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素玉:佛教徒看墮胎


 2011/1/10    熱度:21698    下載DOC文檔    

編者按:墮胎是人類面臨的難題。影響墮胎的社會因素很多,而且它們之間相互關聯著,如法規的制定、人口政策、宗教信仰、文化傳統、婦權運動、工業化及都市化程度、社會福利及醫療制度等等,都影響著墮胎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可欲性。

  台灣過去的法規嚴格限制墮胎行為,但自從一群婦權運動團體予立法者施加壓力,而制定“優生保健法”(1984)之後,墮胎就變成輕而易舉的事。根據合格的人工流產醫師提報的資料顯示,十五歲至四十九歲的婦女,每年有千分之四十施行墮胎,以生育率為千分之六十來作比較,去年台灣約有三十一萬嬰兒誕生,即有二十萬胎兒被墮胎掉,但實際墮胎數目恐怕大過這個數目甚多。

  佛教怎麼看待墮胎問題?佛教是持護生的觀點,而制定“不殺生”為出家在家共同應共同遵守的戒律,各部比丘比丘尼戒律都提到戒殺,如《五分戒本》說:“若比丘,若人、若似人(按:入母胎以後,至四十九日)若自殺、若與刀藥殺、若教人殺、若教自殺……如是種種因緣彼因是死,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比丘比丘尼犯殺人罪或幫人墮胎等過失,將被逐出僧團,但戒律對於一般佛教徒及受持五戒的在家弟子的約束力及制裁力就沒有那麼大,純粹是教徒在道德上的自律。

  佛教是站在人道的立場來反對墮胎,但是生命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必須先確定,才更有理由更有根據來反對墮胎。古代佛教認為若識不入母胎,名色(受精卵)無法成長,須要“識緣名色,名色緣識”輾轉相依才得成長。而識在精卵結合時即與之合在一起,或在中樞神經成熟之後?在古代並沒有能力提供這方面的知識。依胚胎學家Clifford Grobs tein的意見(請參考《一個胚胎學家看墮胎辯論》),受精卵只有“基因的”個體性存在,而人的其他五種基本的個體性還未出現,受精卵約兩星期後,在子宮著床之後,胚胎才形成,才開始“發展的”個體性,四星期後“功能的”個體性才出現,可是看不出有精神的征兆,從第八到第二十個星期,也似乎不可能有任何意識。即胎兒發展的早期,因為沒有解剖學上或生理學上的基礎,還不能算是“有情眾生”。胚胎學家的觀點,似乎要讓我們重新思考早期的墮胎算不算是“殺生”的行為。

  編者認為若把受精卵或胚胎當做生命開始,避免因墮胎而誤殺生命,除非:一、國家有很好的社會福利及健全的收養機構。二、人民的道德水准發展到極高點。這兩點似乎第一點有著關鍵性的作用,它將解決了懷胎、養育、教養的很大部分問題。有緣起智慧的佛教徒不應該只一味反對墮胎,說墮胎是殺生、不道德而已,除了追究生命從何時開始之外,應實質為孕婦爭取福利等的努力,才可能使墮胎這個難題做根源性的解決。我們訪問了幾位法師及居士,他們都就他們的專業、認識與處境,作了真誠的述說。


  恆清法師(法光佛教文化研究所所長、台大哲學系教授)

  基本上佛教徒還是站在佛教的立場看事情,不然他就不叫佛教徒了。佛教的基本立場當然是戒殺生,只要是佛教徒的話,這個觀念他一定會有,這個立場他一定要有,不然他也就不能認同佛教這個重要的教義,不能認同這個教義,也就無所謂信仰佛教。

  雖然大環境有所變化,但不能什麼都跟著變,而失去自己的立場,有些觀念我可以改變,但是原則性的東西我仍覺得很重要,當然面臨問題時,怎麼去做、去解釋、去處理,有時也要看個案如何,那時候也就難免要方便與權宜,但是判斷什麼是方便,什麼是失去立場,這就要靠個人的抉擇、智慧及悲心,看每個人case的不一樣來決定,原則上來講是這樣。如果以實例來講,比如說,談墮胎這個問題,佛教應該是反對墮胎,這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再怎樣,墮胎是殺生,再說這是男女的事情,既然做了這件事(性行為),他們就要負責,能夠的話,當然要避免墮胎,為了避免這困擾,那就要事先防范受孕,佛教徒是可以贊成預防受孕,不像天主教一味反對。佛教徒對節育,應該是不會反對,可是一旦懷孕了,那當然是要負這個生育責任,這是應該的。但也不是說一懷孕就絕對不能墮胎,如果有特殊情況,比如說,現代科技進步,發現這孩子出世會是個畸型兒,或是其他的問題,這些優生的問題,這是目前要面臨的;另外,如果說女孩懷孕是非志願的,如被強暴等,或說有危害母親生命的,有這些情況,我認為個人可以抉擇是否墮胎,這對佛教來說,你做這個抉擇,你要負這個責任,雖然這是很難做的判斷、很難抉擇,可是一個女孩必須面臨這問題。

