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群法師:弘一律師對律學的貢獻
弘一律師為近代南山律中興之祖,一生持律嚴謹,對弘揚律學貢獻巨大。筆者曾發心學習戒律,讀過一些弘一律師的著作,從中獲益匪淺。為使教界同仁和信眾了解他對律典探究及行持方面的事跡,特撰寫此文,以申景仰之情。
一、學律因緣
弘一律師,俗名李叔同,出家前是一位蜚聲藝壇的大家,對詩詞、書法、金石、繪畫、音樂、戲劇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詣。39歲在杭州西湖虎跑定慧寺出家,禮了悟和尚為剃度師,同年9月入靈隱寺受具足戒。因閱讀馬一浮居士所贻《毗尼事義集要》和《傳戒正范》,深感若按戒律規定,自己當時所受的戒是不得戒體的。因此發心研習戒律,並在佛前發願弘揚戒律1。
戒律在中國的流傳,古譯有《十誦律》、《四分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到了唐代,義淨從印度留學歸來,又譯出《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後人稱為新律。弘一律師出家的第三年夏天,住在新城貝山,借得律藏三帙,並南山道宣律師的《戒疏》、《羯磨疏》、《行事鈔》及靈芝元照律師的三記,擬掩室山中,專門研究,因故未能如願2。
次年在溫州慶福寺閱藏,得見義淨三藏所譯的《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認為較舊律為善。因此,弘一律師在當時所編的《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開始兩次草稿中,屢以義淨所傳糾正南山舊說。後來自覺輕謗古德,有所未可,才塗抹之。但對三大部還是沒有用心研習,只是著重學習有部律,編有《有部犯相摘記》、《自行抄》及《學有部律入門次第》3。
當時有徐蔚如居士在天津創辦刻經處,專刻南山律疏,光復千年絕學。聽說弘一律師宗有部而輕南山,寫信規勸,以為我國千百年來秉承南山一宗,現在弘揚戒律,應該繼承前人事業,不宜另辟蹊徑。弘一律師深以為然,才漸漸放棄有部律,研習南山律。並在佛前發願,棄捨有部,專學南山,盡力弘揚以贖昔年輕謗之罪。自此,弘一律師由新律家變為舊律家了4。
二、嚴持律儀
在佛教眾多宗派中,律宗是最重日常行持的一宗。根據戒律規定,出家受戒後必須學戒五年且不離依止,然後才能在僧團獨立生活。因此,戒律是每位僧尼必須學習並遵守的。弘一律師按照佛制,學律持律,以自已對戒律的嚴格遵循,為教界樹立了典范。
戒律的實行主要體現在日常生活中。具體地說,不外乎衣、食、住、行的如理如法。弘一律師受戒後,嚴格實踐過午不食,每日只進食兩次。第一次約在上午六時左右,即明相出後;第二次是上午十一時。他對飲食的要求非常簡單,從不浪費。生活用品多是出家時的舊物品,26年來未嘗一易。一領衲衣,補釘224處,青灰相間,褴褛不堪。在泉州的“弘一大師紀念館”中,還可以見到這些遺物。
出家原為尋求解脫。若想解脫,首先必須遠離貪著。所以佛陀在戒律中規定,比丘不得重操舊業,以免妨礙修道。弘一律師出家後,幾乎放棄一切世俗學問,唯以書法接引眾生。在居住方面,佛制比丘當常易住處,勿於一處貪著不捨。弘一律師的出家生涯,居無定所,一衲一缽,行雲流水,動止安祥,威儀寂靜,充分體現出自在無礙的超然心境。
弘一律師持律非常嚴謹,從日常小事中就能看出。在豐子恺所著的《為青年說弘一法師》一文中,有這樣一段記載:
