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培根居士:因明入正理論通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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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論通釋

單培根

瑜伽師地論說,菩薩應於五明處學。什麼是五明?“明”字相當於哲學、科學的“學”字,是學問之意。一、聲明,是聲詢學,語文學。二、工巧明,是工藝、技術、天文歷算等科技之學。三、醫方明,是醫藥學。四、因明,是論理學,即邏輯。五、內明,是佛學。作為一個佛教徒,主要是應當精研佛學,是在內所應當明的。但也應學些醫方明,工巧明。聲明更是一切學問的基本工具。尤其是因明,是用以辨真似、明正理的,在學術自由,百家爭鳴的時代,更為不可缺少的學問。因明,今人名之為印度邏輯,因其與西方希臘以來的邏輯相煩。然兩種邏輯,各自發展,條件不同,因之互有短長,用處也各有所異。可以比較研究,各取其長。若執著一方以衡量一方,必然只見到自己之長,甚至自己的短處也認為是長處,盲目的批評其他,必然陷於錯誤了。

因明之書,傳譯到中國來的。先有“方便心論”,後魏西域三藏吉迦夜與沙門昙曜譯。“如實論”,梁真谛譯。這兩部書都沒有標明因明二字。玄奘所譯的因明專著二種,皆標明因明之明。一部是商羯羅主造的“因明人正理論”,一部是陳那造的“因明正理門論”。此外,在其所譯的“瑜伽師地論”、氣顯揚聖教論”、“阿毗達磨集論”中,也都講到因明。因明分古因明、新因明。瑜伽顯揚集論中所講的是古因明。陳那以後的因明為新因明。古因明與新因明的不同處,最明顯的地方,是古因明用五支論式,自陳那起改用三支論式。

因明原來叫正理,即梵語尼夜耶,印度原來盛行婆羅門教,印度人的思想很發達。在佛教的初期,婆羅門教中有六派哲學產生。一、尼夜耶派。二、儈法耶派,即數論派。三、毗捨迦派,即勝論派。四、瑜伽派。五、彌曼差派。六、吠檀多派。尼夜耶派即是以研究正理為主,相傳這一派創始的祖師名足目。這一派的根本經典名為“尼夜耶經乙。窺基氣因明入正理論疏”說:“劫初足目創標真似。—辨別真似的正理,是古代的足目始創的。佛教為了與外道的辯論,也運用了。在“瑜伽師地論”中,名之為因明,作了很詳的敘述。說:“求因明者,為破邪論,安立正道。”然而尚不夠完備。窺基說:“爰暨世親,鹹陳軌式。雖綱紀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破之則。二直到世親,作了軌則、論式。雖已列出了大綱要紀,猶未深入細致地分析徹匠。所以在敵論賓主兩方,對面漂舉的時候,對於立與破的法則,還有使人生疑難決之處。窺基繼續說:“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跡巖薮,棲慮等持……於是覃思研精,作因明正理門論。陳那菩薩出世了,人們稱頌他是賢劫中千佛之一佛。他摒絕社會的紛擾,隱避在山巖草澤寂靜的場所,修養專心一境的靜慮工夫,終於勤思精研,造成了“因明正理門論”之空前偉著陳那是印度最偉大的因明專家,其一生於因明的貢獻最大。其著作中,先後有兩部最為重要。一部即“因明正理門論”。一部名“集量論”。“集量論”未經玄奘譯出。

玄奘在印度學因明,窺基疏有說:“大師行至北印度境迦濕彌羅國法救論師寺,逢大論師儈伽耶捨,此雲眾稱。特善薩婆多及因聲明論。創從考決,便曉玄猷。後於中印度境摩揭陀國,復遇L羅跋陀羅菩薩等,重討幽微,更精厥趣。”玄奘是在北印度境迦濕彌羅國中法救論師的寺,逢到儈伽耶捨,開始從學因明的。後來又在中印度境摩揭陀國,逢到屍羅跋陀羅菩薩等。重復探討其中深徽的旨趣。回國以後,於唐貞觀十九年,即公元六四五年,開始譯經工作。貞觀二十一年,譯出“因明入正理論”。貞觀二十三年譯出“因明正理門論”。同時還為譯場中工作的佛教學者講說。當時隨聞筆錄以成注疏的,就有神泰、靖邁、明覺三家,從來又有文備,文軌等。因明是一門精細深奧的學問,在當時又是一門新鮮的學問。各人同聽玄奘講說,而領會不能一致,又各自加以引申發揮。於是各家注疏,未免異說紛歧。當時又有窺聽的人,傳聞略知而妄說的人,因之玄奘更加鄭重。最後窺基總結各家異說,根據所得於玄奘親授的,寫了一部因明大疏,即氣因明入正理疏”共六卷。各家注疏,都是“因明入正理論”。惟神泰有一部“因明正理門論述記乙。自經會昌法難,五代戰亂,各家注疏都散失。至明代雖有學者研究因明,為作注解,而由於缺乏參考資料,不免臆說失真。幸而唐代日本留學儈帶去許多書籍,亦有關於因明的,在日本學習傳承不斷。清末揚仁山從日本取回窺基因明大疏,在金陵刻經處刊行,於是重復引起學者研究因明的風氣。

“因明入正理論”,題商羯羅主菩薩造。據窺基疏說,商羯羅意為骨鎖,印度人奉事大自在天,說大自在天苦行時,饑餓贏瘦,骨節相連,形狀如鎖,故立此像,名骨鎖天。作者父母,少無子息,求乞於天像而生育,因取名為天主。是陳那的弟子。此論在西藏有兩種譯本,初譯的是從漢譯本重翻。後譯的是譯自梵本。梵本一向認為已失傳。後來發現於耆那教徒處。耆那教徒甚重視此書。十一世紀時,曾有師子賢為之作注。後來脅天、吉祥月又各作了復注。一九三〇年,印度將梵本出版。呂激曾用梵本及藏譯本作了校訂,在“藏要”本“因明入正理論”中,把重要的出入處都注明。

因明入正理論,此題目從文義看,是明了因即可進入正理。此論所明是因,是人正理的因,正理是所入之果。疏說:“正理者,諸法本真之體義。”“由明此二因,入解諸法之真性。二一因是生因了因。說:“因體有二,所謂生了。”但是我們現在知道因明是佛教中特有的名稱。這門學問,在印度各家學派中通稱為正理(尼夜耶一。所以因明即正理,正理即因明。這樣,題名因明入正理,不等於即是因明入因明,或者正理入正理嗎?據呂激考校,梵本論題無“因明”二字,藏本論題“量論入正理論”。“因明”二字是玄奘翻譯時加上去的。玄奘所以加這二字,是為了便於表明此書是因明一類,以簡別其他著作。藏本的初譯是從漢文翻譯的,所以也在“入正理論”上加了“量論”的字。量論即因明。經陳那的改進,發展成為量論,作了一部“集量論”。又經後來法稱大力發展,法稱的學說影響極大。西藏是盛行法稱學說的,所以譯漢文因明人正理論為藏文時,把因明二字譯為量論,也是當然的。這是一部正理論的入門書,故名“入正理論”。正理論可以指正理諸論,也可以切近的指陳那的氣因明正理門論”。

