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群法師:戒律的名稱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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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戒律,首先要了解這一名稱的內涵。為什麼叫戒律?戒與律有什麼不同?戒律有哪些種類?出家人學戒、持戒,究竟為了什麼? 

一、戒的名稱

  戒為三學、六度之首,也是佛法修學的基礎項目,內涵廣泛而名稱眾多,如戒、律、波羅提木叉等。了解戒律的名稱,可以幫助我們深入認識其中所蘊含的意義。

  【1.戒】

  戒,梵語屍羅,意為清涼。所以名之為清涼,主要是就其作用而言。正如《大乘義章》所說:

  言屍羅者,此名清涼,亦名為戒。三業炎非,焚燒行人,事等如熱,戒能防息,故名清涼。清涼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為戒。1

   在我們內心,三毒烈火時時燃燒,不曾少息。由此帶來的煎熬、痛苦和熱惱,又會引發諸不善行,成為新一輪痛苦之因,使烈火繼續蔓延,所謂“貪恚癡火常熾然”。而戒正是止息熱惱的有效途徑,從這個意義上說,具有清涼的內涵。
   那麼,戒又是從哪些方面止息熱惱呢?首先是遠離。煩惱由因緣所生,我們會隨妄境而轉,也會被內在無明所擾,起貪嗔,起愛恨,起種種煩惱。而戒能使我們遠離引發熱惱的因緣,避免使內心陷入不良情緒。
   其次是依靠戒體所具備的防非止惡的功能。這種力量來自內心,就像铠甲在身,使煩惱不再有可乘之機,從而獲得內心清涼。
   此外,戒還能警策身口意三業。《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說:

  戒有何義,義訓警也。由警策三業,遠離緣非,明其因也。2

   依戒行事,能使我們言行清淨,舉止如法,遠離擾亂內心安寧的種種惡緣。
   當然,戒的作用主要在防御,並不能將煩惱徹底鏟除。如果僅僅持戒,即使煩惱暫時沒有現行,但種子還在。所以我們還要將心安住於佛法,不斷培養內在的自制力。凡夫習氣深重,若非刻意訓練,不知不覺就會被串習左右。持戒的過程,是不斷覺察、不斷和習氣斗爭的過程。此應作,便努力去做,精進不懈;此不應作,就盡力避免,秋毫無犯。這樣才能使戒體得到有效呵護,不斷壯大。


   【2.律】

   律,梵語毗奈耶、毗尼。《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說:

  初言毗尼(或雲毗奈耶,或雲毗那耶),此翻為律。即《四分》十八法中,毗尼及律二名不並。又《增一》中七種律也,謂七毗尼。或以滅翻,從功能為號,終非正譯,故以律翻之,乃當正義。3

   律具有調伏、滅、離行等內涵。所謂調伏,主要針對眼、耳、鼻、舌、身、意六根。這是我們接收外部信息的六個窗口,也是引發貪嗔之心的主要渠道。稍不留意,就會因所見所聞將煩惱調動起來。所以,佛法修行要“都攝六根”。當然這並不是把感官強行關閉起來,裝聾作啞。而是要知道,哪些境界可以接觸,哪些惡緣應該遠離。
   對於初學者來說,遠離是極其重要的法寶,不要自視甚高,更不要輕易考驗自己的定力。過去,寺院的山門一關,牆內就是一片淨土。但現在還有四通八達的網絡和媒體,這些都是山門無法擋住的,必須靠自己把握,所謂“非理勿視、非理勿聽、非理勿言”。這樣,才能使六根寂靜內斂,將外在干擾抵擋在第一道防線外。
   律,又像法律一樣,是判別我們是否犯戒的准則。在佛教中,善解戒律者稱為律師,和法師、禅師一樣,在僧團有著重要地位。作為律師,既要精通戒律,也要能依律對行為作出判別,知道犯或不犯,犯輕或犯重。
   戒律有開遮持犯。開,就是允許,在特殊情況下,對某些行為可適當放寬。比如酒戒,雖禁止飲用,但須作藥用時也可開許。所以戒律並不死板,而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當然,開是有前提和尺度的,不可任意為之。否則的話,戒律就形同虛設了。
   相對而言,戒主要是依靠個人自覺,依靠內在自制力來防非止惡。而律除了律己之外,還是集體共同遵循的法則,既可依此審查行為如法與否,又可通過外在的團體力量進行約束。如某人犯戒被檢舉,僧團就要開會裁決,決定罪行輕重及處罰方式。正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所說:

