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凱法師:忏悔業障與轉變業緣
忏悔業障與轉變業緣 聖凱 戒是善良的利己又利他的品行,重視有善良的動機以及美好的成果。持善戒、持不善戒,犯戒、破戒,戒之雜染、戒之淨化,皆須以“思”心所法之審慮、決定,在意識清醒下所為。所以,有意思、有意圖、有目的之行為是“戒”;通過心所抉擇,合乎戒條之活動是“戒”;以律則規范,防護不作惡而行善是“戒”;提醒自己,不犯罪過是“戒”。所以,佛陀在《阿含經》中說:“戒由心生”。這樣,戒與業力是緊密相連的,持戒是三業的行為,因此持戒清淨必須忏悔業障,亦因由此而生。 摘自《報恩》第二十一期
“業”是造作、作用的意思,身體與語言文字的行為,是由思心所所引發的。所以,“業”可以解釋作道德或不道德的意志力,即一切意志力的動作反應或結果。印度舊有的“業”說,無論是一元論、二元論,總是與“我”相結合的,或以業為自我所幻現的——自作,或以業為我以外的動作——他作,都相信由於業而創辟一新的環境——身心、世界。釋尊的正覺,即根本否定此我,所以非自作、非他作,即依中道的緣起,說明此生死的流轉。這是從身心關涉環境——自然、社會、身心——的展轉相依,次第相續的活動中去說明。
“業”是一種動態的概念,行、有為、業、作等是同一的,行是正在活動著的;有為是活動所作成的,業是活動的見於事相,作是活動的力用。世間的一切都是處於活動之中,如物理學所說的,“運動是絕對的”,而佛法以有情為本,所以世間諸行不外乎情愛為中心的活動。而五蘊中的行蘊,即以思心所為主;緣起支中的行支,也解說為“身行、語行、意行”,即思心所為中心的身語意的活動。從展轉相依,生滅相續的諸行中,抉出(愛俱)思心所為中心的行支、行蘊,為五蘊現起的動力。由於這是相依相續的活動,所以當下能開示無常無我的深義。
有情是處於相依相續的活動之中,由身心的活動而留有業用,這就是“業”,即“經驗的反應”或“生活的遺痕”。從“業”的發展過程說,由於接觸現前境界,或者想前念後,思心所即從審慮、決定而發動身語的行為;在這身語動作時,當下即引起業力。身業、語業與意業,總名為“三業”。在這三業的造作中,如內心與貪、嗔、邪見等相應,損他或有損於自他的,表現於外的身業、語業,是不善業——惡業。如與無貪、無嗔、慚、愧等相應,利他或自他都有利的,表現於外的身業、語業,就是善業。
生命延續中積累的經驗,將在識田中形成不同業力,包括善、惡、無記三種。這些業力就像編寫的各種程序,在未來生命中繼續活動並運作,給生命帶來不同結果。其中,善業代表正面力量,有利生命的和諧發展;惡業則代表負面的力量,阻礙生命的健康發展。凡是我們造作的業力,必定會感得苦樂果報,又稱為“業決定之理”。
由內在的心所表現出來的身語動作,無論是善業或不善業,稱為“表業”。一切行為的造作都會影響自己與他人,從而在自己的身心活動中,留下潛在的力量。這種善惡的潛在,在緣起法中,稱為“有”——存在的,亦名為“行”——動作的,即是“無表業”或業種子。雖然無表業在生死相續中,可以暫時不受果報,但是在受報之前,是永遠存在的,所以說“業力不失”。
善業與不善業都會招感果報,稱為“異熟果”,善業感得人、天的樂報,不善業感地獄、畜生、餓鬼——三惡趣的苦報。眾生在無始的生命流轉中,造業無邊,但是在善惡業的彼此消長中,是堅持“強者先牽”的原則,即強有力者感得未來的果報。這樣,無論過去多少惡業,只要我們在現世不斷增長善業,惡消善長,自會感到未來的樂報。
在相續不斷的身心活動中,有無數的業力增長或消滅。性質不同的業力,逐漸成為某種系類,彼此相攝、相拒,相克制、相融和,成為有情內在極復雜的潛能。現在的身心,為過去某一系類的業力所規定;在此同時,又加添了不少新業。在我們的生命中,雖然同時有種種業,但是感得此生的業力(引業和滿業)規定了此生的特性,如我們人類只能在“人類生活”的限度中活動;而其他業只能給予有限的影響。同時,業力招感果報後,當下即受到自身的限制,而其勢力則逐漸消亡,於是便有一期生命的死亡。於是,在“後有愛”的熏發下,占有強勢的另一類業又開始新的生命的成熟招感。於是,生命在不斷的流轉中而輪回著。
在業力招感果報中,必須有煩惱的助緣,才能招感生死的果報。煩惱對於善惡業,有“發業”、“潤生”的作用,所以如果煩惱斷了,就不會再造新業;過去舊有的無邊業力,也就失去了感報的可能性。因此,斷煩惱的聖者,則自然出離生死而得解脫。所以,忏悔的作用即是在於改變業感的因緣,使種子不成熟或得到一種相對性的變化,而達成果報改變的目的。這樣,一方面保留了業果不消的道理,承認罪業本身還是會招感果報;另一方面又由於對應的因緣改變,而達到忏悔滅惡生善的功能。