昔年我寄二卷宣紙去,請弘一法師寫佛號。宣紙很多,佛號所需很少。他就要來信問我,余多的宣紙如何處置……又有一次,我寄回件郵票去,多了幾分,他把多的幾分寄還我。於是以後我寄郵票,也就預先聲明:余多的郵票送與法師……有一次他到我家,我請他籐椅子裡坐。他把籐椅子輕輕搖動,然後慢慢地坐下去。起先我不敢問,後來看他每次都如此,我就啟問。法師回答我說:“這椅子裡頭,兩根籐之間,也許有小蟲伏著。突然坐下去,要把他們壓死,所以先搖動一下,慢慢地坐下去,好讓它們走避。”5
這兩件事,前者是預防犯盜戒。按戒律規定:若未征得物主同意,私自取用任何有主物都要犯盜戒。後者是預防犯殺戒。在平常人看來,這些行為或許有些迂腐,即使是學過戒律的人,也很難注意到這些細節。弘一律師的做法,正體現了他持戒的嚴謹態度。
弘一律師一生不作住持,不畜徒眾,不傳戒,不樂名聞利養。因為擔任住持,難免外應俗務,內治生產,汩沒身心,妨害道業。所以弘一律師和印光法師一樣,都以不作住持為真實辦道的首要條件。而弘一律師的在家弟子及友人有為特辟蘭若者,他也不接受,始終過著孤雲野鶴的生活。
傳戒、剃度是紹隆佛種、續佛慧命。按戒律規定,要有十臘以上、精通二部戒律並能勤教授者,才有資格作為剃度或傳戒師。弘一律師學習戒律後,根據受戒羯磨的條件衡量自已過去所受的戒法,以為不得戒,所以不敢傳戒、剃度,這也體現了弘一律師的謙虛和謹慎。
三、培育律學人才
南山律疏與唯識、三論等論疏一樣,南宋之後都散佚不見。清末民初以來,佛教出現復興狀態,培養人才、刻印經書、出版刊物成為這一時期主要的弘法形式。律學也是同樣,有徐蔚如居士自海外請回南山律疏,在天津創刻經處,刻印流通。然道在人弘,所以弘一律師在自己學律持律的同時,積極著手於律學人才的培養。
近代,自楊仁山居士開始以學院教學培養佛教人才後,佛教學院在全國遍地開花,弘一律師也曾有過建立律宗學院的想法。1931年,弘一律師居於慈溪五磊寺。此寺地處山巅,環境幽靜,創立學律道場最為適宜。當時由亦幻法師最初提出設想,便與此寺住持棲蓮和尚商議,並取得弘一律師的欣然應允,擬興辦南山律學院,三年為一期,講授南山三大部。由棲蓮和尚與亦幻法師前往上海籌募開辦費用,得朱子橋居士慨允,助以一千元,嗣後仍可設法。不料棲蓮和尚起了貪心,以為此舉有利可圖,因此在上海訂辦了幾本大且厚的緣簿,請弘一律師撰序言,擬廣為捐募6。又因律院請安心頭陀當院長,他要嚴格實行托缽乞食制,弘一律師以為過於注重形式,太無謂了,於是飄然離去7。南山律學院昙花一現。
過了兩年,弘一律師在廈門妙釋寺講《四分戒本》時,曾述及此事,並提出將來培育律學人才的方針和願望。他說:
甚願得有精通律儀之比丘五人出現,能令正法住於世間,則余之弘律責任即竟。故余於講律時,不欲聚集多眾,但欲得數人發弘律之大願,肩荷南山之道統,以此為畢生之事業者,余將盡其綿力,誓捨身命而啟導之。余於前二月,既發弘律願後,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發起辦律學院。惟與余意見稍有未同,其後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罷……以後即決定弘律辦法,不立名目,不收經費,不集多眾,不固定地址等。8
這是弘一律師弘揚戒律、培育律學人才邁出的第一步。隨後,他與十余名學律同學移居萬壽寺,開講《隨機羯磨》,並撰學律發願文:
學律弟子等,敬於諸佛菩薩祖師之前,同發四弘誓願已,並別發四願:一願學律弟子等生生世世永為善友,互相提攜,常不捨離,同學毗尼,同宣大法,紹隆僧種,普利眾生。一願弟子等學律及以弘律之時,身心安寧,無諸魔障,境緣順遂,資生充足。一願弟子等學律及以弘律之時,能得清淨寺捨,安心久住,大眾和合,助緣殊勝。一願當來建立南山律院,普集多眾,廣為弘傳,不為名聞,不求利養。願發大菩提心,護持佛法,誓盡心力,宣揚七百余年湮沒不傳之南山律教,流布世間。冀正法再興,佛日重耀……9