  律者梵雲毗尼,華言稱律……不出三義:初言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二雲律者分也,謂須商度,據量有在,若律呂之分氣也……三雲律字安聿,聿者筆也,必審教驗情,在筆投斷。4

   當戒律合起來說時,就意味著個人自制和團體監督的雙重作用。

  【3.波羅提木叉】

  波羅提木叉為梵語,漢譯為別解脫、處處解脫、別別解脫、隨順解脫等。《大乘法苑義林章》說:

  別別防非,名之為別。能防所防,皆得別稱。戒即解脫,解脫惡故。5

  別解脫有兩重含義,《大乘義章》說:

  言木叉者,此名解脫……何故戒行名為解脫?有其兩義:一者戒行能免業非,故名解脫。二能得彼解脫之果,故名解脫。6

   若嚴持某戒,即能從某種不善行為中解脫出來。持不殺戒,可從殺生惡行中解脫出來;持不盜戒,可從偷盜惡行中解脫出來。同時,持戒還能使我們成就解脫聖果。聲聞的五分法身,為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持戒,是邁向解脫的第一步,如果沒有戒,就無法進一步得定發慧,所以這是基礎而關鍵的一步。
   《遺教經》說:

  汝等比丘,於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暗遇明,貧人得寶,當知此則是汝大師。若我住世,無異此也。7

  這是佛陀入滅前的諄諄教誨,告誡弟子在失去依怙後,應將戒和法視為導師,才能從黑暗中走向光明,開發自身本具的功德寶藏。

二、戒的種類

  戒的種類很多,既有聲聞戒、菩薩戒之分,也有別解脫律儀(別解脫戒)、靜慮律儀(定共戒)、無漏律儀(道共戒)之分,還有依不同身份所受的七眾別解脫戒。

  【1.聲聞戒、菩薩戒】

   聲聞,是聽聞佛陀言教,依四谛教法修道的行者。菩薩,是觀眾生苦而不忍獨自解脫,發願上求佛道、下化眾生的行者。聲聞戒和菩薩戒,便是這兩類行者所受持的戒律,發心基礎不同,修行內容也不同。
   聲聞戒偏向止惡,比如五戒,每一條都告訴我們不該做什麼,反之則是犯戒。比丘戒也是同樣,基本都是告訴我們不該怎樣,或怎麼做就會犯罪。
   菩薩戒又稱三聚淨戒,包括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三部分,不僅要謹慎止惡,更要積極行善。其中,攝律儀戒偏於止惡,無惡不止。攝善法戒強調修善,無善不修。饒益有情戒則是要利益一切眾生。
   聲聞戒所制主要為身語二業。當然,所有行為都和心有關,犯戒也不例外,所以心也是“具緣成犯”的條件之一。但真正判決是否犯戒或罪行輕重,主要從身、語的表現而言。也就是說,違犯聲聞戒必須在付諸行動之後。如果只是想想而沒有行動,是不犯戒的。
   而菩薩戒所制為身語意三業,比聲聞戒對心行的要求更為嚴格。不僅身口行為會犯戒,若懷有貪嗔之心待人接物,即使沒有訴諸不善行為,同樣屬於犯戒。就聲聞戒來說,只要不作惡,見死不救也不算犯戒。但從菩薩戒來說,見人有難而袖手旁觀,沒有履行救度眾生的職責,就是犯戒。
   所以說,聲聞戒和菩薩戒的根本區別,不只是在於戒相,而是在於心。聲聞戒是以出離心為基礎,即“我要出離輪回”的願望。此外,還有勝義出離心,也就是空性慧,這是出離五欲六塵、出離生死輪回的直接力量。由此,才能斷除見思之惑,最終導向解脫。
   菩薩戒則是以菩提心為基礎,即“我要幫助一切眾生出離輪回”的願望。由發起願菩提心,進一步受菩薩戒,修利他行,為行菩提心。進而輔以空性觀修,成就勝義菩提心。

