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法師:略論僧團財物的分配制度


 2021/10/15    熱度:439    下載DOC文檔    

略論僧團財物的分配制度

明慧

引 言
  僧團是大眾和合的清淨團體,僧團的財物制度是僧團管理中的大事。僧團中出現的許多矛盾,很多是與財物的分配、使用等不恰當有關。在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社會上很多人在物質享受中迷失了自己。甚至出家眾,也受到物質的誘惑,影響到清淨的修道生活。所以,探討僧團的財物制度問題,對當今僧團的如法運作具有重大意義。僧團財物制度包括了許多方面,本文僅就財物的分配制度作簡略的闡述。


一、三寶物
  三寶物是指屬於佛、法、僧三寶的財物,分為佛物、法物、僧物三種。

  (一)佛物

  依據道宣律師的《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以下簡稱《行事鈔》)所述,佛物分為四種:佛受用物、施屬佛物、供養佛物、獻佛物。

  第一、佛受用物。指佛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帳等。佛在世時是佛色身受用,佛滅度後,殿堂、佛像則用來表法。因此,佛受用物不可以轉賣,或替換成他物。《戒本疏》中說:“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1]

  第二、施屬佛物。指信徒施予佛陀使用的錢寶、田園、人畜等。施屬佛物可以轉易,與佛受用物不同。《戒本疏》說:“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2]

  第三、供養佛物。指供養佛的香燈、華幡、供具等。凡是供養佛的幡、花、香、燈、帳、幔等供具,也同施屬佛物一樣,可以貨易。

  第四、獻佛物。指獻給佛的醫藥、飲食等[3]。信徒敬獻給佛的飲食、水果之類,侍佛的比丘可以食用。《善見律》說:“若無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4]如果掌管佛堂的是在家人,那麼供佛的飯菜在家人也可得。但若是用常住的僧食做成熟飯供佛,則供完後還應歸還常住。

  (二)法物

  法物也分為四種:法受用物、施屬法物、供養法物、獻法物。

  第一、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一切印經、貯經之物,如筆、墨、紙、經函、經架等物品,雖然是世間之物,但從它所诠表的法而言,卻是至高無價的。因此,它們是“克定永施,不許改轉”[5]。施主供養法寶,印經布施,都是生福之業,物品在則福在。如果故意損壞,則望涅槃法結罪。

  第二、施屬法物。指專門布施給法寶所用的物品。如金銀珠寶、奴畜等,可以轉易。

  第三、供養法物。指專門供養給法寶的財物,如花、香、燈、燭等,用來莊嚴法寶。這些也可以轉易。

  第四、獻法物。指敬獻給法寶的飲食、瓜果、飯菜等。這些可以分二份:一份給經法,一份供養誦經說法的法師。

  現在有許多人不了解法寶的利益,隨便燒毀破損的經書,還認為這是得大福報的事。道宣律師在《戒本疏》中嚴厲地批評這種做法。他說:“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6]眾生長劫輪回,不能契入如來甚深智慧性海。如果能在末法時代聽聞“常住”兩字,都能令眾生得生天上,直至最終解脫,證知如來常住不變之理。因此,明了法寶功德,應從心底生起難遭難遇想,珍惜法寶,不可隨意損壞。

  (三)僧物

  在三寶物中,僧物是最微細復雜的,故要詳細說明。

  依《行事鈔》所述,僧物也分為四種:常住常住物、十方常住物、現前現前物、十方現前物。

  第一、常住常住物:指眾僧廚庫、寺捨、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雖然體通十方,但不可以十方分用,只限在本處使用。它的屬處永定,一定不可以分配。正如現代人所說的固定資產,屬於僧團共有,大眾共同受用,一切僧眾都不可私自分割入己。如果有極特殊的因緣,要救濟給其它寺院,必須經過大眾僧共同作羯磨法,和合而與。如果未經羯磨,私自將常住物轉送他寺,即犯盜戒。這是依《四分律》中所說。《僧祇律》的規定則更加嚴格,縱然集得僧眾,也不可分。