這是弘一律師與學律弟子在佛前共發的誓願,體現了他振興南山律的願心。
弘一律師在萬壽巖住了不久,又應泉州開元寺轉物和尚邀請,偕十數名學律弟子到泉州,在開元寺之左側尊勝院結夏安居。安居期間,弘一律師講授戒律,每次連續講兩周的《四分律含注戒本》及《隨機羯磨》,分兩次講完。有時兼講古德格言,以資策勵身心。授課時若學員提出問題討論,或以書面請示,都能獲得圓滿解答。學員除了聽律之外,閱讀圈點三大部,以作深入研究10。
弘一律師除專門培育律學人才,還應各處邀請前去講律。如1934年在泉州草庵講《含注戒本》11;同年又在廈門南普陀寺養正院開示戒律12;1935年在泉州承天寺戒期中講《律學要略》13;1937年應青島湛山寺邀請,講律學大意14,等等。被人遺忘七百余年之久的南山律,經過弘一律師的弘揚,重新引起教界的重視。
四、圈點科釋律疏
戒律在中國的翻譯雖有五部,但弘通獨盛、蔚成一宗的只有《四分律》。道宣律師依此律撰寫了《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構成南山一宗的律學體系,稱為南山三大部。這些著作的特色,是立足於《四分律》,並對《四分》有義無文之處參取諸部律,廣引大小乘三藏有關戒律的內容,並以大乘為歸極。這一弘揚方式,與中國流傳的大乘教義相符。因為適合中國國情,一經問世,受到教界廣泛推崇。道宣之後,注釋三大部的據說有60余家15。其中,以靈芝元照律師所注的《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記》、《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最具權威,與南山三疏受到同樣的重視。可惜南宋之後,這些著作都散佚不見,清末民初才從海外請回。
弘一律師弘揚南山律疏,在培育人才的同時,為便於後人學習,還對律疏作了大量整理簡化的工作。
(一)圈點:弘一律師在泉州開元寺尊勝院結夏安居期間,開始圈點南山鈔記。他曾在圈畢自記中說:
剃染後二年庚申,請奉東瀛古版《行事鈔記》,未遑詳研。甲子四月,供施江山。逮於庚午六月,居晚晴山房,乃檢天津新刊,詳閱圈點,並抄寫科文,改正訛誤。迄今三載,始獲首尾完竣。是三載中,所至之處,常以供養奉持。16
弘一律師把南山鈔記隨身攜帶,朝茲暮茲地進行圈點,抄寫科文、改正訛誤,歷時三年才完成南山律疏的整理工作。
弘一律師在《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首前,列有“南山鈔疏靈芝記”三大部標志例,對圈點方作了說明。這些標志主要由線、圈、點、括弧,配合紅、灰、黑、藍四色的不同,作為區分。標志例中共列有16條,可概括為四項:一、用紅、灰、黑不同顏色的線條,標出鈔疏、記中的大科文、小科文、以便提綱挈領。二、用紅黑並圈、紅密圈、黑密圈,點出最要句、要句及警策句、次要句及釋義要處,以便突出重點。三、用紅色點、黃色點、黑色點、黃色圈,對疏牒含注戒本或羯磨之文而釋者,記牒補釋者,記牒鈔疏之文而釋者,記牒科文而釋者,及記中長文分段之標目等不同作了說明,顯示記、鈔與其他兩大部之間的聯系。四、用紅色半括弧、黑色半括弧、藍色括弧,對鈔疏刻本分段處有誤連寫,今須改為提行者,記文每段之前有預示全段意義者,記中釋鈔疏小注處起止點等,一一指出,避免在學習《鈔記》時產生模糊不清的感覺。