  【2.別解脫律儀、靜慮律儀、無漏律儀】

   別解脫律儀,是欲界的律儀,如五戒、八戒、沙彌戒、比丘戒等,其戒體是通過特定的羯磨作法獲得。
   靜慮律儀,又稱定共戒。三乘聖者發色界定,自然成就防非止惡的戒體。只要處在定中,貪嗔癡都不會現行。定共戒於定中發起,所以是七支頓得,有別於別解脫律儀的七支漸得。不過,此戒斷惑未盡,仍屬有漏范疇。
   無漏律儀,又稱道共戒,唯初果、二果、三果的有學聖者和四果無學聖者才能具備。聖者安住於空性定時,戒與道俱發,自然具足防非止惡的戒體。空性定不僅是一種定,其本質是無漏智慧,是以智慧為本的解脫力量。
   對於佛弟子來說,只要通過特定儀式,每個人都能得到別解脫戒,但定共戒和道共戒必須通過禅修才能獲得。其中,定共戒是佛教和外道相通的,道共戒唯佛教聖者才能成就。

  【3.七眾別解脫戒】

  七眾別解脫戒,若包括近住戒在內,共有八種戒相,分別是比丘戒、比丘尼戒、正學女戒、沙彌戒、沙彌尼戒、近事男戒、近事女戒、近住戒。
   其中,正學女是沙彌尼成為比丘尼之前的學法階段,須學習比丘尼的一切戒行,同時磨練心行,堅固道心。這一階段通常是兩年,所受為正學女戒,又稱式叉摩那尼戒。近事男和近事女,是親近三寶的在家男女居士,所受為五戒。近住,近阿羅漢住,指生活上接近於聖者,所受為八關齋戒,是佛陀為在家眾種下出世解脫之因而慈悲開設。
   別解脫戒雖有八種,戒體只有四類。
   一、比丘戒和比丘尼戒,雖戒相不同,但戒體相同。
   二、正學女戒、沙彌戒、沙彌尼戒,三者戒體相同。
   三、近事男戒、近事女戒,二者戒體相同。
   四、近住戒。
   因為比丘和比丘尼戒體相同,一旦身份改變,於戒體並無影響。《四分律》記載:

  爾時有一比丘變為女形,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聽即以先受具足戒年歲,和尚、阿阇梨送置比丘尼眾中。”爾時有一比丘尼變為男子形,諸比丘尼念言:“應滅擯不?”佛言:“不應滅擯,聽即以先受戒年歲,和尚、阿阇梨當安置比丘眾中。”8

   因生理原因,比丘變為女眾後,可作為比丘尼,由先前的戒和尚、阿阇梨將其安置到尼眾僧團,原有戒臘依然有效。比丘尼變成男眾時,處理方法相同。
   如果是變為雙性人,又該如何對待呢?《四分律》記載:

  爾時有一比丘變為男女二形,諸比丘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爾時有一比丘尼變為男女二形,諸比丘尼念言:“應滅擯不?”佛言:“應滅擯。”9

  此處,佛陀明確規定,若是男女二形的雙性人,應該驅逐出僧團。因為這類人既不適合住在男眾僧團,也不適合住在女眾僧團。而且這一生理狀況會使心性極不穩定,對修行構成諸多障礙,不宜再以出家身份修道。


   【4.其 他】

  《清淨道論》所說的根律儀、活命遍淨戒、資具依止戒,也是我們應該特別注意的。根律儀是對六根的防護,《論》曰:

  彼人眼見色已,不取於相,不取細相。因為他的眼根若不防護而住,則為貪憂諸惡不善法所侵入,故彼防護而行道,保護眼根,作眼根律儀。如是耳聞聲已……鼻嗅香已,舌嘗味已,身觸所觸已,意知法已,不取於相……乃至意根律儀。10

   當六根面對六塵時,要以正念防護六根,不取於相,否則就會隨串習攀緣境界,進而引發貪著、嗔恨等諸不善法。這種防護六根的戒,為根律儀。
   活命遍淨戒是關於謀生手段的戒律,也就是說,依此“活命”的方式應遍達於淨性。《論》曰:

  捨離由於違犯為活命之因而制定的六種學處(所起的邪命)以及(離棄)由詭詐、虛談、現相、嗔罵示相、以利求利等惡法所起的邪命,為活命遍淨戒。11

   出家人要遠離邪命,奉行清淨如法的生活,這樣才能與修道相應,與解脫相應。關於正當的謀生手段,比丘戒及其他經論中有不少說明。
   資具依止戒是關於出家人衣食等生活用品的戒律,《論》曰:

   如理抉擇,受用衣服僅為防護寒熱,防護虻、蚊、風、炎、爬行類之觸,僅為遮蔽羞部。如理抉擇,受用團食不為嬉戲,不為驕慢,不為裝飾,不為莊嚴,僅為此身住續維持,為止害,為助梵行……如理抉擇,受用醫藥資具僅為防護生病惱受,而至究竟無苦而已。12

  色身須假衣食存活。但我們要知道,受用這一切僅僅是為了延續生命,用以修道,而不是貪圖享樂,所以要少欲知足,以免產生貪著。

三、戒律的作用

  【1.基本的行為准則】

  戒律,是佛弟子的基本行為准則。就像公民要遵守法律一樣,作為佛弟子,也要以戒為師,依戒行事。可以說,戒律就相當於佛教的公民守則。
   佛教有七眾弟子,根據他們的身份及修學方式,佛陀分別施設了不同的戒律。其中,在家二眾要遵守五戒或八戒。出家眾則須根據所受戒體的不同,遵守相應的戒律和威儀,如沙彌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
   戒律中,不僅對不能做的事有一定之規(止持),還規定了必須做的部分,也就是作持,如布薩、安居、自恣、忏悔、說淨等。如果不做,同樣是屬於犯戒。

   【2.健康的生活方式】

   戒律,還是佛弟子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對出家人,戒律幾乎囊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具體而鮮活的。但人們往往忽略這一點,一味將戒律神聖化。神聖到將其束之高閣,除初一、十五隆重地誦一下之外,並不關心戒律究竟講些什麼,究竟用來做些什麼。
   事實上,戒律就是幫助我們建立一套與解脫相應的行為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具有簡單、道德兩大特點。

  (1)簡 單

   為了和解脫相應,佛陀要求弟子過一種少欲知足的簡樸生活。
   在僧團成立之初,弟子請示佛陀:“我們應該穿什麼?吃什麼?住在哪裡?生病後怎麼辦?”佛陀對他們說:“應該穿糞掃衣,把別人扔掉的布撿來清洗後縫成衣服;應該常乞食,信眾布施什麼就吃什麼;應該在樹下坐,於水邊林下隨意而居;生病了,只須把別人吃剩的草藥熬過再吃。”
   這是佛陀最初為追隨者提供的生活方式,又稱“行四依”。隨著僧眾日漸增多,很難讓所有人接受如此簡陋的生活。根據大眾需要,佛陀又有三衣之制,並聽許擁有相應的生活用品,如“百一物”,但仍是以簡單為原則,與四依法的精神一脈相承。
   此外,佛教中還有頭陀行。頭陀是梵語,意為去除塵垢。作為頭陀行者,應遵守十二種生活方式,分別是:
   一、居阿蘭若,住在遠離喧鬧城市的山林寂靜處。
   二、常行乞食,以乞食為生,對食物不加挑剔,不生好惡想。
   三、次第乞食,在乞食時依次而乞,沒有貧富分別,不作任何選擇。
   四、受一食法,一天只吃一頓。
   五、節量食,飲食適量有度,不因日食一餐而暴飲暴食。
   六、中後不得飲漿,中午以後除清水外不喝任何飲料。
   七、著弊衲衣,也就是糞掃衣,以廢棄布料縫制。
   八、但三衣,除三衣外不儲存更多衣物。
   九、冢間住,住於墓地,以念死無常為修道增上緣。
   十、樹下止,在樹下禅修、悟道。
   十一、露地住,在曠野中休息。
   十二、但坐不臥,不躺臥休息,以精進道業,又稱“不倒單”。
   雖然佛陀並不要求所有出家人都過頭陀生活,但多次對此表示贊歎。《增一阿含經》說:

  其有歎說諸頭陀行者,則為歎說我已。所以然者,我恆歎說諸頭陀行。其有毀辱諸頭陀行者,則為毀辱我已……此頭陀行在世者,我法亦當久在於世。13

  《雜阿含經》中,也記載了佛陀對頭陀第一迦葉尊者的禮遇和贊歎:

  世尊知諸比丘心之所念,告摩诃迦葉:“善來迦葉,於此半座。”……爾時,世尊復欲警悟諸比丘,復以尊者摩诃迦葉同己所得殊勝廣大功德為現眾故,告諸比丘:“我離欲惡不善法,有覺有觀,初禅具足住,若日、若夜、若日夜。摩诃迦葉亦復如我,離欲惡不善法,乃至初禅具足住,若日、若夜、若日夜。”14

   凡夫心是有粘性的,擁有越多,就越容易產生貪著,也就離解脫越遠。所以,除簡單的物質生活外,佛陀還要求弟子們保持單純的人際關系。原始僧團的管理非常松散,沒有嚴謹的行政組織,僧眾都依據戒律生活,享有充分自由。一旦出現問題,便由僧團開會裁決。但這種松散的管理只適用於高素質團體,對道德要求極高。如果整體素質不夠,就必須依靠外在力量進行約束,否則就會無法無天,道儀不存。
   此外,佛陀還要求弟子們經常改變住處,雲游四方,這也是從修道角度而言。長居一處,往往會發展出許多人際關系,並對此地產生眷戀。久而久之,甚至把出家生活當成是過日子,進而產生種種需求。
   人的需求從哪裡來?這些需求有沒有必然性?其實,這些都是不一定的。在我們感覺中,似乎必須依賴什麼才能過日子,但這種感覺只是我們自己建立的,並非生活所必需。現代人擁有的很多物質,如電燈、電視、電話、電腦等,古人都沒有,但他們照樣在過日子,照樣可以吟詩作畫,逍遙自在。但今天的人如果沒有這些,就會覺得處處不便,甚至坐立不安。這種煩惱來自哪裡?其實並不在電燈、電話的本身,而是因為我們建立並習慣了某種需要。一旦需要得不到滿足,痛苦就隨之而來。
   人所以會建立這麼多需要,就是因為不了解自己,不知道什麼才是生命的真正所需,於是在妄心驅使下不斷攀緣。當外在誘惑和攀緣心相應時,就會形成需要。如果繼續重復這一需要,就會逐漸形成依賴,並由此建立執著,進而產生貪、嗔、我執及一系列妄想。
   需求越多,依賴就越多,不滿足也會越多。當我們有一種需求時,只會有一種不滿足;有兩種需求時,就會有兩種不滿足;有一百種需求時,則可能有一百種不滿足。同樣的收入,有一種需求的人覺得綽綽有余,但有一百種需求的人卻覺得缺少很多。生命本來是自足的,沒有任何需求時,當下所呈現的,就是滿足而非不滿足的狀態。所有的不滿足,都來自我們建立的需求之上。
   所以,佛陀特別為弟子們制定生活規范,並形成法律性條文。通過這種簡單的生活,幫助我們簡化內心,將心安住於道業,安住於正法。

  (2)道 德

   別解脫戒是以“諸惡莫作”為重點。所以,出家人的所作所為都應建立在止惡的前提下,尤其是謀生手段,須以正命為生。與正命相對的是邪命,即不正當的謀生手段。
   那麼,什麼是出家人必須遠離的非法謀生手段呢?《大智度論》列舉了九種。其中四種出自卷三,分別是:
   一、下口食:“有出家人合藥、種谷、植樹等不淨活命者,是名下口食15。”在印度,出家人皆以乞食為生,若為個人生存而種地、行醫,也屬邪命范疇,為下口食。那麼,中國叢林為什麼提倡“一日不做,一日不食”呢?主要是不同的社會環境和傳統民俗使然。
   二、仰口食:“有出家人觀視星宿、日月、風雨、雷電、霹雳不淨活命者,是名仰口食16。”為了個人生存,以察看風水、星相、天氣之類謀取衣食,為仰口食。
   三、方口食:“有出家人曲媚豪勢、通使四方、巧言多求不淨活命者,是名方口食17。”為了個人生存,巴結權貴,對有財有勢者阿谀奉承,溜須拍馬,以此獲得供養,為方口食。
   四、維口食:“有出家人學種種咒術、卜筮吉凶如是等種種不淨活命者,是名四維口食18。”為了個人生存,以咒術、卜筮、算卦之類謀取衣食,為維口食。
   上述四點都有一個前提,就是為了得到個人利養。另外還有五種邪命,出自《大智度論》十九卷:
   一、“為利養故,詐現異相奇特19。”為了得到供養,故意顯現得與眾不同,並熱衷於怪力亂神,以此蠱惑人心。
   二、“為利養故,自說功德20。”為了得到供養,炫耀自己的功德或修行境界,甚至編造不實之詞。
   三、“為利養故,占相吉凶為人說21。”為了得到利養,為人算卦占卜,預測吉凶。
   四、“為利養故,高聲現威,令人畏敬22。”為了得到供養,表現得正氣凜然,使人心生敬畏。
   五、“為利養故,稱說所得供養,以動人心23。”為了得到供養,宣說別人如何捐款,以此引發對方的供養心。
   對出家人來說,以上九點均屬非法謀生手段,必須謹慎遠離。其實,無論出家、在家,謀生都是人生的重要內容。遠離邪命,才可能有道德的生活,才可能和修行相應。這對今天的我們尤具警策之義。