此論以一偈頌開始,以一偈頌終結,中為論文,文極精簡。是一部因明的佳著。

“能立輿能破  及似唯悟他  現量輿比量  及似唯自悟”頌分八門二益。八門明義,二悟別益。一、能立,提出正確的理由,加以證明,成立自己的意見,為能立。二、能破。對於他人的意見,舉出其理由不充足或有錯誤,不能成立,為能破。舊疏有說:“此有二義。一、顯他過,他立不成。二、立量非他,他宗不立。諸論唯彰顯他過破。理亦兼有立量徽诘。”然立量非他,雖是能破,也是能立了。三、似能立。能立有正確的,也有錯誤的。正確的能立,不能破。錯誤的能立,則能破。錯誤的能立,為似能立。四、似能破,能破有正確的,也有錯誤的。正確的五、現量。量是丈量、量度。印度學者認為,求得知識是要用一定的工具,他們稱此為量。如用眼看,用耳聽。明顯在現前的知識即名之為現量,相當於一般所謂感覺。由感覺而得到知識,即為現量。是感性認識。六、此量。比是比度、比較,也即推論、推理。以現量為出發點,從看到的聽到的,推想到未看到的未聽到的,是此量。進而重重推論,由此量到比量,層層深入,都是比量。這是要以意識思維為工具的。由此量所得的知識即名之為此量,這是理性認識。然而人們已是習慣於感覺與意識混雜在一起應用,難以嚴格的區別。所以現量和比量的界限,定義,各家學說,有不同的分岐。七、似現量。現量也有正確和不正確的。不正確的錯誤的現量,為似現量。八、似比量。不正確的,錯誤的比量,為似比重。現量此量是用以求得知識的,故用於自悟。當然,悟他要先自悟。未曾自悟,什麼可以悟他?所以古因明把現量、此量,還有聖教量,和宗,因、喻等都列為能立的一支。到了陳那,加以分別,說:“為自開悟,唯有現量及與比量。”又說:“應知悟他比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將現量比量作為立具。疏說:“是真能立之所須具故。—問:要先自悟,方能悟他。為什麼頌文顛倒過來,先說悟他,後說自悟?又頌文漂宗,先能立能破,後現量比量。論文解釋,為什麼不依頌文的次第,改為先能立,次現量北量,後能破?答:因明是由古代辯論術逐漸發展而成。到了陳那,雖已分別能立能破為悟他,現量北量為自悟。然因明還是主要用在悟他的。故頌文悟他在先,自悟在後。論文以現量北量作為能立之工具提出來說明,故緊接著能立後解釋,列於說能破之前。後來陳那更進而發展因明以量的知識為主。造了“集量論”,才先現量,次北量,比量又分為自北量為他北量。而因明也成為量論了。天主是陳那弟子,他發展了陳那的“正理門論”。所造的“人正理論”,即是對陳那學說有所發展的著作。玄奘譯了天主的氣入正理論乙,後來也把陳那的“正理門論”譯出來了。至於陳那的“集量論”,後來要到法稱才大加發展,而盛行於世。

“如是總攝諸論要義。”如是,指如頌所說。攝是包括。此句意謂,論文中的要義都包括在內了。因為論中所說即是這八義。

呂澄考校梵本藏本都無“諸”字。“諸”字是玄奘譯時加上去的。在玄奘之意,大概要人們知道,一切因明論所說都不外此八義。故疏說:“諸論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

氣此中宗等多書名為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間者未了

義故。”

因明是從古代辯論術逐漸發展而成的。其用以悟他為主。故在八門義中,以能立為重要。所以在這裡先說能立。古因明能立,瑜伽師地論中說有八支,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類,五、異煩,六、現量,七、比量,八、正教量。集論也說有八支,一、立宗,二、立因,三、立喻,四、合,五、結,六、現量,七、比量,八、聖教量。各家學派發展,大都用五支,一、宗,二、因,三、喻,四、合,五、結。世親有能立三支之說,一、宗,二、因,三、喻。陳那研精因明,決定改五支為三支,以合與結並入喻中。以現量與比量作為能立之具,不別立聖教量。並於三支之中,判定宗為所立,因與喻為能立。喻分同喻異喻,能立仍為三。發言必須所立宗與能立因並列,形式上仍為三支。能立是為他此量,故稱三支此量。

印度梵語的實詞有數的區別。一數為二日,二數為二言,三數以上為多言。宗、因、喻是三數,所以說多言。即是說,能立是由宗、因、喻多言組成的。因為能立是為他此量。為了使別人理解的此量,這就需要有一定的形式。宗因喻三支的形式,很像形式邏輯的三段式,然其次第適相反。

陳那三支    形式邏輯

宗    大前提

因    小前提

喻    結論

因明三支的宗相當於形式邏輯的結論。為什麼次第要不同呢?邏輯的方法,是要求從已知的命題中推導出未知的知識。重點在推理,目的在獲得新知識。因明三支是提出自己的命題,對方未能明了,或未能接受,故加以論證,使對方明了,接受。目的在悟他。二者所用的場所不同,所以完全用邏輯來衡量因明,批評因明,是錯誤的。

三支能立是悟他,故必需有對方是問者。他沒有欲問,雖對他說,也沒有用。一定要是對方有未能明了的意義。他有所問,有所難。在辯論的場所,然後用宗因嘹多言,先明確地提出自己的命題,即立宗。再逐步論證,使未了義的成為了義。故說由宗因嘹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

疏說:“諸有問者,謂敵證等。未了義者,立論者宗。其敵論者,一由無知,二為疑惑,三各宗學。未了立者立何義旨,而有所問。故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義,除彼無知、猶豫、僻執,令了立者所立義宗。”印度辯論之法,立論者敵論者雙方之外,還有中證人,作為判定。猶如今之體育比賽有栽判員。證者要是,“善自他宗,心血遍黨,出言有則,能定是非。—此是解釋能立,也是總的說能立。說:能立是由宗因喻這許多言組成的,它是用來對有問的人開示的。是問的人未了義,開示使他了義。

以下依次分別說宗、因、喻。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為所

成立性,是名為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這一段說宗。宗是所推宗的,所主張的。

宗必有所說的事物,所要說明的是屬於這事物上的所說的事物,為體。所要說明的屬於這事物上的,為義。體為自性,義為差別。如聲是無常的宗,聲是體,無常是義。中國的文法,先說體,後說義。體放在前,義放在後。放在前故名前陳,放在後故名後陳。義是體中之義,義是體所有的,故體為有法,義為法。義是所以差別體的,故義為能別,體為所別。這樣,在中國因明書中,宗的前陳,是體,是自性,是有法,是所別。宗是後陳,是義,是差別,是法,是能別。此數名中,可隨取應用。若取相對,前陳名自性,後陳應名差別。前名有法,後應名法。前名所別,後應名能別。今此陳用有法名,後陳用差別名,是就殊勝而言。今宗中的前陳,是否有此後陳的法,正是立敵兩方所诤,故取用有法的名稱。後陳是否能別前陳,也正是立敵兩方所诤,故取用能別的名稱。