(二)科判:三大部靈芝記都有科判,然其科分繁瑣,且隱於文中,學者很難辨識,弘一律師用不同顏色標出鈔疏、記中的大科文、小科文的同時,又將這些科文適當刪補,並抄寫在書眉上,令疏記內容一目了然。此外,還撰有《行事鈔略科》、《刪補隨機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事鈔戒業疏科別錄合冊》等17,對三大部作了簡明的分判,為我們今天掌握南山律疏的組織結構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三)略釋:南山三疏與靈芝三記,文字古拙,義理深奧,戒相繁瑣,未具相當文化修養者,只能望而興歎,不敢問津。弘一律師在弘揚三大部的同時,也著手編寫簡易注釋,撰有《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含注戒本略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律鈔宗要隨講別錄》18,這些注釋將律疏中重要或難懂的名相提出,依南山靈芝諸撰述作淺易的解釋。有些則列表畫圖說明,清晰易懂,是研究三大部最好的入門書。
(四)集釋:弘一律師曾從日本請得《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通釋》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濟覽》,珍逾拱璧,據以校勘鈔記。在南山律苑叢書出版預告中說:
日本古德釋鈔記者有數家,原書為古寫本,罕有流傳,都三十六冊,今刪其繁蕪,挈取精萃,輯為十卷,曰《行事鈔資持記扶桑集釋》。19
可惜弘一律師還沒編完此書就圓寂了。幸有妙因法師繼承遺志,使此書得以圓滿完成。妙因法師說:
集釋一書,誠中日諸祖大德,注釋演繹事鈔之總匯也,多人智慧辨才結晶也。時歷千數百年,地經日中幾萬裡,主要引用典籍近四百種。其中所引古著,多有今已佚失,可益見其珍貴。且通釋、濟覽,作者均未署名,以其引書推測,當我國清初之時手寫之本,存藏三百余年,抑亦幸矣。弘一大師曾自扶桑請經萬卷,留意斯典,得以不廢,功德巍巍,歎莫能盡焉。20
《扶桑集釋》一書,是學習《行事鈔資持記》最好的辭典。全書共有十卷,對鈔記中重要或難懂的名相,廣引三藏典籍及世間經史子集,一一作了注釋。該書的編排體例,是按鈔記的內容和順序,在每個條目的頂線上,標出鈔記的頁數、行數,又在每頁的左邊標出會本鈔記的卷數、鈔原分卷及篇次,使我們在學習鈔記時查閱起來非常方便。
(五)表釋:弘一律師以表記形式傳世的撰述有《四分律戒相表記》、《行事鈔資持記表解》,《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中的《事鈔持犯方軌篇表記》和幾篇《戒疏表》。其中影響最大的,當推《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此書歷經三載,經多次刪改而成。弘一律師在序中闡述了編寫表記的目的和經過:
披尋四分律,並覽此土諸師之作,以戒相繁雜,記誦非易,思撮其要,列表志之。辄以私意,編錄數章,頗喜其明晰,便於初學。三月來永寧,居城下寮。讀律之暇,時綴毫露,逮至六月,草本始訖,題曰《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數年已來,困學憂悴,因是遂獲一隙之明,竊自幸矣。爾後時復檢校,小有改定。惟條理錯雜,如治棼緒,舛駁之失,所未能免。幸冀後賢,亮其不逮,刊之從正焉。21
