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法師:漫說《雜阿含》(卷四十七)~P 1265經~1266經:此二經闡述佛教對於自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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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5經~1266經:此二經闡述佛教對於自殺的態度。

  大家都知道,佛教對於殺生是堅決禁止的,無論是五戒還是十戒,都將戒殺列為首要位置。對於戒殺生,其實有好幾層意思,比如親自殺生、教人殺生、見殺生者生歡喜心、存有殺心或生起殺意,還有就是包括自殺。殺生屬於犯四波羅夷罪,自殺亦是屬於殺生之列,屬於結偷蘭遮罪(重罪);自傷形體,結突吉羅罪(惡作罪)。凡犯殺戒者,死後將墮入三惡道之中,即便是生於人間,也是不免多病短命。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對於自殺行為,佛教是持否定態度的,因為它屬於一種重罪,能大障一切善根。

  那麼我們有時會看到另外一種情景,比如1265經和1266經中,跋迦梨比丘和闡陀比丘,都先後舉刃自殺。跋迦梨比丘和闡陀比丘都因為“疾病困苦、委積床褥”或者“疾病困笃”,也就是長期臥病在床,所以兩位都想及早了生殘生,以便徹底擺脫疾病的痛患。

  佛陀在跋迦梨比丘的病榻之前,向他提出這樣的問題:“色是常耶?為非常耶?”回答是“無常”;既然是無常,那麼“是苦耶?”當然是苦的。佛陀說:“若無常、苦者是變易法,於中寧有可貪、可欲不?”跋迦梨回答是“不也,世尊!”既然色為無常、為苦患,那麼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當天夜裡,“尊者跋迦梨思惟解脫,欲執刀自殺,不樂久生”。第二天清晨,跋迦梨尊者對侍病者說:“汝等持繩床,共舉我身,著精捨外,我欲執刀自殺,不樂久生。”在臨自殺之前,跋迦梨得到了佛陀的記說,而他自己也自我記說:“然我今日於色無常,決定無疑;無常者是苦,決定無疑。若無常、苦者是變易法,於彼無有可貪、可欲,決定無疑;受、想、行、識亦復如是。”說完這些之後,便“執刀自殺”。

  而在1266經中,當尊者闡陀“極患苦痛,難可堪忍”,且准備“執刀自殺,不樂苦活”時,尊者捨利弗和尊者拘絺羅曾極力勸阻闡陀比丘這種自殺行為,說:“尊者闡陀!汝當努力,莫自傷害!若汝在世,我當與汝來往周旋;汝若有乏,我當給汝如法湯藥;汝若無看病人,我當看汝,必令適意,非不適意。”可以說言辭至極懇切。但是闡陀比丘回答說:“我有供養,那羅聚落諸婆羅門長者悉見看視,衣被、飲食、臥具、湯藥無所乏少;自有弟子修梵行者隨意瞻視,非不適意。但我疾病苦痛逼身,難可堪忍,唯欲自殺,不樂苦生。”對於深受折磨、久病在榻的病人來說,實在是到了生不如死的地步。

  對於這種情況,捨利弗給予了闡陀比丘以法供養:“眼及眼識、眼所識色,彼寧是我、異我、相在不?”闡陀回答:“不也,尊者捨利弗!”與此相應,“耳、鼻、舌、身、意及意識、意識所識法,彼寧是我、異我、相在不?”回答是“不也,尊者捨利弗!”捨利弗繼而問:“汝於眼、眼識及色,為何所見、何所識、何所故故,言眼、眼識及色,非我、不異我、不相在?”回答是:“我於眼、眼識及色,見滅、知滅故,見眼、眼識及色,非我、不異我、不相在。”但是認識到這個問題,不一定就能真正體悟到其真谛所在。摩诃拘絺羅見此狀,對闡陀比丘也加以勸告:“汝今於大師修習正念,如所說句:有所依者,則為動搖;動搖者,有所趣向;趣向者,為不休息;不休息者,則隨趣往來;隨趣往來者,則有未來生死;有未來生死故,有未來出沒;有未來出沒故,則有生、老、病、死、憂、悲、苦惱,如是純大苦聚集。”可是闡陀尊者的回答是:“我供養世尊事,於今畢矣!隨順善逝,今已比丘矣!適意,非不適意。弟子所作,於今已作。若復有余弟子所作供養師者,亦當如是供養大師。”

  即便是這種情況下,闡陀比丘堅持自殺的信念仍未消泯,最後“於那羅聚落好衣庵羅林中以刀自殺”。捨利弗將此事向佛陀禀報,並請教世尊:“彼尊者闡陀當至何趣?雲何受生?後世雲何?”佛陀的回答是:“彼不自記說言:尊者摩诃拘絺羅!我供養世尊,於今已畢;隨順善逝,於今已畢,適意,非不適意。若復有余供養大師者,當如是作,適意,非不適意耶?”

  從這兩部經中我們可以看出,佛陀對兩位尊者的自殺行為,並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責怪。有些人據此就說佛陀是不反對自殺行為的。如果說佛陀不反對自殺甚至是鼓勵自殺,那就大錯特錯,而且還是背上謗佛的重罪。為什麼這麼說?首先,從經中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兩位尊者身患疾病痛不欲生想到了自殺,最終也選擇了自殺,佛陀也給予了記說,但是並不代表佛陀不反對自殺行為。正如佛陀教導我們不要去貪圖名利,可是還是有很多比丘對名利十分迷念。佛陀主張“以自為洲”,既然執意要去自殺,佛陀又如何去制止呢?其次,佛陀的確對於兩位自殺的尊者給予了記說,稱他們已經脫離重擔獲得解脫,但是這也不能成為佛陀鼓勵自殺行為的托辭——佛陀的記說是有前提條件的。再次,細心的誦讀者都會注意到這樣一個細節,即在兩位尊者的自殺行為真正付諸之前,要麼是佛陀親臨說法,要麼是捨利弗和摩诃拘絺羅兩位上座尊者前往說法,都有一個“說法”過程。這樣的過程看似簡單,實際上最少起兩種作用,一是增益道業,二是證驗修行境界。最後,在這兩部經中,佛陀之所以沒有明確反對兩位尊者的自殺行為,但是它的前提條件是:他們都真正獲得了精神上的完美解脫(“於今已畢”)。也就是說,當認識到色等五陰六根六境六識等都屬於無常、無我、變易法的時候,對於色身已經完全可以拋卻不計。也就是說,他們已經完全做到了肉體的絕對超越。此時的自殺或他殺行為,都已經變得毫無意義。我還可以更直白地說:要想自殺行為不會留下任何後遺症(業報),那你思想境界的起點就必須是很高很高。

  我們常說:凡夫畏果而菩薩畏因;凡夫於因果而不畏,菩薩卻於因果而不昧。倘若我們對於因果問題含糊不清,竟信口說些“世間無因果”之間的昏話,那無形中就種下了殃及後世的惡因。一句話,身口意三業(重點為口業)不可造次,尤其是在讀誦佛經之時。(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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