  (3)真、善、美

   戒律的生活,還是真、善、美的生活。
   所謂真,即真實的生活。戒律所倡導的是簡單的生活,而簡單的生活就是接近於真實的生活。此外,依戒修行而能得定發慧,從而接近真理,通達諸法實相,建立與真理、智慧相應的人生。反之,凡夫由妄想形成的生活,則是顛倒虛妄的生活。
   所謂善,即道德的生活、解脫的生活。從起心動念到行住坐臥,從謀生手段到處世方式,皆符合道德標准,皆與解脫相應。不會為了滿足私欲而影響他人,更不會為了個人利益而欺騙造假、偷稅漏稅,從而危害大眾。
   所謂美,即莊嚴的生活。對凡夫來說,吃飯穿衣也成為張揚欲望的方式,不惜一擲千金乃至萬金,而吃飯穿衣的本意反而不重要了,所有行為都被不良習氣左右。戒律的生活,是要求我們將每個行為賦予解脫的內涵。這就需要對這些行為重新審視,通過觀想,使一舉一動成為修行的組成部分。就外在表現來看,就是莊嚴、優雅而健康。可以說,是行為的藝術,生活的藝術。

  【3.評判是非的標准】

   戒律是佛法兩大內涵之一。
   法是在觀念上幫助我們獲得正見,從教理角度建立評判標准。而戒律是在行動上幫助我們調伏身心,從具體事相建立行為規范,使我們明確,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所以,它也是評判是非的標准。
   在持戒過程中,行為是否如法,是否犯戒,必須了解這條戒的犯緣。比如,有些戒要符合五個條件才算違犯,否則就不算犯戒,或是犯輕戒。這些條件,或是從犯戒動機考察,或是從行為結果考察,或是從侵犯對象考察。有了評判標准,才能抉擇它的犯與不犯,犯輕與犯重。
   僧團對僧眾具有保護、獎勵、監督、處罰的作用。在這個團體中,某人是否犯戒,是否應該進行相應處理,都應依戒進行處理。如果輕罪重判,可能會影響行人的道心;重罪輕判乃至不判,則會使行人失去約束,影響團體的安定。所以,主事者必須精通戒律,才能依法評判是非,依法作出處罰。

  【4.處理事務的依據】

   戒律的作持部分,是處理僧團事務的依據。道宣律祖在《羯磨疏》中列舉僧法羯磨134種,涵蓋僧團各種事務,使每件事都有法可依。懂得戒律,才有能力如法成辦僧事,如剃度、布薩、安居、自恣、受戒、忏罪、分房、分亡人物等。
   如果有人發心出家,僧團要為之舉行剃度儀式,之後是沙彌教育,進而還要獲得比丘資格,依止善知識學習。在僧團共同生活中,有半月半月誦戒,使僧人根據戒條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從而保有清淨僧格。此外,每年還要舉行安居。通過三個月的定期潛修,在自恣大會上對僧格進行全面檢討,然後即可受歲,代表清淨僧齡又增長了一歲。所有這些,律中都有特定羯磨來成辦。除集體共行的內容外,出家人的穿衣吃飯、生老病死包括遺產分配等,律中也有明文規定。
   由此可見,如果沒有學過戒律,幾乎就不懂得出家生活,也就更不懂得怎樣才能如法處理僧事。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若不能依法辦事,自然會把世俗的行事方式帶入僧團,順著人情和感覺處理事務,那是和法不相應的。