《表記》的內容程序,是對250條戒中的每一條,按犯緣、罪相、並制、境想、開緣或犯緣、罪相、並制、開緣,或犯緣、罪相、境想、開緣三種不同方式而排列。犯緣是構成犯戒的條件,所謂具緣成犯;罪相是根據犯罪情況,判罪輕重;開緣是指出在哪些情況下,即使有違戒行為而不犯;並制是每戒所列犯緣,有非本條戒目正制者,別列標焉;境想是根據對境緣想象的正誤,判罪輕重。
《表記》對每一條戒的犯緣、罪相、並制、境想、開緣情況,都依《四分律·初分》摘錄比丘戒相,條理其文。對律中字句繁冗者,或酌加刪節,或約以短。文字不一,校定劃一;字句未明,以意申明;字句簡略,准義增入。在釋《四分律》時,主要以靈芝為宗。其中具緣成犯句,都依南山《行事鈔》。其他诠義析疑,多錄自靈芝撰述,並對其勸誡之言,雖無涉於戒相,然有裨於初學,也別錄於後,以勉後學。
《四分律》及靈芝疏記,洋洋數百卷,其中猶以止持部分的戒相最為繁瑣復雜。弘一律師綜合《四分律》初分和第四分調部毗尼、《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戒本疏行宗記》及靈峰《重治毗尼事義集要》等,以列表的形式將比丘戒相條理化,使我們今天學習戒律時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提倡在家律學
佛教七眾的區分,主要是根據所受律儀的不同。在家有三皈、五戒、八戒;出家有沙彌、沙彌尼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和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這是約止持而言,此外還有作持。作為佛弟子,除了嚴格遵守戒相,還要積極奉行相應的行事。在南山三大部中,既說到出家僧尼的行事,也說到在家眾的行事。弘一律師為便於在家居士學習,特將南山三大部中關於在家律儀的部分錄出,題為《南山律在家備覽》。
弘一律師在該書《例言》中說:
(南山三大部等)雖正被僧眾學習,而亦兼明三皈、五戒、八戒等。又法體持犯等諸義章,亦多通於五八戒也……今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即據已上諸書(南山三疏、靈芝三記)而為宗本,並采撷南山《拾毗尼義鈔》、《釋門歸敬儀》、靈芝《芝苑遺編》等,以為輔助。22
不難看出,這是弘一律師弘揚南山律的又一形式。《在家備覽》一書分為四篇,分別是宗體篇、持犯篇、忏悔篇、別行篇。
宗體篇:分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科。一是戒法,先通敘戒法的名義和作用,再明皈體受持儀軌,分翻邪三皈、五戒、八戒的不同。二是戒體,辨戒體相狀、受隨同異、緣境寬狹、發戒多少。三是戒行,正明隨行及捨戒差別。四是戒相,是依戒隨行而形之於外的威儀,此但略說。
持犯篇:分持犯總義及持犯別相。在持犯總義中,辨持犯名字、持犯體狀、成就處所、辨犯優劣、方便趣果、缺緣不成、境想分別、別簡性重、廣斥愚教。持犯別相則是別說八戒,分殺、盜、YIN、妄四性戒與飲酒、過中食、坐高廣大床、歌舞倡伎故往觀聽及花香璎珞香油塗身四遮戒,各從犯境、犯相、不犯三方面,對每條戒的開遮持犯作了介紹。
忏悔篇:忏悔的方法有化教與制教的不同。化教忏悔之法有理忏、事忏,通僧及俗;制教是依羯磨作忏,唯局僧眾。在家居士犯了戒,惟有用化教忏法。或依事忏,於嚴淨道場中禮拜、誦經、立誓等形式,在佛菩薩前誠心忏悔;或依理忏,觀罪體本空,諸法無性等,通達罪業了不可得。
別行篇:由敬佛儀相、入寺法式、造像造塔、瞻視病人、離諸非法、出家宗致六門組成。全面介紹了居士入寺要遵守哪些規矩,如何恭敬三寶,造像造塔的准則,照顧病人的方法,別請僧眾供養或受僧食物時要遠離哪些非法,並勸俗敬護僧伽及谪罰惡僧,最後說明出家的意義及勸人出家的功德,障人出家的過失。