以什麼為體,什麼為義,什麼為自性,什麼為差別。在因明原無一定,隨所需立宗而取用。窺基疏說:“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說一切為自性。”

宗中前陳的有法,是否有後陳的法,是雙方所诤的。後陳的能別,是否能以前陳為所別,是雙方所诤的。正以其是雙方所诤,故需辯論。但是單獨的前陳,單獨的後陳,應都是雙方共同許可。若非共同許可,即無可討論。非但共同許可,而且要是道理上至極成就的。然後所討論的結果,乃有普遍性的意義,為大家所接受。故在“有法”上,“能別”上,都加了“極成二一字,以表明此作為有法的,作為能別的,必需要是至極成就的。

前陳的有法,是立敵共許的,非所诤。後陳的能別,也是立敵共許的,非所诤。共許的,故為宗所依。二者聯合,乃成宗體,如聲無常宗,聲是共許,無常亦是共許,即以此二者作為宗依。聲與無常二者並舉,不說明二者的關系怎樣,還不是所诤。必定要在聲與無常二者之間,加了聯系辭。如在聲與無常中,加一“是”字,說:聲是無常,乃為所诤了。因為對方婆羅門學者是認為聲是常的。故要是有法與法聯系為一,才是宗體。

舊疏解釋“差別性故”為有法與法互相差別。如基疏說:“差別者,謂以一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別。性者,體也。此取二中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以為宗體。如言色蘊無我,色蘊者有法也。無我者法也。此之二種,若體若義,互相差別。謂以色蘊簡別無我、色蘊無我。非受無我。及以無我簡別色蘊。無我色蘊。非我色蘊。以此二種互相差別合之一處,不相離性,方是其宗。”舊疏以“極成有法極成能別”斷句,“差別性故”為句。據呂激考校梵文本藏文本,是“極成有法—為句,“由極成能別之所差別”為句。它們的關系是,聲是所差別的無常是能差別,所以把無常叫能別。宗就是能別對有法加以差別才構成的。故有法有能別為法,是能別的所別。玄奘譯“由”字為“故”字,加一“性”字,乃為“極成能別差別性故三玄奘所以加一“性”字,表明所謂“宗”,是以“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為性。

尚有應當說明的。在立敵兩方辯論場所所立的宗,不是一般的宗,這是應當有所選擇的。一、要是隨自意所樂的,為對方所未了的,或是有诤的。二、要是現在所需要成立的。其他雖有所應成立,但非今時所需。故又加了一句“隨自樂為所成立性”以補充,宗的意義方才完備了。“是名為宗”。

立宗舉“聲無常”為例。這似乎太無意義了。有人於此提出批評。的確,在我們中國,對於這聲無常的常識,是從來誰也沒有非議的,根本不是一個辯論的命題。但是要知道,因明的書,是從印度翻譯過來的。印度的情況,和我們中國不同了。印度是一向盛行婆羅門教的國家。後來雖有佛教及其他許多學派興起,但婆羅門教還是受到多數人的信仰。婆羅門以吠陀為聖典。婆羅門一系的聲論師,即彌曼差派,吠檀多派,尚有其他,都主張聲是常的,在我們不聽到的時候也是存在,好像今錄音帶似的。這就引起诤論了,而且是一個重大的問題。

因明是講正理的。但人們大都是感情重於理智。他所信仰的,被人以正理反對,他還要強辭奪理,甚至要不惜手段不許你反對。故因明對重尚理智的人有用,對於重感情的人是不起作用的。

“因有三相。何等為三?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

遍無性。”

前已說宗。次乃說因。因是理由。以此為理由成立宗,以此為理由使未了義者能了義。因有生因了因。如種生芽,名為生因。如燈照物,明為了因。今此因是生因呢?是了因呢?就未了義者因此得了而說,是了因。就立者立此因使他能了而說,可名生因。例如聲無常宗,以所作性故為因。此所作性故之因,是立者所言。或用言語,或用文字,故生因是言,為言生因。未了義者聞此言而了義。了義用智。故了因是智,為智了因。此言是智所了,故就未了義者說,也是了因,為言了因。此言乃由立者智慧所立,故立者之智,也是生因,為智生因。言必有義,立是立言中之義,了亦了言中之義。故此義從立者方面說,為義生因。從未了義者方面說,是義了因。這樣,分析而說,因有生因了因。又各分智、言、義,成為智生因、言生因、義生因、智了因、言了因、義了因,共為六種。六種中,以言生因、智了因為主要。相是表相,是標識,是特徽。所以表明其內容,性質。因有三相,此三相是向三方面說的。故也有說:“相者,向義”。一是向對宗方面說,即迩是宗法性。二是向對同品方面說,即同品定有性。三是向對異品方面說,即異品迩無性。此三相缺一不可。若缺一相,即不能成為正因。因三相是因明中的最重要的中心問題。明確了此因三相,即基本上掌握了因明的根本。其余一切,都是由此推演而來。故學者應特別於此注意,不可含欄。凡是真能立的,必符合此三相。不符合此三相的,必是似能立。所以此三相是因的基本條件。

什麼是遍是宗法性呢?作為因的這個法,要是宗的所有。如聲無常宗,在此宗中,聲是體,無常是義。聲是有法,無常是法。今此所言所作性故之因,也要是宗所有的法。聲無常宗以聲為體,以聲為有法,所以所作性之因要是聲體的義,要是有法聲的法。故說是宗法性。若不是宗法性的,與宗無關系,不能作為因了。作為因的,必需要和宗有關系。而且不可和宗的一部份有關系,一部份無關系,一定要和全部宗都有關系。今所作性的因,假使只是一部份聲是所作性,一部份聲不是所作性。那末,用所作性因,只能成立一部份聲,不能都成立了。這個因是否能成立,是不決定了。所以還要加個“逼—字。因的第一相是:逼是宗法性。什麼是同品定有性呢?什麼是異品遍無性呢?應當先了解同品異品的意義。同品異品,論中自有定義,說:

“雲何名為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

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

品是品類。均是平均。等是齊等。所立是宗。所立法是宗中之法,即後陳的義。凡物有與所立法同等之義的,都是同品。例如聲無常宗,於聲上立無常義。其余一切物,如瓶盆等有無常義的,即是同品。

“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

空等。”任何地方,只要在這地方沒有所立法的,即為異品。今所立法是無常,凡不是無常的,就是異品。因在異品是沒有的。若有是常的異品地方,看到是非所作的。如虛空即是這樣。虛空是常,為異品,虛空是非所作的。