  我認為沒有任何情況是“必須的”,墮胎也是這樣,任何情況都是需要自己抉擇,比如說,你發現這孩子是畸型兒,你也沒有必須把他墮胎,那也是你自己的決定,又如你被強暴而懷孕,如果你願意的話,可以把他生下來,這也都是自己的判斷與抉擇,我想很少情況是“必須”墮胎的,不過那時也就是“大慈大悲”的層次了。在輔導一個信徒時,我不會告訴她應該怎麼樣做,我會分析給她聽,生下來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墮胎的話,照佛教的教義來講,可能會有什麼樣的結果,這些她都必須要了解,到最後抉擇仍在她自己,我不能替她決定。有些婦女除了某些特殊情況外,不小心懷孕了,她不要這一個孩子,這是最不成理由的理由,她不要就該事先預防,既然有了又要把他墮胎,這是我最反對的。我比較同情的是畸型的小孩,或被強迫的,但類似這種情況,我都覺得還有商榷的余地,何況其他情況。我最不同情那些不節制性行為,又不做好預先防范,懷孕了卻很容易就把胎兒解決掉,我不認為這應該同情的,佛教講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若不節制性行為,而只以墮胎來解決,這是不對的。(1990.3.22.)

  楊郁文(如意婦產科醫師、佛研所教授)

  佛陀講戒殺,他是希望大家不要殺生比較好,不過還是到處都有殺生的情況,人類的戰爭、動物界的弱肉強食…都是一直在進行,業就是這樣!這些問題,立場不同看法就不同,很難說個明白,我顧慮很多。我若站在那個立場來發表,會惹來麻煩,我就不說啦!(1990.3.23.)

  翁昭蓉(健聲法律事務所律師)

  目前雖然刑法對墮胎仍有制裁規定,但其法律上之約束力並沒太大的作用,打算墮胎的人還是可以隨時找到醫師來處理,任意墮胎本是犯罪黑數,這個黑暗的墮胎數目,醫生與墮胎者雙方都極不可能去透露,以致實際上因墮胎而受刑罰制裁者,實寥寥無幾。

  “優生保健法”制定之前,一般“墮胎”罪之構成法律實務之認定是:只要你是懷孕者,除了因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外,凡以故意而實施墮胎者,都可以構成墮胎罪,所以被強奸懷孕者,實施墮胎亦構成犯罪。直到“優生保健法”實施後,才對因被強奸,或誘奸,或法律上禁止結婚而發生受孕等條件,規定允許合法墮胎。我個人認為法令無法真正防堵墮胎的濫行,故是否墮胎,毋寧歸屬於道德判斷的范疇,原則上我是不反對墮胎,如果懷孕的婦女無法承擔撫育責任,生下孩子後卻不能給予完全的照顧,甚至充滿敵意,對這個孩子也是一種罪孽,與其如此,讓其自主決定墮胎與否,不是更符合人道的要求嗎?(1990.3.24)

  王靜蓉(自立晚報副刊記者、文藝作家)

  我這幾天一直在天人交戰,此刻正是面臨墮胎這個問題。結婚時考慮到夫家姊姊因車禍而長年癱瘓需要照顧,擔子很重,在這樣情況下,我們不希望懷孕,我們也避孕,可是還是懷孕了,我也請問朋友的經驗,曾有剛結婚就懷孕的朋友都反對馬上生小孩,因為太辛苦了。我也衡量自己的情況,沒有辦法給他幸福,除非這段時間我們馬上改變心態。我們一直在溝通,先生不是因家中的擔子而不要孩子,他覺得愛一個人,一輩子做好這件事就滿足了,他很珍惜兩人在一起的幸福,多一個孩子的功課,不必要做。