學修和弘揚戒律一向是僧尼的專職,在家居士往往不敢問津。所以,居士對戒律的了解多停留於五戒或八戒的戒相上,很少知道戒律的開遮持犯。弘一律師編撰《南山律在家備覽》,為居士學習戒律提供了詳細指導。
弘一律師的在家律學著作還有《五戒持犯表》、《三皈略義》、《八戒略義》、《授三皈依大意》、《在家律要之開示》、《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等。尤其是在《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中,針對時弊提出十條指導性的事項。如對多眾並合一時受,提出若依律制,應於師前一一別受;對不能具持五戒者,提出得受一分、二分;對辄稱皈依師為師,提出應以所有僧寶為師;對受五戒已,披五條衣、持坐具,指出這是壞濫制儀,獲罪叵測等,澄清了當時比較普遍的一些錯誤做法和觀點。
戒律是行為的准則,也是衡量是非的標准。佛制以戒為師,要求七眾弟子都學戒持戒,依律行事,豈是戒律唯僧尼獨有?時下,在家居士有這麼幾種情況:一類是不學佛法也不知戒律,只知一味供養僧尼,侍奉師父,以為這就是學佛的一切,不知居士也有谪罰惡僧的責任,結果造成某些僧尼的墮落。另一類雖略知戒律,但不知對自身反省改過,反而終日議論僧尼長短,造作口業,徒增煩惱,不得佛法受用。這些都是因為不通戒律精神的緣故,因此,奉勸有心維護正法的居士們,認真學習《南山律在家備覽》。
六、弘揚菩薩戒經
菩薩戒在中國的弘揚有兩大主流,一是依《梵網經》,屬華嚴部,世尊初成正覺時於妙光堂所說。此經共120卷,61品,現傳只是《梵網經》第十品《菩薩心地法門品》,由羅什譯出。當時從受菩薩戒者,有道融、道影等300余人,受戒儀軌現已不傳。《菩薩璎珞本業經》與此同類。一是依《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最早由北涼昙無谶譯出,曰《菩薩地持經》。當時有沙門道進等從受菩薩戒,形成菩薩戒的另一支主流。
漢傳佛教自古以來推崇《華嚴》、《法華》、《涅槃》,以為是大乘圓頓之教。而《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雖經玄奘三藏的翻譯弘揚而盛極一時,但不過是昙花一現。所以,在教界具有廣泛影響、為眾人受持奉行的還是梵網菩薩戒。此經古德注疏很多,如隋智者的《梵網經義疏》、唐賢首的《梵網菩薩戒本疏》、新羅太賢的《梵網經古跡記》、《菩薩戒本宗要》、新羅元曉的《梵網經戒本私記》、宋慧因的《梵網經菩薩戒注》,明蕅益的《菩薩戒本經箋要》、《梵網經玄義》等20多種23。
弘一律師關於菩薩戒的著述,有《梵網經菩薩戒本淺釋》、《梵網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異同表》、《梵網經賢首疏盜戒等六種類輕重門科表》、《梵網戒本宗要科表》、《梵網經古跡記科表》、《菩薩戒受隨綱要表》、《菩薩璎珞經自誓受菩薩五重戒法》等24。其中,《梵網經菩薩戒淺釋》,是依賢首《疏》等,對《梵綱經》的一些重要或難懂的名相,進行淺易的注釋。《梵網經古跡記科表》、《菩薩戒本宗要科表》是將二書科判撷錄出,並稍作整理,以便學者在披閱之前先了解其組織綱領。