  【5.解脫菩提的基礎】

   戒是正順解脫之本,也是無上菩提之本。在三士道(下士、中士、上士)和五乘(人、天、聲聞、緣覺、菩薩)的修行中,戒律都是共同的基礎。下士道要持戒,上士道也要持戒;人天乘要持戒,菩薩乘同樣要持戒。不僅如此,在佛教各個重要修行項目中,戒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1)三無漏學,即戒、定、慧,以戒為首,由持戒而能得定發慧。
   (2)三福業,為施類福、戒類福、修類福,由持戒而能積累福報,增長資糧。
   (3)四不壞信,為佛、法、僧、戒,深信三寶及戒律的功德,成就堅固信仰。初果聖人方能真正成就此信。
   (4)五分法身,為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同樣以戒為首。
   (5)六念,為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天、念施。念戒行有大勢力,能除一切不善惡法,從而精進持戒。
   (6)六波羅蜜,為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禅定、智慧,是菩薩道行者的修學項目,由受持三聚淨戒,使身心清淨,自利利他。
   (7)七聖財,為信、戒、慚、愧、多聞、施捨、智慧,是見道聖人成就的七種功德法財。
   (8)七佛通誡偈,即許多佛子熟悉的“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
   (9)八正道,為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其中,正語、正業、正命三項都屬於持戒范疇。

四、結 說

   惟有認識到戒律的內涵和作用,我們才會自覺受持戒律。
   許多人之所以覺得持戒辛苦,或是對戒律不以為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認識不足造成的。不知道為什麼要持戒,不知道持戒對改善生命的意義,也不知道自己能從持戒中獲得什麼。如果認識不到佛陀制戒的精神,認識不到佛陀呵護弟子的悲心,只是為了持戒而持戒,只是按照戒條機械行持,自然會覺得辛苦,覺得勉強。
   這種辛苦又會帶來兩個極端。一是繼續辛苦下去,但因教條主義,未能感受到持戒帶來的清涼,也未能將持戒和修習定慧結合起來,反因行持刻板而脫離現實,使他人對學戒產生畏懼。這些人雖然有道心,但修行效果未必理想。還有一種,則是因為辛苦而放棄,覺得戒律只能存在於書本,並無現實意義,這也是目前多數人的現狀。須知,沒有戒律為基礎,佛法的一切修行都無從生起。
   若能真正認識到持戒的意義,持戒就會成為人們的自覺選擇。因為持戒不是為了向佛陀交差,不是為了做給任何人看,而是為了得到究竟的自在,得到徹底的自由。相對這些利益來說,暫時的約束又算得了什麼?


  注釋
   1.(隋)慧遠《大乘義章》卷一,T44-468上。
   2.(宋)元照《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卷一,X39-718中。
   3.(唐)道宣《行事鈔·隨戒釋相篇》,T40-50中。
   4.(宋)元照《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資持記》(以下簡稱《資持記》)T40-158中。
   5.(唐)窺基《大乘法苑義林章》卷3,T45-300中。
   6.(隋)慧遠《大乘義章》卷1,T44-468上。
   7.《佛垂般涅槃略說教誡經》(亦名《佛遺教經》)卷1,T12-1110下。
   8.《四分律》卷35,T22-813中。
   9.《四分律》卷35,T22-813中。
   10.覺音尊者《清淨道論·說戒品第一》
   11.覺音尊者《清淨道論·說戒品第一》
   12.覺音尊者《清淨道論·說戒品第一》
   13.《增一阿含經》卷5,T02-570上-中。
   14.《雜阿含經》卷41,T02-302上。
   15.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3,T25-79下。
   16.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3,T25-79下。
   17.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3,T25-79下。
   18.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3,T25-79下。
   19.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19,T25-203上。
   20.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19,T25-203上。
   21.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19,T25-203上。
   22.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19,T25-203上。
   23.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19,T25-20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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