  第二、十方常住物:指飯餅等物,十方僧眾都可以受用,但只局限在本處。它和常住常住物一樣,都是屬處永定,因此都稱為常住。常住供僧的飲食,只要聽聞打板集僧的聲音後,十方來的僧眾都可一同受用,隨人一飽。僧眾飯量不同,但可以吃到飽為止。飯後,所有的飲食要退回常住,統一收藏,或者捨給淨人。個人不能私下保留,以避免犯惡觸、非時食等過。

  常住常住物與十方常住物的體是可以相互轉換的。如:當負責庫房的執事或典座師,將倉庫中的食品分入當日供僧范圍,在打板集僧後,常住常住物就正式轉成十方常住物。大眾僧吃完後,將剩下的飲食還回常住,就又成為常住常住物。

  第三、現前現前物:指信徒供養僧眾的物品,如衣、藥、房捨、用具等,這些都應是現前對面而施。也就是說,凡是有施主臨時施給,現前所有僧眾都應有份。如:信徒供養的物品現在面前,要供養的僧眾也現前。如果人不現前則沒有份,這就是現前對面供養僧。

  第四、十方現前物:指亡五眾輕物,或檀越時施、非時施等。它與現前現前物一樣,都是現前施,所以通名“現前”。現前現前物局處固定,十方現前則通寺內外一切僧,十方僧眾只要打板入界,則分得一份。如眾僧所得的各種供養,時施、非時施等,或亡五眾輕物,這些物品十方僧眾皆應有份。雖然體通十方,但十方僧眾是很難盡集,因此隨現前僧數多少,到者有份。如果物品已分發到個人手中,又有人進入大界,不再重新分物。另外,分配物品時應從上座開始,依戒臘次第而分。由此體現大眾僧團的和合無诤。

  以上四種僧物的分配情況可概括如下:

  常住常住物 —— 屬處永定,不可分割。

  十方常住物 —— 雖局處,隨人分食。

  現前現前物 —— 人局現數,物據即分。

  十方現前物 —— 物雖即分,人無限定,羯磨遮限。

  在僧團的日常財物處理中,會遇到各種不同的問題,還需要掌管寺院的執事對財物問題分別清楚,依法處斷。


二、檀越所施物
  三寶是世間之福,信心居士將清淨的衣物、飲食、房捨等財物供養三寶,可以培植無量的福報。一切檀越所施從時間上可以分為時施與非時施兩類:

  (一)時施

  時施又分為兩種:時現前與時僧得施。

  第一、時現前:僧眾安居後,在自恣日,居士發心供養安居的僧眾。他們把供養的衣食等物拿到寺院,數清安居人數,即可依人數多少分配,不須作羯磨。這是因為有四種定故:一是時定,供養的時間固定,是七月十五日,夏安居後;二是處定,即在此大界內前安居的僧眾;三是人定,只限定在現前同住僧眾,外界比丘不在供養范圍之中;四是法定,即依安居人數將物品相參,依人分配。

  第二、時僧得施:居士發心供養,心中沒有限制,凡是安居的人,只要是僧就有份,這就叫“僧得”。應作法集僧而分。關於作羯磨法的問題,在《行事鈔》、《羯磨疏》中都沒有具體的羯磨文。故弘一大師在《扶桑集釋》中說:“律中時僧得施,而無羯磨;又注羯磨集法篇無之,祖師義准耳。”[7]又引《簡正記》說:“須僧羯磨者,大德雲破古師也。古雲:但同時現前直爾而分,不須作法,所以爾者,謂律衣法中,無羯磨文。”[8]由此可知,弘一大師也主張必須作羯磨分物才是如法。

  如《四分律》記載,七月十六日有人供僧眾多物品,舊住比丘見許多客比丘來寺,故生貪心不肯分物。待八月十六客比丘離去,才作非時現前物分。而此時,前安居的比丘已經移住他寺,未得到應得的供養。佛即罰舊住人,召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依律所講,時中不作法分,則非時中令作羯磨法分物,反顯出時中若分物,也應作羯磨法。