在《梵網經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異同表》中,弘一律師分別參照了新舊兩種注疏。一依舊疏,主要根據隋智者《義疏》、唐新羅元曉《私記》及《持犯要記》、唐明曠《戒疏刪補》、宋興鹹《疏注》、明蓮池《發隱》、蕅益《合注》的六家注釋,對十重戒的判罪輕重進行比較說明。一依新疏,根據唐賢首《戒本疏》、唐傳奧《記》、唐勝莊《述記》、唐新羅義寂《戒本疏》、新羅太賢《古跡記》及《宗要》、唐法銑《戒疏》、唐知周《戒本疏》七種,對十重戒的判罪緩急進行比較說明。使我們不勞廣涉諸家注釋,就能知道各家判罪的輕重同異。
弘一律師在《梵網十重戒諸疏所判罪相緩急同異表》中,還教導我們在學習菩薩戒時,如何選擇注疏及入門次第。弘一律師認為,學習舊疏當以智者《義疏》為主,明曠《戒疏刪補》、蕅益《合注》輔之,蓮池《發隱》等則可緩閱,元曉《私記》及《持犯要記》有很多精彩釋義,應該詳細研習。蕅益以後,有明弘贊《略疏》、寂光《直解》、德玉《順硃》、書玉《初津》等,其中以弘贊、書玉注疏較勝,亦宜緩閱。新疏中,以賢首《戒本疏》、義寂《戒本疏》、太賢《記》三種最為精湛。學者應專宗一種,而以他兩種輔之,勝莊《述記》也可參考。元曉《私記》及《持犯要記》雖然判入舊疏,然有精義,學習新疏者也應閱讀。其他如唐傳奧《記》、宋慧因《注》等,則可不閱。
《菩薩戒受隨綱要表》是綜合菩薩戒的思想,對菩薩戒受隨等各個問題作了精辟的解釋。在受法中,有依法師受與自誓受。依法師受,諸師所立儀軌不同,以宋靈芝律師所撰最為完善。自誓受見《瑜伽師地論》,《梵網》須見好相,經雲:
若千裡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而要見好相。25
《占察經》、《本業經》及《瑜伽論》可以直受。受時有全分受與一分受,一分受是依《本業經》:
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薩26。
《梵網古跡記》並廣明此義,彼雲:
隨其受者意樂所堪,或受一戒或多,皆得成戒,名為菩薩。27
受戒之後,有失受與不失受。依《本業經》,菩薩戒有受法無失法;依《瑜伽》,故捨菩提心或犯重戒,都會失受。二說似乎相違,但弘一律師認為:“若論種體,一熏永在;若言功能,或違緣失。28”所以,兩種觀點並不相違。
至於隨法,有隨行差別與忏悔方法。隨行差別是依凡位菩薩與聖位菩薩區分。聖位菩薩對十重戒有開有制:依《文殊問經》、《涅槃經》、《優婆塞戒經》,說菩薩十重戒制定之嚴格;依《瑜伽》、《攝論》,辨菩薩為利生可開殺等七支、十惡。但這種開許是有條件的,南山雲:
初地已上方得用此無分別智,故地前不合。29
忏悔方法有忏重與忏輕,犯十重罪即已失戒,當對十方佛前行方等忏,若見好相,舊戒還全,更不須受;若不得好相,須忏滿一年再受戒,這是依據賢首義寂諸疏所判。犯輕,對首或自責都能忏除清淨30。《菩薩璎珞自誓受菩薩五重戒法》是弘一律師依《菩薩璎珞本業經》錄出,此不贅述。
七、律學思想
弘一律師與戒律的因緣主要有兩個階段,初期學《有部律》,推崇義淨。後因友人規勸,改學《四分》,宗南山,窮研三大部。此外就是贊賞靈峰蕅益,讀《靈峰宗論》、《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弘一律師一生就是根據這些思想,修持並弘揚戒律,著書立說,並對律學的核心問題,在繼承前人思想的基礎上提出個人觀點。
1.對大乘、小乘和出家、在家戒的區分。弘一律師在《律學要略》中說:
三皈、五戒、八戒、沙彌沙彌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薩戒等,就普通說,菩薩戒為大乘,余皆小乘,但亦未必盡然,應依受者發心如何而定。我近來研究南山律,內中有雲:“無論受何戒法,皆要先發大乘心。”
......