有人以為異品要是和同品相違的。陳那指出,這不是。如善的為同品,不善的是相違。若相違的是異品,還有非善非不善的應不是異品了。所以無所立的地方,即是異品。只要無善的地方,不善的非善非不善的地方都是異品。

又有人以為和同品別異的地方都是同品,如以無常為同品,無常之外的空無我等都是異品。陳那亦指出其不是。因為這樣無因可舉了。無常也是空,是無我的,無常和空無我是同處的,以所作性因成立無常,也可成立空無我。今若以空無我亦為異品,所作性因可以成立異品了。因為因不單是成立此言所說的,還可以成立意所許的。

同品異品,皆就宗上的法義言其同異。如聲無常宗的無常。不總就聲無常宗以為同品。亦不就宗上的有法言,如聲無常宗的聲言,作為同品。以這樣無同品可言了。因為現在所诤的宗,是聲上的無常義,所以凡是有無常義的東西,都是同品。沒有無常義的地方,都是異品。

同品是正面的說明,必需有東西可舉出。若無東西舉出,則未能說明。故說“均等義品”。異品是在於止濫,不許此因泛濫到異品去。故異品不一定有東西可舉。只要沒有因的地方就是了。異品是沒有東西的,即無可泛濫,即異品逦無了。故說“於是處”,用“處—字,不用“品”字。

如聲是無常例,聲以外的東西是品。這聲以外的東西有無常義的是同品,沒有無常義的是異品。聲和無常的大小,聲不應大於無常。聲大於無常,是有些聲無常,有些聲不無常了。這不成宗了。無常是大於聲的。無常大於聲,故聲皆無常。現在是欲成立聲是無常,不是欲成立無常皆是聲。不是聲的,其余的無常,即是同品。所以能別若和有法一樣大,即無同品了。如說聲可聞,聲和可聞是一樣大的。無同品可舉了。現在要成立聲無常宗。而敵者不承認聲和無常二者有關聯。現在要提出一個東西,作為二者的中間,聯系二方,使二者聯系起來。這中間的東西即是因。逼是宗法性,是就聯系聲一方面說的。這作為中間的因——所作性,不能小於聲。若小於聲,即是一部份聲聯系不上,不是所作性了。所作性不成其為因了。故必需逼宗法性。因是否可大於宗呢?必然是要大於宗。所作性大於聲。若因不大於宗,即無同品了。

同品定有性,是就聯系無常一方面說的。因和同品的關系,因不能大於同品。若因大於同品,有的所作性是無常,有的所作性非無常了。即不能決定以所作性成立無常了。因和同品一樣大,凡所作性皆是無常。則是可以成立的。同品是否大於因呢?可以的。我們要用所作性聯系到無常去,說所作性皆無常。不是要用無常聯系到所作性去。說無常皆所作性。同品下一定要和因一樣大,同品是可以大於因的。故說同品定有性。不說同品遍有性。有了這所作性因。這所作性因,是遍是宗法,是同品定有,可以說:聲是所作,所作性故,聲是無常了。然而是否還有是常的也是所作的呢?假使有的話,所作性因不一定能成立無常了。如有人不信佛,說佛是沒有的,以不見故為因。但是這不見的不一定是沒有。如我們自己的祖先,不能以不見故說沒有,不見故不一定是沒有,也有有而不見的,不能說佛不見故是沒有了。所以因不可以在異品有的,一定要是異品遍無的。這異品遍無性,是為了防止因泛濫到異品中去的。所以說,若所作的是無常,這樣同品定有還不夠。還要考查一下異品是否有。為了說明異品遍無,不能這樣說,非所作的皆是常,一定要反過來說,若有是常,見非所作。這所作性因和同品是一樣大的,正反說看不出有不同。若同品是大於因的,他的異品遍無性,必定要反過來說,才顯出他的止濫。    (未完)


因明入正理論通釋(續)

單培根

所量是認識的對象。基疏說:“如聲論者對佛法者立聲常宗,心心所法所量度性為因。空等常法為同品。瓶等無常為異品。故釋共義,同異品中,此因皆遍。二共有故,名為不定。”基疏說:“宗有二,一寬,二狹。如立聲無我,名寬。聲外一切皆無我故。立聲無常,為狹,除聲以外有常法故。同品亦二。所量所知聽取等名寬,無有一法非所量等故。勤勇所作性等,名狹,更有余法非勤勇發非所作故。”所謂寬,是包括一切法。所謂狹,是一部份法,有其余法。這裡所說,以無我為寬,是一切法無我。反之,若說有我,則是錯誤的了。這裡所說,又以所量所知聽取為寬,是一切法都是所量所知所取,即所量所知所取是一切法而無外。所謂所量,是“心心所法所量度性”,心心所法所知陸,心心所法所取性。所量不離能量,所知不離能知,所取不離能取。如是所說,正是唯識義。若我們看唯識義只限於如此。那末,唯識義是不違背現實的。和哲學上本體論的種種唯心論不一致,唯物論也不一致,一切本體論都不一致。和佛教的性宗真心說也不一致。這個問題,也是很值得學者們博學深入研究之。這裡順便提出。基疏又說:“狹因能立,通成寬狹兩宗。故雖同品而言定有非遍。寬因能立,唯成寬宗。今既以寬成狹,由此因便成共。共因不得成不共法。”這樣,狹可成狹,以有同品異品,亦有有因無因,可作決定。狹亦可成寬,以無同品異品,無異品可濫亦可作決定。寬可成寬,亦無同品異品,無異品可濫,故亦可決定。寬不成狹,以有同品異品,而同品異品皆有,故不能決定。下之不共不定,亦是以狹成狹,然有同品異品,而同品異品皆無因。雖異品無,而既有同品,同品不定有,故亦不能決定。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此句甚重要。呂澂考校梵藏本,說:“二本此句意雲,除常無常外,更無余煩法故”。除宗的有法聲之外,常品無常品都無此因,離常無常二品之外,更無余法是聽聞性。這樣,才是猶豫因。因明的推論是建立在同喻異喻上的。無同喻異喻,無法進行推論了。基疏說:“舉因無喻,同何所成?”疏說:此所舉例,是聲論師說的。他對勝論可以聲性為同喻,以勝論師亦立有聲性,謂同異性等。然對其他,即無嘹可舉了。前之共不定,缺第三相。此不共不定缺第二相。共下定因可以反成異宗。不共不定因則不能。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為其同品。此無常性,於電等有,於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為異品,於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為同法,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為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閒所發。”

