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光大師:對放生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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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節選

  放生一事,原為感發同人戒殺護生之心,實行自己恻隱不忍之念而已。世人多矣,心行各異,縱不能全皆感動,即感動一人,彼一人一生,即少殺若干生命,況不止一人乎。至謂小魚被大魚所食,即放之長江,亦難免不遭網罟。此種計慮,似乎有理,實則為阻人善念,助人殺業。其人幸得為人,或不至身受殺戮,故作此無理之理,以顯己之智,能折伏放生者。使彼為魚,及諸生命,當受殺時,斷斷不肯起此種想念。唯冀有人救己之命,別無他種“救亦恐或後來又被別物所食,別人所得,唯願甘心受戮,免致後復遭殃”等想。果能當此時,作此想念,尚不足為訓。況萬萬不能當此時作此想念,而於無關痛癢時,作此阻人善念,啟人殺機之語。其人來生,若不自受其報,則日月當東行,天地當易位矣,言可妄發乎。

  大魚食小魚,固有此事。放之又遭捕,亦不能無有。若謂小魚被大魚食盡無余,則無此事理。放者盡被人復捕去,亦無此事理。何得如是過慮?譬如救濟難民,或與一衣,或與一食,亦可不至即死。在彼則當曰:“此一衣一食,何能令彼終身溫飽,與之有何利益?不如令彼凍餓而死,便可不至長受凍餓矣。”又如強盜劫人,有力者為之捍御。彼將曰:“汝若能捍御彼一生,則為甚善。唯捍御一時,究有何益?反不如任彼搶劫一空,後來不至再被搶劫之為愈也。”父母之於子,常常撫育,而慈母不能撫身後之子。彼將謂:“既不能撫育,不如殺之之為愈乎?”君子修德,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彼必期於萬無一失,方肯行放生,則令世人盡壽皆不行戒殺放生之事矣。其人將來必膺萬無一人能救己於死也,哀哉,痛哉。

  見人殺生,能救則救。否則發大慈大悲心念,以期殺生者,並所殺之生,各各消除業障,增長善根。而所殺之生,即從此往生西方,了生脫死。豈可不依佛意,妄生瞋自瞋他之煩惱,而通宵不寐也。不觀周安士先生見一切神祠,及一切畜生,皆勸發菩提心,令求生西方乎。(此系依佛言教,非彼自立。)縱彼不領會,而我之悲心已誠摯懇切矣。此實助成淨業之大宗也。

  買物放生,若依究竟自愍愍他而論,固當埋之不可仍倒於水中,以死物浮水,究非善策。若謂已死,與家人食,並施與貧人,亦無不可。當令食者多多為彼念佛,以此是放生物,否則食之有罪過。若能為彼念佛,則彼此各有利益。以此相勸,亦能誘彼食者少種善根。

  光一向不主張於佛菩薩誕期,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此事已成鐵案。捕生者特為放生者多捕,則買而放者,亦多有因放而捕來耳。然人情多好名,此各日放生則有名。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若不於此各日放,則便不肯特為買放矣。……放生以志誠為彼念佛持咒為本。所有儀式,亦不過表示法相而已。如有其人,固宜按儀式行。否則但竭誠念佛即已。

  買物放生,與布施同。須善設法,勿立定期,勿認定地,勿議定物。隨緣買放,生得實益。若定期、定地、定物,則是促人多捕矣。

  摘自《印光法師文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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