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說,在家如三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彌比丘等,實而言之,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諸位聽著這話,或當懷疑,今我以例證之,如:明靈峰蕅益大師,他初亦受比丘戒,後但退作三皈人,如是言之,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單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發以後必先受五戒,後再受沙彌戒,未受沙彌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於在家出家,有在家優婆塞、出家優婆塞之別;例如明蕅益大師之大弟子成時性旦二師,皆自稱為出家優婆塞。成時大師為編輯淨土十要及靈峰宗論者,性旦大師為記錄彌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31。
2.重視三皈五戒,普勸出家人常受八戒。弘一律師認為菩薩戒是不容易得的,沙彌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無論出家或在家所希望者,惟有三皈五戒。倘能真正得三皈五戒,已是很好的了。若受持五戒,來生定可為人。既能受持五戒,再持念彌陀名號,求生西方,臨終定能往生極樂,豈不甚好。所以,必須重視三皈五戒。而八戒雖為在家二眾而制,但出家五眾也可受持。《藥師經》說:
此諸四眾,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私及余信心善男子、善女人等受八分齋,或復一年或復三月受持諸戒……於命終時有八菩薩乘空而來,示其道徑32。
3.維護律儀莊嚴,提倡分受。在戒律中,五戒和菩薩戒都有全受與分受的不同。通常,人們受戒時不論能否實行都是全受,受戒後卻任其犯戒。有鑒於此,弘一律師為維護律儀的莊嚴,提倡分受。他認為:
(受戒者)應先自思量如是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隨意。寧可不受,萬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殺生而論,未受戒者,犯之本應有罪,若已受不殺戒者犯之,則罪更加重一倍……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YIN、不飲酒,諸位可先受這兩條最為穩當。至於殺與妄語,有大小之分,大者雖不易犯,小者實為難持。又五戒中最為難持的莫如盜戒,非於盜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後,萬不可率爾而受。33
不學戒律,就不知道僧伽行持。很多人受戒後不學律儀,就俨然以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的身份出現,受人供養,剃度傳戒,以為都是合理合法。弘一律師的律學思想,給我們揭示了很多實質問題,並指出我們這個時代僧尼的責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八、結 語
縱觀弘一律師一生,以復興南山律為已任,兼弘菩薩戒及在家律學。他不僅深入研習南山律並著書立說,而且身體力行,為培育律學人才、普及律學知識、樹立僧尼戒律觀念,可謂鞠躬盡瘁。今天我們紀念弘一律師,首先要學習他嚴持律儀的高尚品質,依律行事,做到僧像僧,寺像寺。其次要繼承他的事業,發心學習並弘揚南山律,以住持正法為己任,改變教界對律學的無知局面,使佛法長住世間。
刊載於《法音》1989年第5期
注釋:
1. 弘一律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序》。
2. 弘一律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序》。
3. 弘一律師《余弘律因緣》。
4. 弘一律師《余弘律因緣》。
5. 性常《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見注8。
6. 岫廬《南山律學院昙花一現記》。
7. 亦幻《弘一大師在白湖》。
8. 性常《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
9. 性常《親近弘一大師之回憶》。
10. 瑞今《親近弘一法師學律和辦學因緣》。
11. 僧睿《弘一法師略史》。
12. 僧睿《弘一法師略史》、弘一律師《閩南十年之夢影》。
13. 萬泉《寫在參禮弘一律師之後》、傳貫《隨侍一師日記》。
14. 火頭僧《弘一律師在湛山》、傳貫《隨侍一師日記》。
15. 弘一律師《鈔記扶桑集釋·編印緣起》。
16. 弘一律師《圈點南山鈔記跋》(《行事鈔資持記》,P3978,天津刊本)。
17.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
18.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
19.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參見注(20)
20. 弘一律師《行事鈔扶桑集釋·編印緣起》。
21. 弘一律師《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序》。
22. 弘一律師《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參見《弘一大師全集·佛學卷(一)》。
23.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梵網經》條。
24. 弘一律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
25. 《梵網經》卷2,T24-1006下。
26. 見《菩薩璎珞本業經》卷2,T24-1021中。
27. 見《梵網古跡記》T40-700中。
28. 參見弘一律師《律學講錄卅三種合訂本》,《律學要略·附錄》“菩薩戒受隨綱要表”。
29. 《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3,T40-149中。
30. 弘一律師《律學要略》。
31. 弘一律師《律學要略》。
32. 《佛說藥師如來本願經》卷1,T14-402下。
33. 弘一律師《律學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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