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清法師:於求財物不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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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菩薩四十六輕戒之四十一於求財物不給施

  《集頌》:“正來希求飲食等,資生眾具現有物。

  嫌恚不給染違犯,懈惰不給犯非染。

  無違犯者無可施,彼所希求物不宜。

  多方調伏說如前,王制不宜護王心。

  若護僧制大眾心,不作惠施皆無犯。”

  這條主要講:有人“於求財物”時,不應該“不給施”。

  若有人來求“飲食等”基本的生活“資生眾具”,而且是你的“現有物”,如果是“嫌恚不給”者,則是“染犯”,若是因“懈怠、懶惰”沒有“給施”則是“雖犯非染”。

  因下列因緣者,不做供施也不犯此戒:

  1、對方所求之物,不是“現有物”,自己沒有,無力可為;

  2、對方所求之物,於當下不適合對方。比如:頑童向你討要有危險的器具,一個嗔恨心很強正在和別人吵嘴的人,向你討要菜刀、木根等。

  3、為調伏對方的傲慢、煩惱習氣等而不作供施廣如前說。

  4、國家法律規定的禁止物,如:你是個工程設計師,有人出高價私自讓你設計制造槍支等,或你是做物流的,有人讓你違規運輸危險品等。或為維護地方法規、護持部門領導等而拒絕供施等。

  5、若為護持佛教的戒律,如有人(特別是在家人)來向僧人乞討袈裟、缽、具等僧物;或因嚴重犯戒違規,被修行團隊開出不能再交往的人,前來討要物品或證明等。

  類似以上種種,雖不給施,不犯此戒。

  ——摘自仁清法師《佛教大乘正覺道之戒律、戒相疏義》之 菩薩四十六輕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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