  本來很多事情因接觸佛法,以為是解脫了,自已是可以沒有煩惱,是自在的。可是,昨天一位醫生很詳細的告訴我,怎麼樣拿小孩的情況:因為是頭胎,子宮是閉鎖的,必須用鐵條打開,打開後必須去刮,刮時是看不見的,如果刮不干淨不行,刮得太過,會傷到子宮內膜,那麼以後懷孕會容易流產,而且會有前置胎盤等種種情況。聽了他的解說之後,我還是決定將孩子留下,但還是要等到星期一才做最後決定。醫生已答應為我做手術。

  我們原本想得太簡單了,之前,我們彼此藉由佛法、褝,在討論這些問題,可以講得很大聲,可是真的遇到生命中的傷痛、殘缺要來,卻無法超越事實而還很自在,也不可能說:干脆不要孩子。結婚時,是沒計劃要有孩子,雖然避孕,但是因為沒有經驗還是失敗了,在我們決定去結扎時,孩子就來了。現在既然孩子來了,這種沉重的心情,對孩子十分不利,我覺得還是要趕快調整心態。(l990.3.24.)

  我要當媽媽了!

  我們聽從醫生的建議,把孩子留下來,把它當成很難的修行功課,自己也很希望孩子將是佛子,在這段時間跟他結點緣。如果他是這樣一個善巧的孩子,以後會散發些光明給社會,我願意且覺得應該把這樣的孩子帶大。(1990.3.30.)

  陳壹華(業余作家)

  上天有好生之德,我們也都不願意隨便傷害生命;高至人類,低至一只螞蟻,都有他們生存的權利,必須受到尊重。由此,墮胎使人類的品格沾上最大污點,拿一個生理的借口,冠冕堂皇殺人,幾乎不受任何制裁。

  佛教講“戒殺”,希望眾生以悲慈之心對待所有生命。然而什麼是真正的慈悲?真正的尊重呢?

  我想並非每個不要孩子的婦女都是心狠而殘忍,她們或許有一些無力解決的困難,如經濟、生計、環境的不允許、未婚而孕、遭人強暴…等等。這些原因孕育而成的生命,都是不受歡迎,基本上就帶有悲劇色彩,來到人間;要比其他正常誕生的生命,多擔一份無奈與悲苦。不是成為家庭中多余的份子頗受冷眼,便是淪為棄兒。要渡過多少沒有溫情的晨昏,才能終其一生,多少人自暴自棄,多少人倍嘗生存的艱辛。

  像這樣的生命,我們怎麼忍心讓他一個個誕生呢?我們以一種表象的慈悲,丟他們進這座人間地獄,他們的不幸,他們的坎坷,他們的受苦,我們這些不曾身歷其境的人能深切了解嗎?我們有多大能耐,多大持久的心意幫助他們?大部分時候還不是他們單獨在與命運抗爭,遭受煎熬,這種命運卻是別人替他們決定的。

  如果我們能夠設身處地去體會他們的悲苦,讓這些悲苦不再發生,讓這些不受歡迎的生命不再因我們的表象的慈悲來到世界,而那些具有制造不受歡迎生命的能力的人,能夠謹慎的,負責的為他們的行為做妥善的預防,這樣,是不是才算是真正的慈悲,真正的尊重生命及人權,真正的功德無量?(1990.3.25.)

  林清玄(文藝作家)

  在我還不是佛教徒之前就反對墮胎,原因是這樣的事情本來是可以防止的。可是人總是要等到事情發生以後才去墮胎。墮胎對母親和小孩都是很不好的,除了小孩的業,母親的身體會受到傷害。其實這些傷害只是一種業,雖然我很諒解,我同情墮胎的人和這些事情。現在社會的傾向慢慢的認為墮胎是理所當然的,不過在大家通常認為理所當然的事裡,都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即使不講善惡,也得考慮它對人會帶來傷害。我接到很多讀者的信,他們墮胎後好久心理都不能釋懷,而這可能是更大的傷害。

  這件事當然最好是防止它發生,不過如果發生後,我想應有兩個態度:一、認識這件事是不對的,是不得已的,希望以後不要繼續發生,也不要在自己身旁的人發生。二、既然已發生就不要掉悔。

  佛教的修行最重要是使人自在,一個人如果有預防的工作,就不會發生這事,就可得到自在;如果已經做了,就應該放下,不要再增加觀念上的困擾,也就可得到自在。

  大家應該用悲憫的態度,重視與處理墮胎的問題,在教育的工作上扎根。現在如果只是用恐嚇、驚嚇的態度,都不是正統佛教的作法。(1990.3.30.)