疏說:此所舉例,是聲生論對聲顯論。聲生論認為聲是本無今生,是所作性,非勤勇所顯發。聲顯論認為聲是本有今顯,是勤勇所顯發,非所作陸。

同品異品,指與宗中法的同異。同法異法,指因的同異。勤勇無間所發,謂勤勵勇銳不斷無間所顯發,此勤勵勇銳的加工用行是助緣,非主因。故但是顯發,非是新的生起。

“異品一分轉同品遏轉者,如立宗者,聲是勤勇無聞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聞所發宗,以瓶等為同品,其無常性於此遏有。以電、空等為異品,於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此與前適相反,前之同品、此為異品。前之異品,此為同品。因則前是同法,此亦同法。前是異法,此亦異法。因明之法,同品遍轉同品一分轉皆可,故同品兩俱無過。異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皆不可,故異品兩俱有過。據疏,此例是聲顯論對聲生論的。如聲顯聲生之爭聲為本有為新生,大乘佛教亦有相類之爭。如性宗爭佛性之為本具為緣生,唯識宗之爭種子為本有為新生。皆是重大問題。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等有,於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為異品。於樂等有,於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為法故,亦名不定。”

俱品是同品異品俱。同品異品俱一分有,同品無過,過在異品。疏說此所舉例是聲論對勝論。聲論勝論二宗都說,地水火風四者,其四大極微是常住的。其粗顯的是無常。在刦初世界成時,體非生。在刦後世界壞時,體非滅。二十空刦時,散居處處。後刦成時,兩台生果,如是展轉,乃至成為大地。所生的皆台一,能生的皆離多。勝論的實句有九種,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此言空等,等取時等。此言極致等,等取意等。彼以空極微等都是常,故為同品。彼以空為無質礙的,是同法。極徽是有質礙的,是異法了。二宗以色法的瓶等心所法的樂等為異品,都是無常。然樂是無質礙的,不是異法。瓶等有質礙,是異法。這樣,同品的空,異品的樂,都是同法,異品也有此因了,故為不定。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書,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各立三支,都具三相因,各自決定,成立相違之宗,名相違決定。相違之決定。亦是決定令相違。兩個決定互相違反了,所以成為不定了。故這屬於不定過。不屬於相違過。相違過是此因反以成立相違宗的。

疏說所作性故是勝論對聲生論立。所聞性故是聲生對勝論立。若對余宗說所聞性,是不共不定。余宗否認聲之外有聲性的。基疏說:“勝論聲性,謂同異性。實德業三,各別性故,本有而常。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聲性。”此說,勝論的聲性,是六句中同異句。二十四種德中有聲。此聲所以不同於其他,是由於同異性的聲性。此聲性本有而常。六句中的大有,則是共有,非各別性。又說:“聲生說聲總有三種。一者響昔。雖耳聽聞,不能诠表。如近坑語,別有響聲。二者聲性。一一能诠,各有性類。離能诠外,別有本常,不緣不覺。新生緣具,方始可聞。不同勝論。三者能诠。離前二有。響及此二旨新生,響不能诠。今此新生聲是常往。以本有聲性為同品,兩宗雖異,並有聲性可聞且常住,故總為同喻。”這是說,一響聲,是外物的聲昔,但有可聞的聲,如風吹聲,水流聲,無有意義诠表。如回響樣的。二聲性,即是說一一能诠意義的語言聲,是各各有性煩的。這聲性不即是能诠聲,是別的,是本常的。未有緣時不覺。新生緣具了,方才可聞,與勝論的聲性,其意義有所不同。三能诠。即語言聲,此和響聲二者都是新生的,響聲是不能诠表意義的。又此能诠的新生聲,生了是常住的。我們將這勝論聽說的“聲”字,換一個“佛”字。“聲性”換為“佛性”。和大乘佛教聽說好像相似了。可見學說和學說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吸取的。他們之間的同中異、異中同,是值得辨別的。

六不定中,相違決定是兩種此量相違不能成決定。不共不定是無同類事實證明不能決定。其余四種,皆同品有,有事實證明了。但由於異品亦有,因褴人異品,於足下能決定了。這樣錯誤的因,是人們常常把的。如人們常常以不見為因,說是無。佛教聽說的天鬼地獄、他方佛土等等,他們都以下見故說是無。但是有很多的東西,他們是不見的。各人自己的祖先,他們是無法見到的,然而他們不能不說其有。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呂澂考校梵藏本,謂“二本無等字”。相違唯此四種,無“等”字為妥。

基疏說,此宗說法,略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自性差別有三重不同。一者局通。自性謂我法的各別性,即各各自己。差別謂我法上的差別,如此法若常若無常等。二者先後。先說的為自性,後說的為差別。亦即自相和共相。如說五蘊無我,五蘊為自相,無我為差別,若說我是思,我是自相,思是差別了。三者言許。言中所陳的是自相。同此言陳,其意中所許,義有不同,是差別。這裡聽說的自相差別,是指言陳和意許。相字性字,玄奘所譯書中互用,如依他起三相,亦名依他起三性。我國佛教有性宗相宗之分,劃分性相為二。這樣的劃分,在性宗自有其義趣。然而不符合玄奘譯書的義例,在讀玄奘譯書時是不適用的。

此所說相逢因,是說兩宗相返。不改他因,能捨立者宗成相違。即是用他的因,成立與他宗相反之果。相違因有四,一與宗中法的言陳相反的,二與宗中法言陳的意許相反的、三與宗中有法的言陳相反的,四與宗中有法言陳的薏許相反的。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聞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晶中有,是故相違。”

基疏以立聲常宗所作性因者,是聲生論。以立聲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者,是聲頭論。此第一宗,以空為同品,瓶等為異品。第二宗,以空為同晶,以電瓶等為異品。今此所舉因,下在同品中有,反而在異品中有,這就成為法自相相違因了。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在因明書中,向來被認為最難懂的,是四相違過,四相違中的後三相違。因此,專講四相違的著作很多。日本關於因明的著作甚多,有人統計,日本八十余種因明著作中,有近二十種是討論四相達的,還是末弄明白。後三相違所擧的例是數論勝論的,對於數論勝論的學說不熟悉,也就於此弄不清,說不明了。

這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的北量,是數論立的。數谕為了要證明有神我,立此此量。積聚性的意義,是說由物質所成的。臥具是由物質所成。所以造成此臥具,是為了受用。臥具是所受用物,必有能受用的他。這他是指甚麼呢?數論之意,是指神我。我們知道,臥具是人類的肉體受用的。肉體也是積聚性的物質。這樣,此宗中必為他用的他,數論意中所許是非積聚性的神我。現在指出其應是成立積聚性的他。積聚性的他,不是神我了。故是法差別相違因。上帝造世界之說,也是這樣。世界必有能造者,物質性故,如器具。物質的器具必有能造者,世界也必有能造者。能造者意指上帝神。然器具的能造者是物質的肉體的人,上帚也應當和人一樣是物質的肉體了,不是超人的神了。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此所舉例是勝論說的,而且是勝論對其自宗人說的。勝論的學說,是六句,一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性,六和台。此同喻同異性,勝論以外的學派部不承認的,缺無同喻。故此是勝論對自宗人說。據說,有勝論師對弟子說法,講六句義。講實德業,他信受了。次講大有,他不信受。為他講同異性,他也信受了。於是立此北量,使他信受大有。勝論的學說很奇怪,勝論認為有一個使實德業有的有性,這個有性是其大無外,濁立無二的,故名大有。如同異性之使實德業或同或異。此有性使有一實,有德有業。依照因明之法,此北量是要在有性上成立非實非德非業,不是成立有性。宗中的前陳後陳都應是極成的。這樣,其北量已錯了。現在即用其比量可成立非有性。同異性是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非實非德非業,同異非有性,有性既是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非實非德非業,也應非有性。

