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愛生命:佛教反對墮胎的現代意義
佛教與其它世界宗教一樣,是慈悲、寬容的,本著人道主義精神,關愛每個有情生命。尚未出生的胎兒,也一樣有權得到與常人同等的尊嚴與關愛。充滿血腥的墮胎,在佛教戒律中被列為殺罪。而在當今世界范圍內,隨著墮胎的合法化,被人們寄予厚望的法律卻助長了各種社會問題的產生,如黃色文化、婚外情、未婚先孕、青少年早戀早孕與性犯罪、男女人口比例失調等。就我國來說,控制人口的最好方式是避孕節育,而不是選擇殘害生命的墮胎。同時,不安全的墮胎手術也會危及婦女的生命健康。
尊重每一個生命
打開報紙或電視,我們會發現身邊每一天都有死亡,仿佛死亡的陰影隨時都緊緊綴在我們身後。文明的人類痛恨戰爭,厭惡暴力和犯罪,誰也不想活在生命隨時受到威脅的恐懼之中。當人們彼此關愛、不相危害時,我們的心中會充滿祥和及安全感。生存是人最基本的權力,幸福、健康、長壽是現代人普遍追求的理想人生。當我們盡情享受天倫之樂時,誰又敢想象自己尚未出生前就被人“墮”掉呢?
我國的現行法律雖沒有保障胎兒的生存權,但在我國繼承法中,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享有財產繼承權。這可以說是用另一種法律形式肯定了胎兒的生命權和法律地位。
科學發展到今天,人類雖然能上天入地,卻不能完整理解一個胎兒應有的人格尊嚴。而佛教早在兩千多年前對此就有了獨到的認識。佛教認為,一般人死後會進入中陰狀態,處於這種狀態的中陰身在七七四十九天之內要找到來生的投生處。處於死亡和再生狀態之間的中陰身,雖然沒有了生前的血肉軀體,但仍是一種微細的物質存在,並像生前一樣具有神識、情感和認知能力。中陰身在投胎之前,會見到自己來世的生父生母。因為宿世業力的牽引,中陰身入住生母的受精卵,從而住胎轉生。在母體子宮中,由於神識對色身的執取,胎兒各髒器和四肢漸漸發育成形,並在出生以後繼續成長。在出生前後,胎兒始終都具備常人所有的神識、情感和認知能力,從來就是一個有完全人格的人。
我們誰都不希望自己在再生之前被人傷害,所以自己也不應當隨意墮胎,或勸人墮胎、方便他人墮胎。
平衡男女比例
重男輕女的思想在我國的廣大農村仍然根深蒂固。在古代社會,女人都是嫁夫隨夫,沒有贍養親生父母的宗法傳統,養兒防老的傳統習慣一直延續至今。農村經濟水平又低,沒能建立起社會養老體系,父母只能把自己的晚年寄托在兒子身上。法律又規定一般農村夫婦只能生兩胎,求子心切的家庭自然會選擇男胎而墮掉女胎。這就直接造成了我國總人口中男女比例嚴重失調的局面。2000年人口統計資料表明,我國新生嬰兒的男女比例為116.86:100。在某些地區,這種性別失調更為明顯,如廣東省的男女比例為130:100,海南省的男女比例為135:100。這就意味著,這些地區30%左右的年青男子將來不能建立家庭。
這種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會給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帶來巨大壓力。雖然國家和地方制定了相關法規禁止醫療單位對懷孕婦女進行生前的胎兒性別鑒定,但很多公私醫療單位為謀厚利,對法規置之不理,仍然偷偷進行胎兒生前性別鑒定。一旦發現是女胎,父母通常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墮胎。這種鑒於性別歧視的墮胎,確實要嚴格禁止。
建立道德自律
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科技物質文明高度發達。上天登月,下地入海,人類都做到了。與刀耕火種、茹毛飲血的原始人相比,我們會生起無比的優越感。但是,尊貴的人首先要有尊貴的道德。
有句古話是:飽暖思YIN欲。雖然現在的人錦衣玉食,生活質量大為提高,若是因此縱於五欲,貪著無厭,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乃至作奸犯科,終究會害人害己。我們耳聞目睹中,亂倫通奸、賣YIN嫖娼、婚外情、性犯罪、黃色文化、青少年早戀早孕等現象時常可見。這些人貪一時之樂,但終究會於人於己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一旦結下“苦果”,不僅自己身心受到傷害,遭殃的還有腹中無辜的胎兒。
我們反對墮胎,很大程度上是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於世俗人來說,愛情是他們的第二生命,若是離開利於家庭、利於社會的道德約束,每個人無異於衣冠禽獸。歌頌贊美愛情的藝術文化也就如同洪水猛獸,會淹沒吞噬掉人類僅有的道德文明。
關愛婦女健康
婦女選擇墮胎,無論是公開的還是隱密的,也無論是自願的還是被逼的,都會對婦女的情緒和精神產生諸多不良影響,乃至持續很長時間。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婦女,墮胎之前就猶豫不決,墮胎之後則會產生負罪感,懊惱、悔恨、沮喪、憂慮、傷心、無助、失眠、哭泣、做惡夢、失去安全感、產生失落感,嚴重時會影響工作和生活。西方醫學稱之為“流產後精神失調症”。
不僅如此,不安全的墮胎手術還會危害婦女的生命安全。世界衛生組織有資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千萬婦女接受不夠安全的墮胎手術,其中會有八萬人因此喪命。婦女隨意墮胎,不僅危險性高,而且可能產生嚴重的後遺症。如墮胎不完全,子宮腔內殘留的胚胎骨頭或組織會造成不孕。人工流產會引起出血、發炎、子宮腔粘連等不孕後遺症。
無論是關心母體的身心健康,還是尊重胎兒的生命權,婦女都不要輕易墮胎。
保障男性生育權
以前,在我國法律中根本沒有提到男性的生育權。由於某種原因,沒有經過丈夫的同意,妻子也可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行墮胎。在一對合法夫妻中,丈夫的生育權沒有保障,會由此引起種種家庭糾紛。
2002年9月1日起在我國正式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首次提到男性的生育權,並從法律上予以支持。男性生育權雖然在法律上對婦女的生育權會有所限制,增加了墮胎的不確定因素,但還不能從根本上防止墮胎。即使如此,反對婦女隨意墮胎,也是對於男性生育權的尊重。
提倡避孕節育
我國法律不保護近親結婚,但表兄妹締結連理也不少見。他們本人也許知道近親結婚會對子女帶來不利,但往往不能做出明智的選擇。一旦導致胎兒畸形、發育不良而選擇墮胎,他們的罪過就大了。
另外有些患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醫學上證明不適合生育的男女,自己也應理智地做好避孕節育,而不是把自己的痛苦延續到下一代身上,或者結下“苦果”,又要墮胎害命。而那些目前或者根本不想要小孩的未婚男女和已婚夫婦,更應理智地選擇避孕節育,一方面不會給自己帶來身心上的傷害,另方面也不會傷及無辜的生命。
總之,由於我國復雜的人口環境,在法律上雖然不反對墮胎,但無論是從人道主義、社會道德還是自身健康層面上說,控制人口的最好方式是避孕節育。而有宗教信仰的婦女則應該對這一問題慎之又慎,絕不可輕易選擇罪惡的墮胎。社會普通民眾也應基於自律、自愛和人道主義,選擇避孕節育,遠離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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