  (二)非時施

  非時施也分為兩種:非時現前、非時僧得施。

  第一、非時現前:居士在一年當中的任何時候,請僧到家中,或將供養拿到寺院中,數人數多少,隨物而施。《四分律》中記載,居士家中若准備造池、造井,為保平安,就施物供僧。居士供養許多價格昂貴的布料,佛就令數清僧數多少,用刀裁破分給每個僧人。

  僧團分物,沙彌等是否有份呢?《十誦律》說:“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三分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眾。” [9]也就是說,僧團分物,沙彌也應分得應得之分。《五分律》說:“一比丘分與三沙彌。”[10]這和《十誦律》的規定相同。《僧祇律》又補充說,如果沙彌得意者,可以平等分與或分一半。總之,從各部律的觀點來說,二種現前物可與沙彌平等分,二種僧得則隨僧和合給予。只要大眾師和合,意見統一,那麼平等分給沙彌或分一半、或分三分之一都可。《四分律》中要求:“若守僧伽藍人四分與一,若不與不應分,若分如法治。”[11]就是說在寺院的淨人、守僧伽藍人可以給四分之一,若大眾不同意,或布施的居士心有局限,只供僧眾,則不應分給淨人。

  第二、非時僧得施:這種供養是信心居士心廣周遍,在一年當中的任何時候,把物品拿到寺院或請僧到俗家供養。只要打板鳴鐘後,在大界內的十方僧眾都應有一份。這樣的分物法須作羯磨。《四分律》記載,住處比丘得到居士供養的許多衣物,但因有客比丘數數前來,令大眾師分物疲極。因此,佛令僧差一人白二羯磨分物,後再入界者無份。


三、亡人物的處理
  出家修道之人,心無牽掛。生時仰仗三寶功德,資身辦道;死後遺物應如何處理?若亡人物處理不妥,會導致僧團不合,甚至引起居士的譏嫌、誹謗。因此,我們必須了知亡五眾物的處理方法。

  出家亡五眾重物應歸屬常住,不可以分。輕物屬十方現前物,唯十方現前僧應分。在現實僧團中,常常會遇到分亡人物的問題。因此,根據《行事鈔》與《羯磨疏》等所說,將分亡人物的方法歸納介紹如下:

  (一)整理、登記遺產

  當出家眾剛剛過世,不宜立即關閉封鎖他的房間。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應讓弟子保管好房間鑰匙。若不可信,可將鑰匙交給寺院執事。先處理亡人的火化、捨利入塔供養等事。待這些事全部料理完畢後,由持戒弟子將師父的財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則由幾位執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遺產,將輕物與重物分別登記清楚。重物歸給常住,輕物入現前僧。

  在此同時,要對亡者的負債情況了解清楚。這裡有很多種情況:若別人欠亡者輕物,後以重物相還,應將重物賣掉,換成輕物,歸入現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輕物還回,則歸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則不須索取,因為索取還是要歸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輕物,應追還,入現前僧分。若亡者生時欠三寶物,應還給三寶。佛制若亡人的遺產不多,可以取衣缽來還。

  根據亡者負債情況不同,遺產應歸屬的地點也不同。《四分律》中記載,跋難陀生時財物眾多,大眾僧在分物時就出現很多問題。因此,佛制根據五種情況不同,分法也不同:一、衣缽寄在余處,而身死在另一處。在這種情況下,財物隨衣缽寄存處比丘僧得。二、比丘生時有負債處,而身死在余處。此時財物屬負債處比丘僧分。三、比丘死一處,又有出息處或保任處[12],則財產歸保任處僧得分。四、比丘死在一處,又有財物抵壓處、取錢處,則抵壓處得。五、比丘死一處,又有為比丘掌管存折出、取錢處,則掌管存折處比丘僧得。

  (二)賞勞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間有盡心照顧病人的,應依德賞勞。照看病人要具五德:“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憫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病者歡喜。” [13]根據看病情況的不同,賞勞也不相同:若小瞻視,佛不許賞勞;若有許多人都照顧過病人,則送終的人得賞勞;若是暫時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貪著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制都不得賞勞。如果是真心奉侍病人,希望他早日康復,下至為他點燈時遇到病者命終,也應賞勞。

