調合作,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大力宣傳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意義,宣傳“團結互助、扶貧濟困、關愛奉獻”的慈善精神,宣傳樂善好施的先進典型,使更多的人形成慈善意識,支持慈善行為,關心慈善事業,營造社會關注、各界支持,人人關心、大眾參與,支持慈善事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樂善好施、扶困濟貧,是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和美德。把這一傳統美德發揚光大,提升到慈善事業和社會公正的高度,建議應在小學、中學開設有關慈善、義工向愛心等方面的公民社會課程,培養學生的慈善公德意識和素質,使他們成人後都能自覺地投入慈善事業。只有倡導全民積極參與,中國的慈善事業方能日益興旺發達。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多種大眾傳媒都要把推動慈善事業的發展當成自己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要運用靈活多樣、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慈善精神和對慈善事業作出貢獻的先進典型,營造慈善熱點,激發社會各階層人士參與慈善事業的熱情。慈善組織要有計劃地組織一些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慈善活動,通過提倡慈善事業,來彌補社會的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通過活動來吸引更多的人參與慈善事業、奉獻慈善事業的自尊感和榮譽感。
不無遺憾的是,我們國家對慈善事業的關注和推進是比較滯後和被動的。直到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決議,才第一次把發展慈善事業提升到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在2005年3月全國人大會議召開時,溫家寶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才第一次寫進了政府“支援發展慈善事業。”今年3月,全國人大又通過“十一五規劃”,明確寫進了“支持社會慈善、社會捐贈、群眾互助活動。”姗姗來遲的中國慈善事業的春天才剛剛開始,預示著慈善事業的春雨開始滋潤久旱而渴望慈善的神州大地。
黨和政府對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視與日俱增。許多專家認為,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有發達的慈善事業,因為它不僅能彌補政策的缺漏,還具備維系社會健康、協調發展和提升公眾社會責任與公德等多方面的功能。通過健全慈善法律法規,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讓新的“慈善”理念植根在人們心中,讓我國的慈善事業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從中國現代化發展的角度來看,全面而良好發展的慈善事業,是社會健康發展、穩定和諧的助推器和平衡器,為國家構建和諧社會作出重要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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