印度教說,一切法都是幻的,有一個不幻的乃有此一切幻法,這個不幻的名之為大梵。這不是和大有一樣的嗎?不論他名大梵或者名其他。總之,有一個不幻的乃有一切幻法,部同此例。佛教是不同外道的,佛教徒應當於此作出分別。當然,佛教為了接近不同的淺深的各種根機,必需要有種種方便。種種方便之中,即有借用利用各種外道說,以逐漸引人人勝。我們可用以為方便,自利利他,以至於究竟。但不可中止於方便,不求進步。尤不可執方便即是究竟,不認識究竟而反誹謗。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輿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有緣性的緣字,作緣由解。其意說,人們所以知實德業為有,是由於此有性,故此有性是有的緣性。今既如上說,有性非有性,有性也非有緣性了。以有性為自相,有緣性非有緣性是有性的差別。

四相違中,後二相違都說“俱決定故”,似是說,有性和非有性二俱決定,有緣性非有緣性二俱決定,同於相違決定。若同於相違決定,應屬於下定過,不能作為相違過。若不是相違決定,為什麼說俱決定呢?我意可作此答,這是相違決定,故說“俱決定故”。然應知此是他北量,今就他北量擧出他自相子盾,不是破了他嗎?否定了不是不定了,故是相違。

四相違只是同品無異品有或俱,同時違反因的第二相第三相。開之為四,提出言陳自相和意許差別的問題,這是很重要的。常常有許多問題诤論不了,是由於言陳的名詞雖同,而於此名詞所許的意義大不同,各就其所許的意義而诤論,如何可以解決問題呢?必需先將兩方於此同一名詞所許的意義肯定下來,取得一致,然後方可辯論得到解決。四相違中的後三相違都是同一名詞有相違的意許。故意用之以立量,都是詭辯矯辯。開為四相違,正是揭出詭辯矯辯的錯誤,我謂這正是因明中重要的一著。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

似因已說了,依次應當說似喻了。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立宗是就宗的前陳中辯其有無後陳。宗前陳以外的一切法,分別列於同異兩類。以有宗後陳義的為同品。以無宗後陳義的為異品。今以因成立宗,故同品必需有因,異品必需無因。因是能立法,宗是所立法。作為同喻的若無因,是能立法不成。若無宗法,是所立法不成。若二者都無,是俱不成。因和宗法有聯系,若無聯系,是無台。因和宗法的聯系是有一定前後次第的,不能顛倒過來,錯誤的顛倒過來,是倒台。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遺,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為了防止所擧的因泛濫到異品中去,使因不能決定,故又舉異喻。異嘹和同喻相反,也有五種。一、所立的應遣離而不遣離。二、能立的應遣離而不遣離。三、所立能立都不遣離。四、看不出兩者相離的關系。五、宗法和因的相離有一定的順序,把他顛倒了。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疏說,此是聲論師對勝論立的。聲論師認為聲是常,勝論則認為聲無常。此是兩家所爭論。聲是無質礙,兩家都承認,故擧無質礙為因。諸無質礙,見彼是常,這兩句是同嘹體。這裡因和宗法聯系,有合。“說因宗所隨”,因所有處。宗必隨逐故也不是倒台。極微是印度的原子說,認為是物質的最小單位。猶如極徽這句。是同喻依,同喻依此而成的。極徽是常往的,永恆不滅的,這世是兩家同樣說法。故不是所立不成。俱不成。但兩家都認為極微是有質礙的,不是無質礙,故為能立法不成了。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宗因同前,但改換同喻依為例如覺。基疏說,覺者,即心心法之總名。此或是勝論所擧,以勝論德句二十四種中有覺。心心法皆無質礙。故能成立法有。然心心法皆是無常,故所成立法常住性無。

四念處,一觀身不淨,二觀受是苦,三觀心無常,四觀法無我。百法明門論,以八識五十一心所有法為有為法,無為法六中無心。佛智亦百法中攝。即別境中慧。真如則列入無為法。梵語佛,華譯為覺。因明此處所擧例亦譯用覺字,說一切覺皆無常。凡此皆相符合。而與不生不減真心說則不同。不可不知。  (未完)(本篇完)(摘自《內明》196期)

因明入正理論通釋(續完)

單培根

『俱不成者,復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

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

能立法所立法兩俱不成,又有二種。一種是有同嘹依的。一種是無同喻依的。例如宗因仍同上所說,聲常,無質礙故。同喻說,諸無質礙,見彼是常,如瓶。瓶是有的,此是有的俱不成。以瓶是有質礙的,是無常的。若說如空,對不承認空是存在的說,是無的俱不成。空是無的,更談不到有質礙無質礙,常無常。我想,人們要發生疑問了。俱品一分轉說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有。明明是聲常無質礙故,以虛空是常,為同品,無質礙性於虛空有。為什麼這裡又說是俱不成呢?這不是前後自相矛盾嗎?答:前後是沒有矛盾的。要知道前俱品一分轉所擧的空,是對有空論說的。以虛空為有,故是常,是無質礙。今對非有空論說,擧空為同品。空是非有的,還有什麼常和無質礙可說。不是說得很明嗎?「若說如空,對非有論,無俱不成。』反之,若說如空,對有空論,有俱成了。問:什麼知道俱品一分轉中所擧的空是有空論呢?答:同品必需有體,無體不可為同品,故知所擧的空是有空論。問:俱不成中不是也說同品嗎?一樣是同品,為什麼相反了呢?答:是同品。說明同喻的俱不成有二種,一種是有體俱不成,雖非無體,然是異品之體,擧以作為同品,於是兩俱不成。一種是無體俱不成。這裡是為無體俱不成舉例啊!也即是說,無體是不可作為同品的。問:前說:「異品者,謂於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昕非。如虛空等。—又說:「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苦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這也是對有體空的說了。若對無體空是否可以這樣說呢?答:也是這樣說:前不是說明嗎?「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明非有。—異品異法中所說,都是遮詞,所擧有體。也是就其遮的一面言,不是就表的一面說。異品異法所擧的空,認為空是有體的。其空非無常非所作。認為無空的,當然是非無常非所作。人們還是想不通,又要問:空即是無,無即是空。空無明明是無質礙,空無明明是常。為什麼是俱不成?答:要知道,有體,才問這體是有質礙的無質礙的。有體,才問這體是無常的常的。無體,還有什麼有質礙無質礙的分別,有無常和常的分別。你說空無明明是無質礙是常,這不已是有體空了嗎?你所說的空無,不是遮詞,乃是表詞了。我於此又有感想,佛教般若是說空的,人們每於此不能得到正確了解。佛說般若甚深空性。而人們不肯勤下工夫,虛心謙懷。抱成見以測度,以致發生種種錯誤的見解。我想,對於此因明所說空的遮表義趣能有體會,對於般若空的正確理解,是有所幫助的。

