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法法師:創制《百丈清規》的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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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百丈清規》的因緣

關於其創制清規的因緣,是錯綜復雜的,不能從單方面來考慮。但至少有幾個方面是必須要注意的,首先是禅宗自身的發展情況,如《禅門規式》所說:“百丈山大智禅師,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來,多居律寺,雖列別院,然於就法住持未合規度,故常爾介懷。”《景德傳燈錄》卷六〈洪州百丈山懷海禅師〉,《大正藏》卷51,第251頁上。但是,到懷海禅師時修學禅宗的徒眾越來越多,禅宗的興盛,徒眾的增多,從僧團建設而言,一方面不得不從律寺中獨立出來,另一方面也必須建立一套適合禅宗修學的僧團管理制度。基於這樣的原因,懷海禅師“始奉其師為住持,而尊之曰:長老。如天竺之稱捨利弗須菩提,以齒德俱尊也,作廣堂以居其眾,設兩序以分其職。” (CBETA, T48, no. 2025, p. 1119, a22-b7)

其次,當時律寺的管理對禅宗的傳播造成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因為在唐朝,由於官寺的設立,普遍帶有濃厚的國家統治性格,須遵守各種官府頒布的法令及誦經儀式等,這對於修禅的人不盡適合。到了百丈懷海的時候,這種感覺更加迫切”。因此,百丈禅師在折衷佛教本有之大小乘戒律,即所謂“折衷佛律五篇七聚”、“梵檀擯治自恣舉過”之法的基礎上,再結合中國傳統的儒家倫理思想與禮樂制度的精華,制訂出一部後世所稱的《百丈清規》,對佛教傳統戒律和中國早期的僧制進行了一番徹底的革新,既最大限度地發揚了佛陀時代僧伽制度的民主精神,又充分適應了中國社會文化環境,所作諸種規定煥然一新,如宋僧贊寧所說:“其諸制度,與諸毗尼師一倍相翻。”因其所制與佛教戒律面目大異,尤其以農耕勞作取代乞食,甚不合佛制。懷海禅師被當時的義學沙門及律師指斥為“破戒比丘”、“魔子”。然而,此新制一出,如風伏草,天下禅宗叢林紛紛采納。由此而言,禅宗之成為一大宗派,實應以懷海創制清規、別立禅居為始。贊寧也不得不稱贊百丈懷海所制說:“雖非佛制,諸方為清淨者不得不行也。”

第三,除了以上的教內因緣外,還必須從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下綜合考慮,才可知清規的創制實是當時佛教發展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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