  黃崧修(新竹普賢學佛會副會長)

  我們以前並不知道佛教戒律裡墮胎是殺生,在我家老大與老二之間曾拿掉一個多月的胎兒,後來。因為有嬰靈的問題,我太太問起這是否會作祟,加上很多人在討論,所以我就去翻經。我的印象墮胎算是殺生,戒律明顯是這樣講的。通常戒律旨在止惡揚善,教人避免不必要的錯誤,所以像殺生,它會訂的這樣高,這是有實質的考慮。若戒律說可以墮胎,豈不更浮濫?為避免流弊,“取乎其上”,是有其必要的考慮。

  墮胎於社會是有其正面功能,但不能因社會的需求角度,就正面肯定這是對的。就近幾年我對佛法的了解,覺得:一、從戒律的角度,仍要維持其原來設戒的意義。二、佛教應積極參與社會教育工作。目前很多佛教徒還認為談性教育是骯髒的,欲望是罪惡的,不敢去面對,這樣封閉的心態,就不利於開展性方面的教育(包括墮胎)與討論工作。(1990.3.31.)

  陳永森(普賢中醫診所中醫師)

  從兩個角度來談:一、佛教是尊重生命的,以佛教徒的角度我是反對的。二、以醫學講,我們可做事前的預防,以現代的技術應可做得到,父母應有負責的態度,不要將罪過加諸小生命上,自己造的業,應該自己承擔。

  墮胎的問題會變得這麼復雜,我想主要是未婚青少年不懂,性教育不夠,以及己婚夫妻的疏忽,在不想要孩子的情況,沒做妥善的預防。否則這問題應不至於太難,避孕方法太多了,在中醫文獻上是有這方面的記載,比如油菜就可避孕,但沒做過實驗,即使在大陸中醫那麼發達的情況,他們避孕仍以西藥為主。但以中醫的立場,我較不同意結扎避孕,因為結扎後有些經脈被切斷,氣脈不通,臨床上有見過結扎後的婦女發生過問題,且結扎後對賀爾蒙系統會有些影響,像有些婦女因不得已理由,子宮或卵巢長瘤而切除後產生後遺症,人會覺得很煩躁、很歇斯底裡、口干舌燥、睡眠不好…種種臨床症狀都跑出來。

  過去古老的方法有人做過針灸或中藥墮胎,我個人沒有實際去做,也不知後果怎樣。事實上現在的人墮胎,也很少去找中醫,除了大陸一些鄉下地方用這種古老方法,當然危險性一樣也是有的,以中藥來講,墮胎後怕有血崩,對身體還是有影響。

  對於西方新近研究的墮胎藥(訪者按:法國Ru486)有可能引進,而造成墮胎的更泛濫,我想佛教徒也只能以規勸的態度,站在護生的立場,提出因果觀念,但抉擇也都還在孕婦自己。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小生命來,大都是自私的心理,但傷害小生命卻是件大事;每個胎兒都有其福德因緣,只要嬰兒留下來,俗語說:“一枝草一點露”,客觀條件可慢慢克服。在我們周遭,不也很多當初父母不想要而後又留下來的孩子,現在也都還不錯的例子嗎?所以我想都是心念的問題,只要心轉,境也會跟著轉的。(1990.3.31.)(編者按:陳永森醫師最近獲得中醫師華陀金像獎)

  沈美真(美真法律事務所律師、“婦女新知”董事)

  “婦女新知”曾為婦女爭取墮胎合法,民國七十三年“優生保健法”的訂立,他們也是力促者之一。我進入“婦女新知”,是這件事之後,所以並沒有參與這工作。我本身的觀念與立場是跟他們不同的,我是反對墮胎,最大的原因是我覺得胎兒有生命,像早產兒,雖未足月,但生下來還是能活下來。孩子的生命從什麼時候開始呢?從生下來後才算嗎?不是呀!早產兒生下也會活,現代科技發達,胎兒滿六個月就能活,生命絕不是出娘胎後才有,出娘胎前就有生命,生命是延續的,小孩十個月有生命,九個月也有生命,相同的,四個月也應該有生命,就佛教的觀點來說,受胎後就有生命。我覺得生命是具有很多的價值,不可隨便剝奪。一個人生下來,就算是個殘廢,你可以因這孩子是個殘廢,會造成社會上的負擔而殺掉嗎?我想一般人不可以這樣做,法律上來講也不可以這做,宗教來講更不可以這樣做,我們不能因一個殘障的人確實帶給家人、社會的負擔而把他毀滅掉。