『無合者,謂於是處無有配合。但於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

。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如言於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這是古因明師所擧的同喻例。此同喻在聲無常宗所作性故因上,能立所立兩俱成的。陳那認為這樣說法,只是說在瓶等上能立昕立二者都有的。但是此二者的關系怎樣呢?沒有將二者配合起來,人們還是難以理解的。應當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人們才看得出二者的關系。古因明師所說的同喻看不出二者的關系,所以他又立第四支台,說瓶有所作,瓶是無常,當知聲有所作,聲即無常。陳那在同喻中說,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已顯出二者如何配合,故不用第四合支了。

『倒合者,謂應說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而倒說言,諸無常

者,皆是所作。』

以因成立宗,不是以宗成立因。以所作性因,成立無常宗。故二者配合,應說所作者是無常。不是以無常宗,成立所作因。故若說無常者是所作,是顛倒配合了。

『如是名似同法喻晶。』

如以上所說,是名似同法喻晶。

『似異法中所立不遣者,且如有言,諸無常者,見彼質礙,

譬如極微。由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不遺,彼立極微是常性故

。能成立法無質礙無。’

前同喻是無質礙見彼是常,今異嘹是無常者見彼質礙。此是聲論對勝論。疏說,「聲勝二論,俱計極微常故。』極微常,故所立法常性不遣。極微有質礙,能立法無質礙遣離了。

氣能立不遣者,謂說如業。但這所立,不遣能立。彼說諸業

,無質礙故。』

業是無常的,與所立法常遣離。但業是無質礙的,與能立法無質礙不遺離了。

『俱不遺者,對彼有論說如虛空。由彼虛空不遺常性,無質

礙性。以說虛空是常性故,無質礙故。’

有論指有空論。此是聲論對薩婆多部。薩婆多是小乘一切有部、

彼以虛空是常性,無質礙。故是俱不遣。若對無空論,則是兩俱遣的異法喻了。異喻但取遮不取表。有遮有表的異法亦取其遮不取其表。若無異法亦可,無法即一切都遮了。

『不離者,謂說如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

這樣說見無常性有質礙性,二者不聯系,看不出如何不離。

『倒離者,謂如說言,諸質礙者,皆是無常。』

異喻是顯示宗法無處因定非有,故應說諸無常者皆有質礙。今倒過來說諸質礙者皆是無常。即不能返顯了。

氣如是等似宗因喻言,非正能立。』

如以上所說的似宗所因似喻許多話,非正能立,是為似能立。此論於似能立言之最詳,占全書文字三分之二。若合能立似能立,占全書文字六分之五。可見此是詳論能立之書,是要在悟他之用的。其所以詳細論說似能立,正是要使能立時不把錯誤,得成真能立。

‘復次,為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要悟他,必先自悟。尚未自悟,用什麼來悟他呢?自悟是悟他的先決條件。用以自悟的現量比量,是真能立之所需具。量是量知。所量知的,是自相共相。非離此二相之外。別有所量。現量了知自相,比量了知共相。不需再有其余量了。局於法之自體的是自相。此要現量親知。共同於他的是共相,由比量相比而推知。基疏說:「諸量之中,古說或三,現量、比量及聖教量,亦名正教及至教量,或名聲量。觀可信聲而比義故。』所謂可信聲。或者是所信仰的人聽說的話,或者是崇信的經典中聽說的話,比如其義。「或立四量。加譬喻量。如不識野牛,言似家牛。方以喻顯故。”這是用類似的東西來說明而比知。「或立五量,加義准量。謂若法無我,准知必無常。無常之法,必無我故。』是從一個推知另一個。「或立六量,加無體量。入此室中,見主不在,知所往處。如入鹿母堂,不見芯刍,知所往處。”這是由反面而推知。「陳那菩薩,廢後四種。隨其所應,攝入現此。』陳那把聖教量等四種廢除,都包括在現量比量中。一切所知,不外自相共相,故隨其所應。皆入現比二量。基疏說:二切諸法,各附已體,即名自相。不同經中所說自相。以分別心假立一法,貫通諸法,如樓貫華此名共相。亦與經中共相體別。”這是說因明中所說的自相共相,與佛經中所說的自相共相,義有不同的。基疏說:「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說一切為自性,可說為共相。如可說中,五蘊等為自,無常等為共。色蘊之中色處為自,色蘊為共。色處之中青等為自,色處為共。青等之中衣華為自,青等為共。衣華之中極微為自,衣華為共。如是乃至離言為自,極微為共。離言之中聖智內冥,得本真故,名之為自。說為離言,名之為共。共相假有,假智變故。自相可真,現量親依,聖智證故。除此以外,說為自性,皆假自性,非真自性,非離假智及於言诠故。今此因明,但局自體名為自性。通他之上名為差別。—自性即自相,差別即共相。凡事物現前,借藉眼耳等識的感覺,直觀而得之相,此為自相。用意識思維,比較推度而得之相,是為共相。自相是現量所得。共相是比量所得。

“此中現量,謂無分別。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

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此論於現量,說得很簡單,只此寥寥幾句話。陳那正理門論中所說,雖較此稍多,亦不為詳。陳那正理門論與天主此論,二書仍和古因明那樣,以悟他為用,故重點在說明能立。天主此論,更著重詳細分析似能立。使開悟他時,建立三支此量,不把錯誤,成為真能立。俊來陳郡繼續於因明深入窮究,向自悟方面發展,注重量的方面,成為量論。量論中,先說現量,次說為自比量,是自悟的。後說為他比量,是悟他的,即能立能破。

眼耳等五識的感覺是現量。然感覺明顯,必需同時有意識。若心不在焉,則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然意識一起,總是帶主觀性,有分別性,即不是純現量了。佛教以大覺為目的。於心理之分析,極為精細。其自我反省,擺脫主觀之力,為佛教以外的學者昕望塵莫及。(作為一個佛弟子,能否在佛教中得益,亦看他自我反省擺脫主觀的能力如何。一陳那是佛教學者,故於現量比量的分別,在現量中提出是要無分別的。這在佛教以外的其他學派是不知道的,也無法知道的。真正的現量,是現觀,是無分別智。這裡且說五識感覺。色等義是色聲香味觸。名是名言,種是種類。名言種類等是意識的分別。凡是意識的分別。都要離去,眼識所現前感覺的是色,耳識所現前感覺的是聲,五識所現前感覺的各別不同,故說現現別轉。把這不同的色聲香等合在一起認為是一物,這是意識的分別了。不是意識無分別而與五識同時的直覺了。我們在這世界中,日常生活,工作勞動。是符合牛頓定律的,不必要有物理學的微觀世界知識,天文學的巨大世界知識。同樣,也不需要佛教聽說的無分別智。然而,要徹匠研究物理學,要徹底研究天文學。牛頓定律不適用了。要研究佛教的出世學,世間的種種有分別認識都不適用了。