業感會有“定業”、“不定業”的不同情形,“定業”是故意所作的強業,必定要受某種果報的;“不定業”是勢力劣弱的業力,可能因為助緣的改變,則感果不定。但是,必定與不必定,還在我們自己。如《中含?鹽喻經》說∶即使是重大惡業,如有足夠忏悔的時間——壽長,能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重業即輕受而成為不定業。這如以多量的鹽,投入長江大河,並不覺得鹹苦一樣。反之,如故意作惡,沒有足夠的時間來忏悔,不能修身、修戒、修心、修慧,那就一定受報。這如鹽雖不多而投於杯水中,結果是鹹苦不堪。所以不必為既成的惡業擔心,盡可從善業的修習中去對治惡業。惟有不知忏悔,不知作善業,這才真正的決定了,成為定業難逃。
因為佛法肯定眾生有無限的超越性能,這是一切宗教行為與道德行為提升的基礎,所以對於一切行為果報,眾生有實現轉變的潛能。所以,“定業”也不是宿命論,知命而達觀,恐怕是最好的境界。修行人既能知命,又能達觀,才能不怨天、為尤人,達成心理上的泰然和寧穆;同時,必須有十足的勇氣與毅力,才能克服自他的弱點,作向上的轉變。
業感因緣的改變,可以用增加善業、憑藉他力、忏悔惡業等方法。修集福德因緣,增加善業的勢力,能夠使惡業沒有機會感果,同時惡業所感的果報也就自然減輕。憑藉他力就是依靠他力的救助,從而使果報發生改變。如《那先比丘經》所說:“人在世間造作種種惡業,臨終時能夠念佛,死後能夠生到天上;這就如一艘大船中,放著幾百塊大石頭,也不會沉。”所以,修行者能夠承藉佛力、福報、功德,亦能免三途苦報。忏悔惡業是通過忏悔慚愧心的力量,使惡業解體,慢慢消散。如此讓惡業的能量,一點點細碎的釋放,果報就不會以劇然猛烈的方式出現。譬如一個人一次背一千公斤的重擔,即不能負荷,會被壓垮,但如果把時限拉長,一天只背一公斤,則不覺其負擔,慢慢地就可以把罪業消化於無形。
所以,修行者犯了重罪,於是心中憂悲苦惱,便會障礙聖道的修習。在佛典中指出有煩惱障、業障、報障等三種障礙,雖然聽聞正法、修行,不可能悟入正法,離煩惱塵垢而得解脫。業障就是五無間罪業,一、害母,二、害父,三、害阿羅漢,四、破僧,五、惡心出佛身血。殺害父、母,是世間法中最重罪,父母對於兒女,恩重如山,母親十月懷胎,三年乳哺,咽苦吐甘,經過千辛萬苦,才漸漸撫育成人,不知報恩,反而做出種種不孝行為。殺害阿羅漢,阿羅漢是究竟解脫的聖者;破僧,是使原來和樂清淨的大眾,發生磨擦,隔膜,彼此煩惱,不能安心辦道,這樣正法不能久住;惡心出佛身血,如提婆達多的推石壓佛,傷到了佛的足趾而流血。害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是出世法中的最重罪。有了業障的任何一種,等到此生終了,沒有可以避免的,決定墮入地獄,所以名為無間業。業力在善惡消長中,來生不一定受報的(不是消失了),但無間罪是決定的。
佛陀在世時,中印度摩揭陀國的國王是頻婆娑羅王,王妃是韋提希,一直年老無子。於是,求相師占卜,相師說:“毗富羅山有一仙人將死,死後必托生為太子。” 頻婆娑羅王求子心切,聽到後便派遣武士去暗殺仙人,於是韋提希夫人便懷孕了。十月懷胎後,便生下後來的阿阇世王。阿阇世王剛下來時,相師預言此子後將殺父,頻婆娑羅王驚怖萬分,於是從樓上將阿阇世王投棄,但是僅斷損一指而未死。
阿阇世長大後,被立為太子。後來,受提婆達多的教唆而自立為王,將其父幽禁於地牢中,並削其足底,終使其餓死於獄中。《沙門果經》記載,後來,阿阇世王對殺父之罪,一直內心憂悔不安。晚上來見佛,佛為王說法,阿阇世王便悔過歸依。佛陀對阿阇世王說:“你迷戀於五欲,所以才殺害父王,現在能夠在佛法中悔過,便能得到利益。我悲愍你,所以接受你的忏悔。”阿阇世王回去後,佛陀對比丘們說:“如果阿阇世王不殺害父親,能夠悟入正法;現在阿阇世王悔過,罪咎損減,已經拔除重罪。”
阿阇世王沒有能悟入正法,就是因為殺害父王重業的障礙,這就是“業障”的本義。犯極重惡業,聽法、忏悔,還是有利益的。無間業的力量削弱了,來生是否還要墮地獄?雖已悔過,地獄還是要墮的。不過墮到地獄,很快就脫離地獄,如拍球一樣,著地就跳了起來。這可見(無間)業障的墮地獄,是決定的,不過忏悔以後,業力輕微了,很快會從地獄中出來。這就是早期佛教的忏悔業障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