  《五分律》與《十誦律》都說,七眾都來看病比丘,只有比丘與沙彌二眾可得賞勞,其余五眾不得。比丘尼病,則比丘尼、式叉尼、沙彌尼三眾可得賞勞,其余比丘、沙彌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應賞勞。

  賞勞所給的財物,無論是誰,只能給亡者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則根據情況來賞勞:若能竭盡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給最好的三衣;若瞻病做的普通,就分給一般質料的三衣。

  賞勞時應作賞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後,作白二羯磨法說:“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三衣、缽、坐具、針筒、盛衣貯器等,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大衣、七條、坐具等,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七條、五條、缽及袋衣幞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缽、坐具、缽、針筒、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4]

  (三)大眾僧分輕物

  根據僧眾人數的多少,亡五眾輕物的分法就有四種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對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將亡人所有財物收集好,打板鳴鐘,召集十方僧眾,不論僧尼,不得閉門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來僧不得分。

  集僧後,亡人的持戒弟子或執事將亡者所有衣物交給大眾說:“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三說)[15]眾中明律的執事應在僧中檢問:“有誰知道亡者負三寶物或負別人物否?又誰知道三寶或別人負亡者物否?”一一檢問後,有負債的問題,則分別處理。若無負債問題,則將亡者所有重物登記在一處,歸入常住。輕物登記在一處,在賞勞具德後,大眾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無羯磨文,道宣律師注說:“今准非時僧施法。”[16]應雲:“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7]作法後,即數僧眾人數,把衣物好壞相參,抽簽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則其余三人經口頭商議,就可以將衣缽賞勞給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輕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還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則須重新作法再分。

  對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則用對首法分物。三人彼此相語:“二大德憶念。此物應屬我等。”(三說)[18]若三人住,一人死,則二人亦用對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則獨住比丘用心念法雲:“此亡比丘物應屬我。”[19]這樣說完之後,再來人也不得分。

  現代僧團應該以戒律為准繩,處理好亡人物的問題。在處理亡人物的過程中,讓大眾體悟財物的如夢如幻。故生時應少蓄財物,一心修道。


四、分房臥具法
  房捨臥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資具。從律典中可以看到,佛制比丘在僧伽藍中共住,一年當中應三次調整房間,即春、夏、冬三時重新調整僧房臥具,以免住久令心生起常想。

  佛最初制令僧眾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來安居,而本寺執事比丘心量狹小,故意將住宿條件較差的房間分給客僧,引起客僧譏嫌。因此,佛制眾僧作法分房臥具。依《行事鈔》及《四分律》等所說,將分房臥具法簡略介紹如下:

  (一) 推選作法人

  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須具備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來主持分房事,一來他能依律明斷,二來也能令眾僧息诤。差五德之人,應用白二羯磨。文雲:“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分房捨臥具,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分房捨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捨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捨臥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20]

  (二)集物

  大眾推選出的五德僧接受眾僧的委托後,即作單白告眾說:“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余物。”[21]大眾僧將房間裡的私人財物全部搬出,先暫時放在大堂內,使房間裡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設施等。

  (三)分房臥具

  執事人清點各房捨臥具,了知好壞差別。分房前,經營房主享有優先權。因為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時應賞勞。《行事鈔》說:“營事比丘房成,莊嚴香熏所須具足者,與房住九十日一移。”[22]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優先挑選房間。大眾僧分房應從上座開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捨臥具,隨意所樂便取。”[23]第一上座挑選完後,第二上座選房。若大眾僧次第分完,還有剩余房間,應從上座再分。還有剩余房間,應開客比丘住處,如果是惡比丘來,不應分給。