“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已說。由

彼為因,於所比義有正智生。了知有火,或無常等。是名比

量。』

比量有是為他的,令他開悟。為他要用名言,故名之為能立。為自的比量,即名比量。自悟也是要依靠眾相以觀察其義。這要在於智慧思維。不必有言語說出。他用以觀義的眾相,也是三相。逼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逼要性。如在前面已說過了。即以此三相為因。思維循著這樣的規律,觀察推論所比的意義,即可有正確的知識生起。比量有以現量為根據,由現量而得比量。有以比量為根據,由此量更得比量。如見有煙,了知有火,這比量是以現量為根據的。如以若有昕作,見彼無常,這比量是以此量為根據的。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用而顯現故,亦

名為量。』

這是解釋疑難,說明量果。有難說,如以尺秤量絹布米麥,尺秤為能量,絹布米麥為所量,得記數的智為量果。今此現量比量,以火無常為所量,現量比量正智為能量,什麼是量果呢?外道以境為所量,諸識為能量,神我為量果。他以神我為能受者知者。薩婆多部以境為昕量,根為能量。他以根見聞,不許識見聞,故根為能量。依根昕起的心及心昕為量果。他們都有所量能量量果。今大乘以識智為能量,又不許有我,有什麼是量果呢?這裡的回答說明,是即此智為量果。智為能量,還為量果。於相證明,於相證實,即是此智,故即是量果。能觀是此智,能證亦是此智。觀者證者不應二別。有境相於心上顯現,似有作用,故亦名為量。即此一識而不異,亦可以相見之異而為二分,更可以觀證之異而為相金見分自證分之三分。

氣有分別智,於我異轉,名似現量。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

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故,名似現量。』

現量亦有真似。若以有分別誤認為現量直觀,於所觀義中,有異義加入,即成為似現量了。舉例如了瓶夾。知道這是瓶,這是衣。世人都以為瓶衣在前,親見親取,這是現量。今說對此瓶六之了是分別,由於分別而生。此是生於意識的有分別智,是此量,不是現量。現量眼耳等和同時意識的感覺,只是感覺到各別的色香味觸四塵,不應有和台為一的瓶衣。以之為一瓶一衣,是由於意識之分別而生。而人們誤認為是眼耳等親見親取。非現量而認為現量,故名似現量。

問:這樣的似現量,是誤以比量為現量。是否也有是現量而是錯誤的呢?答:病眼翳障,妄見空中華,旋毛輪,第二月等,此應是現量的似現量。

問:了瓶衣等應是現量知。人類有名言,故是分別,分別是分別瓶衣之名言。若無名言之分別的,對於此瓶衣,不應是分別。答:色香味觸,四塵各異。眼鼻舌身,取之各別。今乃台為一瓶一衣,寧得為現量?非一為一,台異為一,此種錯誤,不錫人類,而乃是遍及有知覺的生物界。且自生以來即有之,不待學而後成。人類知識力強,知識豐富。然而不知自省,反而更益增盛此錯誤知識,執一一法,執二我。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為境界而取,故名似現量。五識的現量已和意識的共相分別,一向嘐粘在一起了。純粹的真現量是極不易得的啊!

“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如

先已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此,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

比量。』

比量所知的義,是由於因。其所取的因若正,則其所知的義亦正,是為真比量,是名正智。所取的因若似是而非,則由此而知的義也必然的似是而非。此其所起是似義智。如此名似此量。似因有多種,在前似能立中已分析詳說了。用這些有過的因,於事物中比取其義,這樣產生的智見,是不能得符合事物真相的正解的。所以名之為似比量。

以上說現量比量似現量似比量是用以自悟的。都說得很簡單,不夠詳細。因為此論的重點是在說明能立,故特詳於能立似能立。若欲於量方面作詳細深入的研究,應讀陳那法稱的量論著作。

『復次,若正顯示能立過失,說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過性

,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過性,及喻過性。

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故名能破。』

此說能破。能破是破他。欲真能破他,必需對方真實有錯誤其能立有過。必需正確地指出對方的錯誤處。這才為真能破。可破的能立是那些性質呢?首先是他的能立有缺減。有是他的因中缺減遍是宗法性的。有是缺減同品定有性的。有是缺減異品遍無性的。立宗過有九。不成因過有四。不定因過有六。相違因過有四。喻過有十。共三十三過。前已說。能明確地指出他能立中的過即是真能破。

問:不是無異嘹的也可為真能立嗎?是能立有可缺減的了。答:異喻但取其遮。無異品故無異嘹,已是異品遍無性了。雖似缺減,實無缺減。

『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

言。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於決定因不定

因言。於不相違因相違因言。於無過喻有過喻言。如是言說

名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失,彼無過故。乙

此說似能破。若不能如實的指出他能立的過而說的話,這就名為似能破。有些是他能立三支圓滿的,硬欲說他缺減性的話。有是他宗無過硬說其有過。有是他因成就硬說其不成就。有是他因決定硬說其不定。有是他因不相違硬說他是相達。有是他喻無過硬說他是有過。這樣的許多話都名為似能立。因為不能正確的顯示他宗過失,他宗無過失可擧。

『且止斯事。』

講說因明的事情,就在這裡作結束吧。

『已宣少句義  為始立方隅  其間理非理  妙辯於余處』

作一偈頌以告結束。

已經用不多的文句,宣說了因明一部份的意義。此論是就因明的能立部份,尤其是似能立部份,作了較詳的分析的辯說,使要用因明開悟他人時,免得把錯誤,不成真能立。其余現量比量與能破及其真似,都只作了簡略的敍述。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初學因明的人,為求方而擧示一隅,使其由此而一步一步深入進去。因明中說明理與非理。更有深妙的辯說,在別部論中。告誡學者不要得少為足,至此而止。應當繼續的下工夫,研究其余大部的因明著作,尤其是陳那的因明正理門論。

丙寅之歲。授課於閩南佛學院。講說因明。以因明入正理論

為課本。自寫講義。借續藏經之因明窺基疏文軌疏並呂澂講

解作參考。無取於繁瑣。選擇精要。務求貫通。且導向佛法

。出以淺顯易曉之語。冀引人人勝。不欲作抄書胥。其中有

特加詳以明之者。亦間有入之以己意處。寫成。因名之為通

釋。並志之於後。著筆於三月十一日。曾因他事停者十日。

至四月五日終稿。共寫十六日也。

一九八六年四月五日清明節單培根志

摘自《內明》第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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