  在談這樣理念的同時,為顧及到環境上確實有困難的婦女,我們不能不談到社會福利問題,社會福利如果肯做,在她周遭的人,如果肯幫助她,才能克服這問題。有些婦女生下聾啞、智障的孩子,我們不因此就把他們毀滅掉,像這樣的福利工作有很大部分應該政府來做,我們既不能因為智障兒是個人及社會的負擔而把生命毀滅掉,同樣也不能因為胎兒是殘缺,他還在肚子裡,就可以把他解決掉。同樣是生命,我們不能因為還在肚子裡而有分別。我覺得這同時牽涉到一個利益衡量的問題:到底一個生命重要,還是你個人的負擔減輕的利益重要,那個重要的問題,比如說,生了個殘障兒童負擔很大,如果墮胎就會減輕負擔,這是個利益,孩子的利益和你的利益沖突時,你會選擇那個?“優生保健法”是允許胎兒不好就可以墮掉,其實胎兒一樣也是生命只是還沒生出來,我們為了減輕負擔,是否可以立法把那些殘障的人毀滅掉?就像當初德國人殺猶太人的理由,說他們是不好的人渣,有什麼不一樣呢?

  生命是個最高的價值,不應該用個理由,或以自己的利益,把他合理化掉,當然懷了不想要的小孩很痛苦,生出殘障兒很痛苦,所以這是生命與利益衡量問題。如果出於對生命絕對的尊重,不能因個人的利益及不方便,就把生命剝奪掉。當然,如果媽媽的生命與孩子的生命在做選擇時,這樣兩條生命在做比較,這時可能會以母親已具生命而優先考慮,這種選擇是不得已的。事實上,法律也有利害衡量的問題,兩個利益在一起,取利益較大者,兩害則取其輕,當然這是理論上的看法。就人的實際來講,人還是私利的,當一個婦女遭遇困擾時,他可能寧取自己利益保存為最重要。另外一個問題,也許有人不認為胎兒有生命,我想這牽涉到宗教的問題,如果我們認為胎兒是個生命的話,就比較不會采取墮胎的看法。

  如果社會福利措施充實,可負擔大部分的不幸與痛苦,而不必由弱小的個人來承擔,這種情況,孕婦比較有可能把孩子生下來,這方面則須由政府機構來負責,私人做是有限的,近幾年政府還無法做到前,就變成民間機構自己來做,像基督教、天主教有“未婚媽媽之家”,但民間機構做的也是有限而且不普遍,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政府出面來做,但目前政府主政目標仍在經濟發展,社會的經費、措施很缺乏,在這種狀況下,只有民間給與政府壓力,讓他知道社會福利的迫切性與重要性。

  當然墮胎問題不只牽涉社會福利問題,也就是說,解決了社會福利不就等同解決墮胎問題,最主要還是生命的問題,我們對生命的認知如果沒有,即使社會福利措施夠了,懷胎十月及日後的生養教育則與墮胎之迅速解決相比,人仍會選擇後者。

  佛教講人身難得,胎兒能得個人身誠屬難得,也不是隨便就能得個人身的,從這觀點,如果把他墮掉,也是很可惜的。目前,台灣非常風行墮胎,當初婦女團體要求墮胎合法化也是很重要因素,當時因為合法的醫師不敢貿然非法墮胎,婦女只好找些密醫墮胎,這樣就常把婦女墮死或終生不孕,有這樣的危險性,所以就世俗的角度,應該蠻站得住腳。即就利益的衡量,對婦女有了保障。可是就宗教的角度,就胎兒是個生命的角度,這個生命就比其他利益重要很多。

  我想理論是一回事,事情發生時,我們是否有那種勇氣去選擇我們認為對的理論又是一回事。就像佛教裡的五戒說起來很簡單,這裡面有個不妄語,這個戒律常常在犯,你知道這是不對的,但還是常常在犯,相同的墮胎的問題,如果跟你切身利害相關時,你也知道生命的重要,但到時候是否能依你的信仰去取采行動,這就很難說。(1990.4.4.)

  (1990.5.《新雨月刊》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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