  對分房臥具的問題,律中還有許多相關的規定。《僧祇律》說:“不得與沙彌房。”[24]原則上沙彌不能單獨分得房間,但如果他的師父同意為弟子料理住房,則可以分與。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兩房,不得不受。因為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為料理修治,所以應接受。一年當中,若春冬季分房時,有上座來寺,應隨次第分與。若安居時,房捨等已分完,即使上座來亦不應重分。應安置寺中的其它房捨。因為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義,夏安居分房則專為修治故,所以不特為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說:“若安居竟,客比丘來移舊比丘。佛言,不應移亦不應去。”[25]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兩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則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捨臥具分給每個僧眾後,住房及臥具的所有權依舊屬於常住,分得房間的僧人只有使用權和料理權。

  從以上分房臥具法,我們可以看出佛制分房的用意,主要是為了對治弟子對住房的執著和貪心。定期調換房間,有利於大眾少欲知足,安貧樂道。


結 語
  僧團財物問題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本文僅對僧團財物的分配制度作了粗略的介紹。在僧團的日常管理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不應千篇一律。合理處理好僧團的財物問題,有利於大眾僧和合共住,也更利於佛法的興盛。


  主要參考資料:

  《四分律》,佛陀耶捨共竺佛念譯,《大正藏》卷22。

  《五分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大正藏》卷22。

  《摩诃僧祇律》,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大正藏》卷22。

  《十誦律》,弗若多羅共羅什譯,《大正藏》卷23。

  《善見律毗婆沙》,僧伽跋陀羅譯,《大正藏》卷24。

  《律二十二明了論》,弗陀多羅多造,真谛譯,《大正藏》卷24。

  《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道宣撰述,《大正藏》卷40。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元照撰,《大正藏》卷40。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道宣述,《大正藏》卷40。

  《昙無德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 道宣集,《大正藏》卷40。

  《佛制比丘六物圖》,元照撰,《大正藏》卷45。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道宣撰,元照述,《續藏經》卷40。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道宣疏,元照記,《續藏經》卷41。

  《衣缽名義章》,允堪述,《續藏經》卷59。

  《道具賦》,元照撰,《續藏經》卷59。

  《佛制六物圖辯訛》,妙生述,《續藏經》卷59。

  《鈔記扶桑集釋》,弘一大師集釋,福建省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會印贈。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蕅益智旭著,福建省莆田廣化寺印。

  《四分律比丘尼鈔》,道宣述,香港華雲印刷公司印。

  《隨機羯磨淺釋講記》,妙因法師淺釋,道海法師講述,福建天竺講堂印贈。

  《律學釋疑》(重修版),台灣正覺精捨律學研討小組編著,福建天竺講堂印贈。

  《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記》,勝雨比丘尼著,普陀山紫竹林印贈。


  【注 釋】

  [1]《戒本疏行宗記·釋四波羅夷法》卷6,第43頁上。《續藏經》卷40。

  [2]《戒本疏行宗記·釋四波羅夷法》卷6,第43頁下。《續藏經》卷40。

  [3]《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第十四》卷17,《大正藏》卷40,第57頁中。

  [4]《善見律》卷17,《大正藏》卷24,第795頁上。

  [5][6]《戒本疏行宗記·釋四波羅夷法》卷6,第44頁上。《續藏經》卷40。

  [7][8]《鈔記扶桑集釋》卷9,第942頁。

  [9]《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6頁下。

  [10]《五分律》卷17,《大正藏》卷22,第118頁下。

  [11]《四分律》卷41,《大正藏》卷22,第860頁中。

  [12] 出息處:是指僧界出息處。保任處:是物品有保管人。

  [13] 《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5頁下。

  [14][15]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卷40,第506頁上。

  [16]《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6頁下。

  [17][18][19]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卷40,第506頁上。

  [20]《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頁上。

  [21] 《行事鈔資持記·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12,《大正藏》卷40,第39頁上。

  [22] 《行事鈔資持記·缽器聽制篇第十九》卷12,《大正藏》卷40,第127頁上。

  [23]《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頁中。

  [24]《摩诃僧祗律》卷34,《大正藏》卷22,第503頁上。

  [25]《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頁上。

 

台灣學佛網首頁法师开示     回上壹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